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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价值属于侦查学探讨的基本问题之一,随着侦查法治化的推进,学界对侦查价值的研究也逐渐转向规范法学的研究范式。本文以侦查价值概念界定为研究基点,在对我国现有侦查价值理性审思的基础之上,以期实现我国侦查价值的再定位。
关键词:侦查价值;分类;再定位
“价值”本是经济学的专门术语,意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后来,价值哲学的兴起使得一种最一般的的价值概念开始运用到哲学和社会科学之中。在我国,侦查价值是人们评判侦查活动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指导侦查程序规范运作的规范要求,其脱胎于刑诉法,一方面与刑诉法的价值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又具有其独特性。
一、我国侦查价值概念之界定
从文义解释维度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对“价值”的解释是“具有积极的作用”,“价”有价格、价值的含义,“值”有“价值相当”的含义,将侦查的概念与价值的概念综合起来,便能对侦查价值的概念作出初步的概括,即侦查价值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于刑事案件顺利开展所起的积极作用。
从学理解释维度来说,基于认知差异、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等的不同,学者们的见解也各有差异,如韩德明、郭冰指出侦查价值应是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和人们评价侦查活动的客观标准。杨正鸣、倪铁认为侦查程序的价值是指侦查程序及其实施的效果对国家主体、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意义,以及立法者通过对其立法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理想境界。孙峰觉得侦查价值即人为设置一定的侦查程序规范,使侦查行为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提供评价侦查行为的客观尺度。
由此可见,侦查价值的概念目前来说尚未形成通说,而且部分学者有把侦查价值与侦查程序价值混同之嫌。笔者认为要做出清晰完整的概念界定,厘清這组相近概念的的关系是前提,侦查程序是侦查的底线和边框,侦查只能是在侦查程序的规范和制约下的应激和权变,延展到价值层面,可以说侦查价值是上位概念,侦查程序价值是其子概念。此外,侦查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被理论化的客观性存在,旨在通过侦查活动的实施抵达理想化的精神状态,同时也为评价侦查活动提供客观可行的操作指南。因此,笔者赞同韩德明教授的观点表述,该概念界定用语凝练到位,内涵和外延涵盖精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侦查价值的本质内涵,相较于其他概念来说,较为可采。
二、我国侦查价值分类之审思
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对于侦查价值的分类标准不一,内容繁杂多样,直接影响到我们对侦查价值的正确定位。通过梳理,目前共有以下归类方式。
(一)侦查价值等同于刑事诉讼价值。笔者以为此种分类方式看到了侦查是一种特定的行为过程,因而侦查价值的思维向度可以和刑诉价值研究路径相同,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此种分类方式过于笼统,只是着眼于程序上的共性,却忽略了侦查毕竟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特定的组成阶段,未能看到侦查独特的价值所在。
(二)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该分类是张玉镶教授的典型主张,其与法的价值位阶一脉相承,揭示了侦查价值的本源性与内在属性,有可取之处。但是内容的抽象性又决定了人们很难在具体的侦查程序以及侦查程序的各个系统之中恰当地发挥侦查价值的固有作用。此外,该种分类有颠倒价值主次之嫌。
(三)侦查目的价值和侦查形式价值。该种分类优点在于从理论上论证了侦查价值实现的合理性;缺点在于分类过于抽象泛化,并且目的和形式本就不是一组对应词组,分类标准显得混乱模糊。此外,目的与价值虽然都涵盖主体能动地价值判断与选择,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尽相同的概念组成,将目的作为价值的分类之一,只看到价值目的性实现的便捷性,却未能躲开以概念解释概念的固有弊端。
(四)侦查目的论价值与侦查过程论价值。谢佑平、万毅、韩德明等在其各自主编的教材中对侦查价值都作此分类。笔者认为此种分类着眼于侦查的特殊性存在,意在实现对侦查价值的独立探寻。但是过于具体的分类方式,把侦查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知识中剥离开来,却使得此项研究的理论根基略显单薄,无法深入。
(五)核心价值、基本价值、特定价值。该种分类的依据是这些价值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侦查中的特定性不同,旨在构建一个自上而下三级金字塔形的结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侦查价值的研究视阈,使得侦查价值相对直观透彻。但是此种分类对于侦查特定价值的判断标准却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该种价值的基本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学界很难达成共识。
(六)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如韩德明、任惠华、薛炳尧等教授都持这种观点,也是目前一种较为主流的区分方法。该观点从宏观层面上清晰地勾勒出了侦查价值的框架结构,又于微观处将侦查价值的内在精髓展露无遗,但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目前,学者们对于两种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说法不一,莫衷一是。如任惠华、薛炳尧、郭冰等教授都将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纳入侦查内在价值之列,但是对于正义价值和平等价值的归属,学者们也给出了自己的判断。任惠华和郭冰教授认为应将正义价值归入其中,薛炳尧教授却觉得平等价值理应收入囊中。
三、我国侦查价值之再定位
鉴于分类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对侦查价值进行再定位是深化理论研究,发挥价值对侦查实践指导作用的不二之选。侦查价值本身就是个多层次、广泛性的多元评价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并非简单的要素罗列,更应当是一种内在联系紧密、相互协调统一的集合体,由侦查的基本价值和特有价值两部分组合而成。
