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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反腐败机构设置较为分散,难以适应法治化反腐败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现法治化反腐败的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相对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承担国家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实施和检查监督;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可仿照国家的机构设置,设立相应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以保证反腐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