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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方调查”是近几年出现的热点新名词,在2009年的多个典型案例中屡次出现,借助网络广泛而快捷的推广,已为广大网民所熟悉,同时在法律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文试对“第三方调查”的涵义作简明阐述,并从法律的视角对“第三方调查”的主体定位以及权利义务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第三方调查 主体定位 调查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40-02
“第三方调查”作为热点新名词在2009年初云南“躲猫猫”事件中仓促出现,接下来,在10月中旬上海媒体批露的白领张军被“钓鱼”执法事件中“第三方调查”再次涉足,而最近11月19日发生在南京闹得沸沸扬扬的“徐宝宝”死亡事件同样出现了“第三方调查”的身影。当贵州习水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在网络上被网民热议时,网民无一例外地呼吁成立由网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组成或者参与的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第三方调查”已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网民所熟悉,其面孔从陌生到逐渐为人所热捧,自然引来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争议。那么,如何对“第三方调查”这个新型组织进行性质定位?这个组织的主体组成以及主体地位如何?法律应当如何界定其权利义务?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一、“第三方调查”概述
(一)“第三方调查”的涵义
从“第三方调查”介入近几年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大致发现“第三方调查”一般是指当社会上发生的某些热点事件由于关系复杂,真相不明而又得不到实质查明或者官方调查的结果不能令公众信服的情况下,在官方的指导和公众的倡议下组成新的调查组对事件从新进行调查的特殊调查组织。“第三方调查”一般由网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组成或者参与,当然也有官方调查的参与或指导,甚至有的“第三方调查”本身就是在官方迫于无奈中主导成立的。“第三方调查”出现的规律往往是由网络率先造势,形成一定的社会反响,传统媒体和相关部门随后表示关注,从而最终由“第三方调查”登台亮相。
(二)“第三方调查”的性质
对事件真相进行调查是司法或者执法部门的一项职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某一社会事件涉及到法律问题时,调查主体应当是也只能是有关公检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人大等监督机构,即所谓的官方调查。官方调查有经授权的调查主体、严格的调查程序和调查范围等限制,而“第三方调查”一般是由与事件无涉的局外人参与调查的,其组成成员一般是网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等,当然,官方仍然在这个调查组织中起主导作用,所以说,就目前来看,对“第三方调查”的定位应当是官方指导下的民间监督组织,是在民间监督意识的普遍觉醒大背景下民众监督权和知情权得到体现的必然产物。
(三)“第三方调查”的特征
虽然众多个案中出现的“第三方调查”在主体成员、调查范围、调查权限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它们都表现出相类似的特质:第一,“第三方调查”的出台背景特殊,只有当社会事件进入了网络的视线并引起广大网民的剧烈反响,往往是网民各种观点的争议、社会各界人士的讨论加上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逼迫”着“第三方调查”的出台。第二,“第三方调查”组成人员的复杂性,网民和媒体往往是其必不可少的成员,还有其他社会人士如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参与,总之是各路神仙尽先神通,当然,也绝对缺少不了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协助,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正是政府部门的指导作用使得调查工作一路绿灯并最终真正查明真相。第三,公众对“第三方调查”的信任度高,甚至超越了官方调查的公信力,如“躲猫猫”事件、“钓鱼”执法事件、“徐宝宝”死亡事件这三次“第三方调查”成立的大背景,都是政府公信力在这些恶劣个案中遭到公众质疑,而民间监督意识的觉醒助推了“第三方调查”的出现,也使得“第三方调查”有了发展空间。第四,就目前状况来讲,“第三方调查”在中国只能算是转型期社会的半民间监督机构,虽然公众广泛参与其中,但官方的干涉(姑且不论这些干涉是积极还是消极意义的)始终伴其左右。
(四)“第三方调查”的意义
“第三方调查”都是在一些有着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个案中出现的,在官方调查公信力遭到广泛质疑和诟病的大环境下,“第三方调查”作为一种半民间监督组织畸形地产生了,但它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具体来讲:第一,这是公众监督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当下的中国正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民主思想的增强,而“第三方调查”的出现,无疑将深化公众对监督权和知情权的理解,启迪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二,“第三方调查”存在其生存空间,这本是对官方调查和政府公信力的辛辣讽刺,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转型社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各种政治、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急于求成寻求制度上颠覆性的改革是不现实的,而“第三方调查”的出现,正好填补了这一特殊过渡时期的制度空白,虽然“第三方调查”在主体定位,权限等方面还一片混乱,但积极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也不失为目前解决社会尖锐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选择。第三,“第三方调查”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公众对官方调查公正可靠的质疑和政府公信力的逐渐沦丧,当社会事件出现尖锐矛盾,公众的目光是深邃而敏锐的,在他们不能寄希望于官方调查的情况下,“第三方调查”让民众建立起了可靠和塌实的信念。第四,客观地说,在“第三方调查”介入的事件中,“第三方调查”进行的过程和调查结果对查明真相、安抚民心并最终解决问题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任何新生事物都一样,在其不成熟、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带来负面的消极影响,有些影响甚至是深远而且极其恶劣的。
二、“第三方调查”的主体定位
由于目前“第三方调查”的性质即半民间的监督机构,各个方面有待完善和规范。我们知道,监督权属于各级人大,对于象“第三方调查”这样的半民间的监督机构,应当有人大的授权确认其监督主体资格,使其隶属于人大之下,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那么“第三方调查”应当如何在各级人大之下发挥其监督功能呢?
