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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如何处以罚款进行了细化。安监总局制定的《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如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造成事故扩大或影响事故调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