(一)侦查的基本价值
1、自由价值
自由是最本质的法律精神,在法的价值位阶中具有最高的价值导向。在法的终极价值选择中,自由不单是一种法律精神的再现,更是蕴含了人们对人权的执着追求。所以,处于刑事诉讼开端的侦查,必定是捍卫法律权威、保障自由权利得以实现的首要阶段。但是,此阶段所追寻的自由并不是放任恣意、不加干预的,准确来说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等的支配和限制,概而言之,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机关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主体意志自由;二是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自由。 2、秩序价值
秩序是与无序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其是一切的基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秩序既是保障人类社会和生活得以平稳更迭和运行的决定性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虽然在侦查众多价值体系中,秩序价值并非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但其却是侦查活动最基础的价值追求之一,这一点不容抹杀。于侦查机关而言,法律具有保障秩序得以实现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法律赋予其的公权力属性也决定了侦查办案重点在于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公正价值
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灵魂,也是评判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参考。公正是以正义为内核的一种可供操作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其与法律如影随形。作为诉讼程序重要一环的侦查,也只有符合公正内在的价值属性,才具备实现和弘扬“良法”善治最可行的评判形式,方才能经得起司法实践的严峻挑战。对侦查而言,其公正价值的实现须得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相互促进,实体公正即是侦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类案件;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即是指在侦查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将办案过程合法、合理、透明。
4、效率价值
效率是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等条件下、最有效地使用資源以满足设定的愿望和需要的评价方式。在办案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也即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是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侦查阶段的通行做法。此外,需要明确侦查效率与侦查效益之间是相互促进、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侦查效率体现的是侦查机关在单位时间完成的案件数,侦查效益反映的是侦查机关投入与回报之间的线性关系。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价值,迅速及时、高效灵活等要求应当贯穿到侦查活动始终。
(二)特有价值
1、犯罪揭露价值
侦查活动作为认识活动的一种,具有发现案件真相、揭露证实犯罪的的天然优势,并不会因为将其与法律相分离就对其本质属性有任何的改变。揭露犯罪是侦查独有的价值特性,如果侦查不具有这一基本的外在价值,那么侦查其他目的的实现就会成为空谈,侦查也就毫无价值。所以侦查程序的运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逃避诉讼程序,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的最佳途径。
2、权利保障价值
权利保障价值是指在侦查程序的运行过程之中,一方面要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涉案的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其中,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是指通过侦查程序的运转,使得无辜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尽快从侦查程序中解脱出来以免程序之累。此外,侦查的权利保障价值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方面,以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性侦查措施以减少对合法权益不必要的侵犯等方面。
3、犯罪防控价值
犯罪防控是防范和控制犯罪的简称。虽说揭露犯罪是侦查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毕竟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其所担负的另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即是通过侦查程序的有效运行,揭露和证实犯罪,从而达到降低犯罪率,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逃避诉讼程序,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犯罪防控价值包括直接的防范控制和间接的防范控制价值两种,直接的防范控制价值体现在诉讼程序运行之间,间接的防范控制价值渗透在以社会教化来降低犯罪率的社会效果之中。
四、结语
对侦查价值的研究单单停留在思辨层面俨然是不够的。实际上,两种或者多种价值交织重叠,存在冲突是常有之事,如何进行充分恰当的利弊权衡,做出必要的取舍让渡,实现侦查价值的良性发挥,有待于侦查实践的不断考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许志.侦查措施[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韩德明.侦查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郭冰.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5]薛炳尧.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6]王家恩.侦查价值新议[J].中国刑警学院学院学报,2018(1).
