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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信息化的投入日益增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下,教育技术装备的供配模式改革也日趋完善,特别是在招投标这个环节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体现了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然而,与招投标工作程序日益标准化相比,我们在招标后的合同管理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以至于有的合同成了形式上的摆设、成为了一纸“君子协定”,合同管理亟待规范。
当前教育技术装备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无效合同普遍存在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合同。在教育系统中,部分学校、单位(以下统称为“采购人”)签定合同随意性比较强,常以部门(科室)代表单位签定合同。如某学校的总务处代表学校与某供应商签定了一份计算机采购合同。然而,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非法人单位以法人名义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现实中,这类合同在很多单位都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采购人对《合同法》不熟悉。
签订合同不及时、报备形同虚设 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事实上,由于监管职能的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等原因,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不及时,合同拒签等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人主动、及时到采购管理部门报备合同的情况就更少了。
采购合同变更随意少数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采购合同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任意更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数量等;采购合同履行时,采购人随意追加货物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等等,这些随意变更合同的行为普遍存在,有点甚至成为了新的腐败滋生点。
合同意识不强,缺少专人管理
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真正熟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的人还是少数,教育系统的各采购人,由于行业的差异性,其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合同意识普遍不强,更是缺少专人进行审核、管理。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双方没有规范的法定文本,造成各种难以排解的矛盾。
教育技术装备合同类型的选择
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重要凭证,在政府采购中处于核心地位,不同的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往往需采用不同的合同类型,所以合同类型的选择往往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就教育技术装备的特点来说,主要可采用以下几类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FFP(Firm fixed price)固定总价合同也称总包合同,此类合同为定义明确的产品规定一个固定总价,其最简单的格式是一项规定在特定日期,按照规定的价格交付规定的产品的采购订单。
这类合同对采购人比较有利,因为采购人可以有效地执行采购预算,而供应商承担了买卖的主要风险。目前的政府采购合同,普遍都采用了此类合同。的确,政府采购合同也应该以此类合同为主,西方许多国家在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时也规定,若采用固定总价外的合同方式,则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
当前的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还是以货物类为主,这在一定程序上也决定了合同所因采用的主要形式。因为,教育设备一般都是标准性比较强的,有通用的技术规范的,所以在采购后的一定时期内其单价是不变的,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成本加成合同(Cost plus contract) 成本加成合同指的是向卖方支付(报销)实际费用,通常另加上一笔酬金作为卖方的利润。这类合同采购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供应商不用担心资金问题,可以安心的实施项目,有益于保证项目的质量,这可能是吸引高质量供应商的最好办法;其难点在于成本的控制、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协调及双方的沟通管理,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标准化的价格结构体系。其最常见的有3种合同形式:
(1)成本加固定酬金CPFF(Cost plus fixed fee)。CPFF合同指采购人为供应商报销其在实施合同工作所发生的允许成本,同时供应商获得固定酬金。通常用于高风险的项目,例如研发项目、软件开发等。随着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深入应用,此类合同也将成为选择优秀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法。
(2)成本加鼓励酬金CPIF(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PIF合同指采购人为供应商报销其在实施合同工作所发生的允许成本,同时供应商如果实现合同中规定的特定绩效目标水平,将获得预定酬金,即鼓励酬金。如,买卖双方签订一个教育管理软件开发合同,规定在12月15日前交付一套通过性能测试的软件,开发成本为100000元,双方约定按照时间进度支付酬金(最高10000元),则本合同总的目标费用为110000元,如果在11月30日以前交付软件,酬金为10000元;如果在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间交付,那么酬金为8000元;如果在12月16日至12月31日交付,那么酬金为5000元;12月31日以后交付,那么支付酬金1500元。
值得关注的是,若是供应商实际报销的费用低于成本,那么采购人应该在合同中规定给予一定的费用节省酬金。如上例所示,若供应商最终以90000元的实际开发费用完成了100000元的软件开发,那么供应商将额外获得3000元(节省额的30%,这个比例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成本节省酬金。