这里只能就中国现阶段社会状况对“第三方调查”的主体定位作建议性的探讨:第一,“第三方调查”的广泛而混杂的主体组成中一定要有官方调查的监督和指导,这一方面是因为“第三方调查”需要借助官方调查在信息和权限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是对目前“第三方调查”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其调查方式手段等方面的规范和斧正。第二,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成员选举制度,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吸收广大民众参与,借鉴人民民主选举制度,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产生“第三方调查”的主体成员,这样可以一方面避免其主体成员组成的过于宽泛混乱或狭窄单调,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对成员来源和组成结构的怀疑和争论。第三,“第三方调查”的成员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变换,并且明确各个成员的权限和相应的义务。第四,各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还应当通过合理途径选举各层次负责人。最后、各级人大应当从立法上规定主体成员的来源、产生方式、调查程序和规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我们寻求的最终结果:“第三方调查”应当是成员来源广泛、结构合理、产生途径规范、调查程序严格、权利义务明确、官方支持指导的民间监督组织。
三、“第三方调查”的权利义务
“第三方调查”自从出台到最后为广大网民所推崇,民众的叫好之声此起彼伏,“第三方调查”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强化了监督力度。然而“第三方调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缺陷。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无法避免“不合程序,不具法律效力"的责难。许多人期望今后在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更多引入“第三方调查”,但事实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无法律依据可以授权成立第三方调查组,其调查报告也被普遍认为不具备法定效力。
我们自然会想到由人大启动监督程序,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由人大来组织监督。人大可以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其直接隶属人大之下而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行政单位,这样的独立调查委员会不同于所谓官方调查和地方政府调查,因为只有与利益无涉的机构才能真正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这样一来,我们的“第三方调查”才有法可依而不再是无根野草,从主体定位到权利义务、从调查程序到调查范围、从调查行动到调查结果都有章可循且权责分明,客观可信且公正有效。“第三方调查”可以客观公正地放开手脚深入调查,给事件一个真相、还受害者以公平补偿、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那么具体而言,对于“第三方调查”的权利义务问题,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首先,在人大之下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当社会事件发展到需要“第三方调查”出台时,由事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大依职权成立个案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命名为“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参与调查,只是组织专业人士(即上文所说的网民、社会人士、法律工作者律师、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调查并提供指导和支持。
其次,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这些中立人士,确定名额以后向社会公布,赋予所有成员各自独立的临时性权利并规定相应的义务。所有成员发挥各自的特长且权责分明,如律师的会见、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媒体的监督报道;医生等技术人员的鉴定和甄别。相应地,所有调查人员各自或作为整体的义务也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及时参与调查、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调查范围、不得徇私枉法、不得谋求个人私利、工作积极认真、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
再次,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在人大的指导下作出最终客观有效的调查结果报告交付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仅仅起到揭露事情真相,认定最终事实,充当证据材料的作用,有关部门针对调查报告所揭露的事件真相对问题进行处理。
最后,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应当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发现调查错误或者调查不够,应组织原“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继续展开新一轮调查,直到彻底查明事件真相,“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至此自行解散。
如果“第三方调查”在一种有序、合理、合法的程序中进行,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影响司法独立等原则,而只是人大将监督权授权民众执行,因为“第三方调查”的结果只是起到查明事实真相的辅助功能。而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交由有关司法或行政部门作出,这样,人大的监督程序借助公众而启动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第三方调查”从此也明正言顺、有理有椐,并逐渐走向机构化、制度化、常态化,完成从“救火队员”到一支“固定部队”的华丽转型。
参考文献:
[1]柳鹏.“第三方调查”还能走多远?.民大新闻网.http://news.scuec.edu.cn/xww/detail.php?id=16860.
[2]安莹,刘峻.http://news.sina.com.cn/s/2009-11-15/041719049505.shtml.现代快报.
[3]姜明安.第三方调查应由人大启动.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
[4]王石川.徐宝宝之殇: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http://www.rednet.cn.
[5]政府危机公关“新花样”.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37969.
