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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国家建设部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了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至此,危险房屋的管理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局面,走上了规口管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当时的大环境看,这项工作应该是大有可为的,但事与愿违,十年过去了,我省的危险房屋管理虽然在鉴定的技术手段、鉴定的质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