(3)成本加奖金CPAF(Cost plus award fee)。CPAF合同与CPIF合同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这个奖励酬金由奖励评审小组决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采购人需要成立一个的评审小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评审小组讨论项目的目标是否达到预期,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供应商一定的奖励资金。
工时加材料合同T
当前教育技术装备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无效合同普遍存在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的合同。在教育系统中,部分学校、单位(以下统称为“采购人”)签定合同随意性比较强,常以部门(科室)代表单位签定合同。如某学校的总务处代表学校与某供应商签定了一份计算机采购合同。然而,按照《合同法》规定,这种非法人单位以法人名义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现实中,这类合同在很多单位都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采购人对《合同法》不熟悉。
签订合同不及时、报备形同虚设 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事实上,由于监管职能的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等原因,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不及时,合同拒签等现象时有发生;采购人主动、及时到采购管理部门报备合同的情况就更少了。
采购合同变更随意少数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采购合同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任意更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数量等;采购合同履行时,采购人随意追加货物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等等,这些随意变更合同的行为普遍存在,有点甚至成为了新的腐败滋生点。
合同意识不强,缺少专人管理
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真正熟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的人还是少数,教育系统的各采购人,由于行业的差异性,其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合同意识普遍不强,更是缺少专人进行审核、管理。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双方没有规范的法定文本,造成各种难以排解的矛盾。
教育技术装备合同类型的选择
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重要凭证,在政府采购中处于核心地位,不同的采购内容、采购方式往往需采用不同的合同类型,所以合同类型的选择往往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就教育技术装备的特点来说,主要可采用以下几类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FFP(Firm fixed price)固定总价合同也称总包合同,此类合同为定义明确的产品规定一个固定总价,其最简单的格式是一项规定在特定日期,按照规定的价格交付规定的产品的采购订单。
这类合同对采购人比较有利,因为采购人可以有效地执行采购预算,而供应商承担了买卖的主要风险。目前的政府采购合同,普遍都采用了此类合同。的确,政府采购合同也应该以此类合同为主,西方许多国家在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时也规定,若采用固定总价外的合同方式,则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
当前的教育技术装备政府采购还是以货物类为主,这在一定程序上也决定了合同所因采用的主要形式。因为,教育设备一般都是标准性比较强的,有通用的技术规范的,所以在采购后的一定时期内其单价是不变的,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成本加成合同(Cost plus contract) 成本加成合同指的是向卖方支付(报销)实际费用,通常另加上一笔酬金作为卖方的利润。这类合同采购人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供应商不用担心资金问题,可以安心的实施项目,有益于保证项目的质量,这可能是吸引高质量供应商的最好办法;其难点在于成本的控制、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协调及双方的沟通管理,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标准化的价格结构体系。其最常见的有3种合同形式:
(1)成本加固定酬金CPFF(Cost plus fixed fee)。CPFF合同指采购人为供应商报销其在实施合同工作所发生的允许成本,同时供应商获得固定酬金。通常用于高风险的项目,例如研发项目、软件开发等。随着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深入应用,此类合同也将成为选择优秀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法。
(2)成本加鼓励酬金CPIF(Cost plus incentive fee)。 CPIF合同指采购人为供应商报销其在实施合同工作所发生的允许成本,同时供应商如果实现合同中规定的特定绩效目标水平,将获得预定酬金,即鼓励酬金。如,买卖双方签订一个教育管理软件开发合同,规定在12月15日前交付一套通过性能测试的软件,开发成本为100000元,双方约定按照时间进度支付酬金(最高10000元),则本合同总的目标费用为110000元,如果在11月30日以前交付软件,酬金为10000元;如果在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间交付,那么酬金为8000元;如果在12月16日至12月31日交付,那么酬金为5000元;12月31日以后交付,那么支付酬金1500元。
值得关注的是,若是供应商实际报销的费用低于成本,那么采购人应该在合同中规定给予一定的费用节省酬金。如上例所示,若供应商最终以90000元的实际开发费用完成了100000元的软件开发,那么供应商将额外获得3000元(节省额的30%,这个比例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成本节省酬金。
(3)成本加奖金CPAF(Cost plus award fee)。CPAF合同与CPIF合同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这个奖励酬金由奖励评审小组决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采购人需要成立一个的评审小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评审小组讨论项目的目标是否达到预期,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供应商一定的奖励资金。
工时加材料合同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