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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实践中该权利内涵因语焉不详而被虚化为—种债权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而难以被界定为—种独立类型的准物权。乡村社会的城镇过程松弛了袖珍型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人她关系,各种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要求立法者回应社会需求,通过类型化的制度创新,重构农地产权体系和相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