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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因行为+诉讼类型”标准,可将环境民事案件分为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破坏生态侵权案件、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污染环境侵权案件占据环境民事案件数量的7/8.人们对环境侵权原因行为重视不足,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存在偏差.破坏生态原因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条款纳入《民法典》后,环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混乱之势很可能会加剧.生态环境侵害是生态环境损害与生态环境侵权的上位概念.《民法典》确认生态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包括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以原因行为为导向构建生态环境侵害规则体系.《民法典》1234、1235条应当视为公私益救济手段的衔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