[7]孙峰.再论侦查价值[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
关键词:侦查价值;分类;再定位
“价值”本是经济学的专门术语,意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后来,价值哲学的兴起使得一种最一般的的价值概念开始运用到哲学和社会科学之中。在我国,侦查价值是人们评判侦查活动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指导侦查程序规范运作的规范要求,其脱胎于刑诉法,一方面与刑诉法的价值联系紧密,另一方面又具有其独特性。
一、我国侦查价值概念之界定
从文义解释维度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对“价值”的解释是“具有积极的作用”,“价”有价格、价值的含义,“值”有“价值相当”的含义,将侦查的概念与价值的概念综合起来,便能对侦查价值的概念作出初步的概括,即侦查价值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于刑事案件顺利开展所起的积极作用。
从学理解释维度来说,基于认知差异、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等的不同,学者们的见解也各有差异,如韩德明、郭冰指出侦查价值应是人们通过设置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和人们评价侦查活动的客观标准。杨正鸣、倪铁认为侦查程序的价值是指侦查程序及其实施的效果对国家主体、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意义,以及立法者通过对其立法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理想境界。孙峰觉得侦查价值即人为设置一定的侦查程序规范,使侦查行为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提供评价侦查行为的客观尺度。
由此可见,侦查价值的概念目前来说尚未形成通说,而且部分学者有把侦查价值与侦查程序价值混同之嫌。笔者认为要做出清晰完整的概念界定,厘清這组相近概念的的关系是前提,侦查程序是侦查的底线和边框,侦查只能是在侦查程序的规范和制约下的应激和权变,延展到价值层面,可以说侦查价值是上位概念,侦查程序价值是其子概念。此外,侦查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被理论化的客观性存在,旨在通过侦查活动的实施抵达理想化的精神状态,同时也为评价侦查活动提供客观可行的操作指南。因此,笔者赞同韩德明教授的观点表述,该概念界定用语凝练到位,内涵和外延涵盖精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侦查价值的本质内涵,相较于其他概念来说,较为可采。
二、我国侦查价值分类之审思
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对于侦查价值的分类标准不一,内容繁杂多样,直接影响到我们对侦查价值的正确定位。通过梳理,目前共有以下归类方式。
(一)侦查价值等同于刑事诉讼价值。笔者以为此种分类方式看到了侦查是一种特定的行为过程,因而侦查价值的思维向度可以和刑诉价值研究路径相同,这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此种分类方式过于笼统,只是着眼于程序上的共性,却忽略了侦查毕竟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特定的组成阶段,未能看到侦查独特的价值所在。
(二)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该分类是张玉镶教授的典型主张,其与法的价值位阶一脉相承,揭示了侦查价值的本源性与内在属性,有可取之处。但是内容的抽象性又决定了人们很难在具体的侦查程序以及侦查程序的各个系统之中恰当地发挥侦查价值的固有作用。此外,该种分类有颠倒价值主次之嫌。
(三)侦查目的价值和侦查形式价值。该种分类优点在于从理论上论证了侦查价值实现的合理性;缺点在于分类过于抽象泛化,并且目的和形式本就不是一组对应词组,分类标准显得混乱模糊。此外,目的与价值虽然都涵盖主体能动地价值判断与选择,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尽相同的概念组成,将目的作为价值的分类之一,只看到价值目的性实现的便捷性,却未能躲开以概念解释概念的固有弊端。
(四)侦查目的论价值与侦查过程论价值。谢佑平、万毅、韩德明等在其各自主编的教材中对侦查价值都作此分类。笔者认为此种分类着眼于侦查的特殊性存在,意在实现对侦查价值的独立探寻。但是过于具体的分类方式,把侦查从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知识中剥离开来,却使得此项研究的理论根基略显单薄,无法深入。
(五)核心价值、基本价值、特定价值。该种分类的依据是这些价值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侦查中的特定性不同,旨在构建一个自上而下三级金字塔形的结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侦查价值的研究视阈,使得侦查价值相对直观透彻。但是此种分类对于侦查特定价值的判断标准却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该种价值的基本要件包括哪些方面,学界很难达成共识。
(六)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如韩德明、任惠华、薛炳尧等教授都持这种观点,也是目前一种较为主流的区分方法。该观点从宏观层面上清晰地勾勒出了侦查价值的框架结构,又于微观处将侦查价值的内在精髓展露无遗,但仍有继续讨论的必要。目前,学者们对于两种价值所涵盖的内容说法不一,莫衷一是。如任惠华、薛炳尧、郭冰等教授都将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纳入侦查内在价值之列,但是对于正义价值和平等价值的归属,学者们也给出了自己的判断。任惠华和郭冰教授认为应将正义价值归入其中,薛炳尧教授却觉得平等价值理应收入囊中。
三、我国侦查价值之再定位
鉴于分类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对侦查价值进行再定位是深化理论研究,发挥价值对侦查实践指导作用的不二之选。侦查价值本身就是个多层次、广泛性的多元评价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并非简单的要素罗列,更应当是一种内在联系紧密、相互协调统一的集合体,由侦查的基本价值和特有价值两部分组合而成。
(一)侦查的基本价值
1、自由价值
