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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以来,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争论不断涌现,该司法解释中第四条首次提出了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了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分割的模式。但在适用该解释中却存在大量现实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婚内财产分割的立法缺陷,从缺陷入手,谈了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