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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实际情况看。它的潜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有一些薄弱环节亟待解决。主要是:(1)刚性手段运用得不够。多年来,被西方国家喻为“国政调查”的特别问题调查还未启用,加之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问就司法案件提出的质询案寥寥无几,使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司法机关对人大司法案件监督的重视程度以及司法案件监督的社会效果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