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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需要统一规范
许多看过此次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的人恐怕都有一种感觉,除了审计署的数据比较翔实,能够基本看懂外,其他部门的数据则犹如高深莫测的“天书”,不是用许多专业性的词汇对支出种类进行框定,就是只有大类,没有细目,让人看了以后也无从判断哪样开支合理,哪样开支不合理。
一直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吕艳滨副研究员将公众的迷惑归因于目前“三公”公开的标准、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没有统一和规范。
“这样的公开还不能让公众清晰、明了地判定该部门经费支出的详细核算标准,开展有关活动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关联度、必要性和实际取得的成效,因此也就很难判定这些经费的支出究竟是否真的合理、是否真的取得了应有的绩效。知情的目的没实现,势必遭到公众的质疑。”吕艳滨说道。
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则提出,目前的“三公”经费是一个窄口径的公开,所谓窄口径,是因为本次公开的只是财政拨款中的“三公”经费。对于各部委来说,在财政拨款之外,还有一项神秘而庞大的预算外收入,滥用“三公”经费的现象往往隐含在预算外收入中。因此,为防止公权滥用和腐败,非财政拨款的“三公”支出也有必要公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则认为,要真正公开“三公”经费并不容易,因为现有部门预算中并没有一个“三公”经费的科目,现在公开的数据都是从其他科目中一点点扣出来计算的,由于统计的口径不明确,最后公布的结果就可能有偏差。因此,首先要做的是真正将“三公”经费界定清楚。
拒不公布如何问责?
不过眼下依然有11个中央部门没有公布“三公”经费,而地方政府响应国务院号召的也寥寥无几,可见公布阻力不小。如果部门或地方出于维护自身私利的目的拒不公布“三公”经费,又该如何问责呢?
根据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稍作分析就可发现,目前我国对信息不公开的责任追究立法机制还远未建立。
首先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何为“情节严重”,给予什么“处分”,均不明确。《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赋予了公众在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形下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限制,也只有那些“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这完全阻塞了公益诉讼的渠道,因为大多行政不公开并不会直接侵犯某个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
《预算法》修订亟待加速
除了拒不公布难以问责外,对已公布的预算进行监督和问责干预也还有一定困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按照我国的《监督法》,监督是多层次的,首先是全国人大的监督,这是立法部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其次,还有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比如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这些都是对‘三公’监督很重要的部门,此外涉及违纪的问题还有纪委。媒体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是沟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当然,还有民众的监督。民众的监督又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民众的直接监督,另一个层面则是民众选出自己的人大代表由人大来监督。”
显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谁来监督已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监督后由谁来对违规者进行问责和处理。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我国《预算法》的修改以及预决算制度的健全。
“目前,我国预算法修改的最重要问题,就是要按照现在的预算制度,将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决算过程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和划分。”刘剑文说道。
许多看过此次中央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的人恐怕都有一种感觉,除了审计署的数据比较翔实,能够基本看懂外,其他部门的数据则犹如高深莫测的“天书”,不是用许多专业性的词汇对支出种类进行框定,就是只有大类,没有细目,让人看了以后也无从判断哪样开支合理,哪样开支不合理。
一直关注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吕艳滨副研究员将公众的迷惑归因于目前“三公”公开的标准、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没有统一和规范。
“这样的公开还不能让公众清晰、明了地判定该部门经费支出的详细核算标准,开展有关活动与本部门履行职责的关联度、必要性和实际取得的成效,因此也就很难判定这些经费的支出究竟是否真的合理、是否真的取得了应有的绩效。知情的目的没实现,势必遭到公众的质疑。”吕艳滨说道。
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则提出,目前的“三公”经费是一个窄口径的公开,所谓窄口径,是因为本次公开的只是财政拨款中的“三公”经费。对于各部委来说,在财政拨款之外,还有一项神秘而庞大的预算外收入,滥用“三公”经费的现象往往隐含在预算外收入中。因此,为防止公权滥用和腐败,非财政拨款的“三公”支出也有必要公开。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则认为,要真正公开“三公”经费并不容易,因为现有部门预算中并没有一个“三公”经费的科目,现在公开的数据都是从其他科目中一点点扣出来计算的,由于统计的口径不明确,最后公布的结果就可能有偏差。因此,首先要做的是真正将“三公”经费界定清楚。
拒不公布如何问责?
不过眼下依然有11个中央部门没有公布“三公”经费,而地方政府响应国务院号召的也寥寥无几,可见公布阻力不小。如果部门或地方出于维护自身私利的目的拒不公布“三公”经费,又该如何问责呢?
根据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稍作分析就可发现,目前我国对信息不公开的责任追究立法机制还远未建立。
首先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何为“情节严重”,给予什么“处分”,均不明确。《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赋予了公众在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形下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由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限制,也只有那些“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这完全阻塞了公益诉讼的渠道,因为大多行政不公开并不会直接侵犯某个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
《预算法》修订亟待加速
除了拒不公布难以问责外,对已公布的预算进行监督和问责干预也还有一定困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按照我国的《监督法》,监督是多层次的,首先是全国人大的监督,这是立法部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其次,还有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比如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这些都是对‘三公’监督很重要的部门,此外涉及违纪的问题还有纪委。媒体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是沟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当然,还有民众的监督。民众的监督又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民众的直接监督,另一个层面则是民众选出自己的人大代表由人大来监督。”
显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谁来监督已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监督后由谁来对违规者进行问责和处理。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我国《预算法》的修改以及预决算制度的健全。
“目前,我国预算法修改的最重要问题,就是要按照现在的预算制度,将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决算过程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重新配置和划分。”刘剑文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