自由是最本质的法律精神,在法的价值位阶中具有最高的价值导向。在法的终极价值选择中,自由不单是一种法律精神的再现,更是蕴含了人们对人权的执着追求。所以,处于刑事诉讼开端的侦查,必定是捍卫法律权威、保障自由权利得以实现的首要阶段。但是,此阶段所追寻的自由并不是放任恣意、不加干预的,准确来说应当受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等的支配和限制,概而言之,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机关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主体意志自由;二是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自由。 2、秩序价值
秩序是与无序相比较而存在的一个概念,其是一切的基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秩序既是保障人类社会和生活得以平稳更迭和运行的决定性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价值目标。虽然在侦查众多价值体系中,秩序价值并非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但其却是侦查活动最基础的价值追求之一,这一点不容抹杀。于侦查机关而言,法律具有保障秩序得以实现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法律赋予其的公权力属性也决定了侦查办案重点在于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3、公正价值
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灵魂,也是评判司法改革成效的重要参考。公正是以正义为内核的一种可供操作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其与法律如影随形。作为诉讼程序重要一环的侦查,也只有符合公正内在的价值属性,才具备实现和弘扬“良法”善治最可行的评判形式,方才能经得起司法实践的严峻挑战。对侦查而言,其公正价值的实现须得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相互促进,实体公正即是侦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类案件;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即是指在侦查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和要求,将办案过程合法、合理、透明。
4、效率价值
效率是指在给定投入和技术等条件下、最有效地使用資源以满足设定的愿望和需要的评价方式。在办案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也即最大限度地提高办案效率是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侦查阶段的通行做法。此外,需要明确侦查效率与侦查效益之间是相互促进、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侦查效率体现的是侦查机关在单位时间完成的案件数,侦查效益反映的是侦查机关投入与回报之间的线性关系。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价值,迅速及时、高效灵活等要求应当贯穿到侦查活动始终。
(二)特有价值
1、犯罪揭露价值
侦查活动作为认识活动的一种,具有发现案件真相、揭露证实犯罪的的天然优势,并不会因为将其与法律相分离就对其本质属性有任何的改变。揭露犯罪是侦查独有的价值特性,如果侦查不具有这一基本的外在价值,那么侦查其他目的的实现就会成为空谈,侦查也就毫无价值。所以侦查程序的运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逃避诉讼程序,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的最佳途径。
2、权利保障价值
权利保障价值是指在侦查程序的运行过程之中,一方面要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涉案的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维护。其中,确保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是指通过侦查程序的运转,使得无辜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尽快从侦查程序中解脱出来以免程序之累。此外,侦查的权利保障价值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证人、被害人等其他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方面,以及采取必要的保护性侦查措施以减少对合法权益不必要的侵犯等方面。
3、犯罪防控价值
犯罪防控是防范和控制犯罪的简称。虽说揭露犯罪是侦查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毕竟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其所担负的另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即是通过侦查程序的有效运行,揭露和证实犯罪,从而达到降低犯罪率,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逃避诉讼程序,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犯罪防控价值包括直接的防范控制和间接的防范控制价值两种,直接的防范控制价值体现在诉讼程序运行之间,间接的防范控制价值渗透在以社会教化来降低犯罪率的社会效果之中。
四、结语
对侦查价值的研究单单停留在思辨层面俨然是不够的。实际上,两种或者多种价值交织重叠,存在冲突是常有之事,如何进行充分恰当的利弊权衡,做出必要的取舍让渡,实现侦查价值的良性发挥,有待于侦查实践的不断考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许志.侦查措施[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2]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韩德明.侦查原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郭冰.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5]薛炳尧.侦查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6]王家恩.侦查价值新议[J].中国刑警学院学院学报,2018(1).
[7]孙峰.再论侦查价值[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