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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增值税改革,近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明白纸》,方便纳税人学习和运用。
(一)增值税税率进行了哪些调整?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否也发生变化?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是否也发生变化?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四)调整增值税税率后,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能否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其中,5月1日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五)税率调整后开票如何衔接?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軟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调整税率后,如果存在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申报表如何填写?
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发生调整,将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
若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存在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等情形,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例如:纳税人2018年5月存在补开17%税率发票的情形,在6月申报期将相关开票数据填写在16%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一)增值税税率进行了哪些调整?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是否也发生变化?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是否也发生变化?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四)调整增值税税率后,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能否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其中,5月1日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五)税率调整后开票如何衔接?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軟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调整税率后,如果存在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申报表如何填写?
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发生调整,将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
若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存在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等情形,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例如:纳税人2018年5月存在补开17%税率发票的情形,在6月申报期将相关开票数据填写在16%项目的相关栏次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