关键词第三方调查 主体定位 调查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40-02
“第三方调查”作为热点新名词在2009年初云南“躲猫猫”事件中仓促出现,接下来,在10月中旬上海媒体批露的白领张军被“钓鱼”执法事件中“第三方调查”再次涉足,而最近11月19日发生在南京闹得沸沸扬扬的“徐宝宝”死亡事件同样出现了“第三方调查”的身影。当贵州习水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在网络上被网民热议时,网民无一例外地呼吁成立由网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组成或者参与的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第三方调查”已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网民所熟悉,其面孔从陌生到逐渐为人所热捧,自然引来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争议。那么,如何对“第三方调查”这个新型组织进行性质定位?这个组织的主体组成以及主体地位如何?法律应当如何界定其权利义务?等等一系列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一、“第三方调查”概述
(一)“第三方调查”的涵义
从“第三方调查”介入近几年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的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大致发现“第三方调查”一般是指当社会上发生的某些热点事件由于关系复杂,真相不明而又得不到实质查明或者官方调查的结果不能令公众信服的情况下,在官方的指导和公众的倡议下组成新的调查组对事件从新进行调查的特殊调查组织。“第三方调查”一般由网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组成或者参与,当然也有官方调查的参与或指导,甚至有的“第三方调查”本身就是在官方迫于无奈中主导成立的。“第三方调查”出现的规律往往是由网络率先造势,形成一定的社会反响,传统媒体和相关部门随后表示关注,从而最终由“第三方调查”登台亮相。
(二)“第三方调查”的性质
对事件真相进行调查是司法或者执法部门的一项职务,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某一社会事件涉及到法律问题时,调查主体应当是也只能是有关公检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人大等监督机构,即所谓的官方调查。官方调查有经授权的调查主体、严格的调查程序和调查范围等限制,而“第三方调查”一般是由与事件无涉的局外人参与调查的,其组成成员一般是网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等,当然,官方仍然在这个调查组织中起主导作用,所以说,就目前来看,对“第三方调查”的定位应当是官方指导下的民间监督组织,是在民间监督意识的普遍觉醒大背景下民众监督权和知情权得到体现的必然产物。
(三)“第三方调查”的特征
虽然众多个案中出现的“第三方调查”在主体成员、调查范围、调查权限等方面不尽相同,但它们都表现出相类似的特质:第一,“第三方调查”的出台背景特殊,只有当社会事件进入了网络的视线并引起广大网民的剧烈反响,往往是网民各种观点的争议、社会各界人士的讨论加上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逼迫”着“第三方调查”的出台。第二,“第三方调查”组成人员的复杂性,网民和媒体往往是其必不可少的成员,还有其他社会人士如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参与,总之是各路神仙尽先神通,当然,也绝对缺少不了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协助,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正是政府部门的指导作用使得调查工作一路绿灯并最终真正查明真相。第三,公众对“第三方调查”的信任度高,甚至超越了官方调查的公信力,如“躲猫猫”事件、“钓鱼”执法事件、“徐宝宝”死亡事件这三次“第三方调查”成立的大背景,都是政府公信力在这些恶劣个案中遭到公众质疑,而民间监督意识的觉醒助推了“第三方调查”的出现,也使得“第三方调查”有了发展空间。第四,就目前状况来讲,“第三方调查”在中国只能算是转型期社会的半民间监督机构,虽然公众广泛参与其中,但官方的干涉(姑且不论这些干涉是积极还是消极意义的)始终伴其左右。
(四)“第三方调查”的意义
“第三方调查”都是在一些有着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个案中出现的,在官方调查公信力遭到广泛质疑和诟病的大环境下,“第三方调查”作为一种半民间监督组织畸形地产生了,但它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具体来讲:第一,这是公众监督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当下的中国正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民主思想的增强,而“第三方调查”的出现,无疑将深化公众对监督权和知情权的理解,启迪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第二,“第三方调查”存在其生存空间,这本是对官方调查和政府公信力的辛辣讽刺,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转型社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各种政治、法律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急于求成寻求制度上颠覆性的改革是不现实的,而“第三方调查”的出现,正好填补了这一特殊过渡时期的制度空白,虽然“第三方调查”在主体定位,权限等方面还一片混乱,但积极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也不失为目前解决社会尖锐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选择。第三,“第三方调查”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是公众对官方调查公正可靠的质疑和政府公信力的逐渐沦丧,当社会事件出现尖锐矛盾,公众的目光是深邃而敏锐的,在他们不能寄希望于官方调查的情况下,“第三方调查”让民众建立起了可靠和塌实的信念。第四,客观地说,在“第三方调查”介入的事件中,“第三方调查”进行的过程和调查结果对查明真相、安抚民心并最终解决问题都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任何新生事物都一样,在其不成熟、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带来负面的消极影响,有些影响甚至是深远而且极其恶劣的。
二、“第三方调查”的主体定位
由于目前“第三方调查”的性质即半民间的监督机构,各个方面有待完善和规范。我们知道,监督权属于各级人大,对于象“第三方调查”这样的半民间的监督机构,应当有人大的授权确认其监督主体资格,使其隶属于人大之下,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那么“第三方调查”应当如何在各级人大之下发挥其监督功能呢?
这里只能就中国现阶段社会状况对“第三方调查”的主体定位作建议性的探讨:第一,“第三方调查”的广泛而混杂的主体组成中一定要有官方调查的监督和指导,这一方面是因为“第三方调查”需要借助官方调查在信息和权限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是对目前“第三方调查”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其调查方式手段等方面的规范和斧正。第二,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成员选举制度,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吸收广大民众参与,借鉴人民民主选举制度,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产生“第三方调查”的主体成员,这样可以一方面避免其主体成员组成的过于宽泛混乱或狭窄单调,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对成员来源和组成结构的怀疑和争论。第三,“第三方调查”的成员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变换,并且明确各个成员的权限和相应的义务。第四,各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还应当通过合理途径选举各层次负责人。最后、各级人大应当从立法上规定主体成员的来源、产生方式、调查程序和规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我们寻求的最终结果:“第三方调查”应当是成员来源广泛、结构合理、产生途径规范、调查程序严格、权利义务明确、官方支持指导的民间监督组织。
三、“第三方调查”的权利义务
“第三方调查”自从出台到最后为广大网民所推崇,民众的叫好之声此起彼伏,“第三方调查”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强化了监督力度。然而“第三方调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缺陷。最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无法避免“不合程序,不具法律效力"的责难。许多人期望今后在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更多引入“第三方调查”,但事实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无法律依据可以授权成立第三方调查组,其调查报告也被普遍认为不具备法定效力。
我们自然会想到由人大启动监督程序,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由人大来组织监督。人大可以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其直接隶属人大之下而不隶属于任何具体的行政单位,这样的独立调查委员会不同于所谓官方调查和地方政府调查,因为只有与利益无涉的机构才能真正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这样一来,我们的“第三方调查”才有法可依而不再是无根野草,从主体定位到权利义务、从调查程序到调查范围、从调查行动到调查结果都有章可循且权责分明,客观可信且公正有效。“第三方调查”可以客观公正地放开手脚深入调查,给事件一个真相、还受害者以公平补偿、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那么具体而言,对于“第三方调查”的权利义务问题,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首先,在人大之下设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当社会事件发展到需要“第三方调查”出台时,由事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大依职权成立个案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可以命名为“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参与调查,只是组织专业人士(即上文所说的网民、社会人士、法律工作者律师、媒体记者等中立人士)调查并提供指导和支持。
其次,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组织选举产生这些中立人士,确定名额以后向社会公布,赋予所有成员各自独立的临时性权利并规定相应的义务。所有成员发挥各自的特长且权责分明,如律师的会见、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媒体的监督报道;医生等技术人员的鉴定和甄别。相应地,所有调查人员各自或作为整体的义务也应当是明确且具体的:及时参与调查、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调查范围、不得徇私枉法、不得谋求个人私利、工作积极认真、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
再次,第三方调查委员会在人大的指导下作出最终客观有效的调查结果报告交付有关部门,调查报告仅仅起到揭露事情真相,认定最终事实,充当证据材料的作用,有关部门针对调查报告所揭露的事件真相对问题进行处理。
最后,人大作为监督主体,应当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结果,如果发现调查错误或者调查不够,应组织原“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继续展开新一轮调查,直到彻底查明事件真相,“XX事件第三方调查委员会”至此自行解散。
如果“第三方调查”在一种有序、合理、合法的程序中进行,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影响司法独立等原则,而只是人大将监督权授权民众执行,因为“第三方调查”的结果只是起到查明事实真相的辅助功能。而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交由有关司法或行政部门作出,这样,人大的监督程序借助公众而启动并发挥其应有功能,“第三方调查”从此也明正言顺、有理有椐,并逐渐走向机构化、制度化、常态化,完成从“救火队员”到一支“固定部队”的华丽转型。
参考文献:
[1]柳鹏.“第三方调查”还能走多远?.民大新闻网.http://news.scuec.edu.cn/xww/detail.php?id=16860.
[2]安莹,刘峻.http://news.sina.com.cn/s/2009-11-15/041719049505.shtml.现代快报.
[3]姜明安.第三方调查应由人大启动.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
[4]王石川.徐宝宝之殇: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http://www.rednet.cn.
[5]政府危机公关“新花样”.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37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