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审查确认鉴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为此,结合弥勒县法医文证审查现状,提出系列改正法医文证审查措施,对检验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医文证审查检察技术监督职能鉴定
作者简介:顾永生,弥勒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84-02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审查确认鉴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2009至今,弥勒县检察院技术部门以加强检察技术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共完成法医文证审查68件,其中公诉部门委托60件,侦查监督部门委托8件。经审查,纠正鉴定结论错误5件。技术部门通过法医文证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严把检察业务案件证据关,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法医文证审查,我们也发现了当前法医文证审查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现就法医文证审查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已的体会和看法。
一、当前法医文证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医案件文证审查率偏低
近年弥勒县检察院办理的法医文证审查案件中,相关部门主动移送案件16件,约占文证审查总量的23%,其余案件均为技术部门到相关部门协调其委托审查的,有许多案件未移送审查。所移送审查案件占全部涉及法医鉴定案件不足25%,文证审查率明显偏低。办案人员往往是在对鉴定结论感觉有明显问题或者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才将案件移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这样的机制难免会出现该审查而未审查的情况发生,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错误。
(二)审查发现原检验鉴定存在不少问题
近年弥勒县检察院办理的法医文证审查案件,建议退回原鉴定单位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7件,纠正原鉴定结论5件。经审查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伤情证据材料不齐全,不能全面客观反映伤情,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可靠性存疑;二是鉴定时机选择不当,有些损伤,特别是牵涉功能性的损伤鉴定,必须等待医疗终结,伤情愈合稳定后再进行鉴定;三是引用的标准条款不正确,有的案件引用轻伤鉴定标准作出重伤鉴定结论,有的案件引用的标准条款对应的伤情不能成立;四是认定伤情错误。直接引用临床诊断,而未对诊断依据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核实,造成错误,或非原发性损伤如假牙脱落予以认定,造成鉴定结论有误;五是对损伤的描述不全面、不细致,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缺乏相关依据;六是鉴定书制作不规范,未随鉴定书附伤情证据材料及检验照片。伤情摘要简单粗略,未附伤情证据材料,给审查核实伤情造成障碍;一些鉴定因时间迁延疤痕淡化或祛斑美容等因素,伤情发生较大改变,因未附检验照片,给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和可靠性带来较大影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检验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正确性,损害了司法鉴定机关的形象。
(三)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多
一个案件中,公安机关、社会鉴定机构或是不同社会鉴定机构对同一损伤作出鉴定。同一受害人有多份鉴定书,多个不同鉴定结论。使法医学鉴定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给办案带来干扰,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起诉。近年办理的文审案件,有9件存在两份以上鉴定。在一个案件中,两份鉴定书一份鉴定为重伤,一份鉴定为轻伤,引发双方当事人激烈争执。经文证审查认定重伤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准确可靠,轻伤鉴定为错误鉴定结论。虽最终以重伤定罪量刑,但仍给办案造成较大干扰和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文证审查案件移送机制不完善
文证审查权具体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于是选择性规定,技术性证据是否进行文证审查由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决定,办案人员觉得技术性证据有问题或者自己看不明白,才让检察技术人员帮着看看,而不是要求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审查。文证审查案件的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文证审查的时限等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文证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影响了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的开展。
(二)对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当前在案件办理中确实存在过分拔高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现象,对技术性证据的要求不够严格,而且检察技术人员要否定一份技术性证据并不容易。文证审查意见在效力上不如其所审查的技术性证据。在实践中,大部分技术性证据即使没有经过文证审查也一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进行文证审查只是检察技术部门完成办案任务的需要,对案件办理没有实质意义。文证审查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作为参考而已,既然只是参考,不要这个参考也无关紧要。有的办案人员认为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经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没必要进行文证审查。鉴定人应当对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因鉴定结论错误而导致的错捕、错诉与自己无关。在办理伤害案件中,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只看结论,不看作出结论的过程和依据,对鉴定中是否存在其它问题并不关心。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法院能判有罪,检察机关没有办错案就行了。对于其损伤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其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公平、公正重视不够,没有将鉴定结论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加以重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三)鉴定人的主观方面对技术性证据的影响
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上。目前对损伤程度的鉴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明确的规定,但相关条款比较粗略,由此造成鉴定人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难以把握,有时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现象。鉴定人的学识、实践经验的差异,会造成不同的认知,工作作风和态度也可能影响对鉴定材料的准确判断,而相关的鉴定材料,比如临床诊断、检查化验结果、症状体征等的准确齐全与否也要影响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对鉴定材料审查不细致,就会直接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或错误。
三、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文证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近年来,高检院、省院相继出台了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文证审查的规定,但都是一些选择性的规定,未纳入程序性管理,不具备强制性,对文证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容、期限、效力等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掌握。针对当前文证审查中面临的困境,建议高检院、省院出台关于文证审查的相关规定,将法医文证审查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体系,实行案件归口管理。对检察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应将鉴定材料一律送交技术部门,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使得文证审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责任制,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等。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法医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联系制度。使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关键词法医文证审查检察技术监督职能鉴定
作者简介:顾永生,弥勒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84-02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它通过审查确认鉴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2009至今,弥勒县检察院技术部门以加强检察技术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文证审查,共完成法医文证审查68件,其中公诉部门委托60件,侦查监督部门委托8件。经审查,纠正鉴定结论错误5件。技术部门通过法医文证审查,为确保案件质量,严把检察业务案件证据关,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法医文证审查,我们也发现了当前法医文证审查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现就法医文证审查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已的体会和看法。
一、当前法医文证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医案件文证审查率偏低
近年弥勒县检察院办理的法医文证审查案件中,相关部门主动移送案件16件,约占文证审查总量的23%,其余案件均为技术部门到相关部门协调其委托审查的,有许多案件未移送审查。所移送审查案件占全部涉及法医鉴定案件不足25%,文证审查率明显偏低。办案人员往往是在对鉴定结论感觉有明显问题或者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才将案件移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这样的机制难免会出现该审查而未审查的情况发生,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出现错误。
(二)审查发现原检验鉴定存在不少问题
近年弥勒县检察院办理的法医文证审查案件,建议退回原鉴定单位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7件,纠正原鉴定结论5件。经审查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伤情证据材料不齐全,不能全面客观反映伤情,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及科学可靠性存疑;二是鉴定时机选择不当,有些损伤,特别是牵涉功能性的损伤鉴定,必须等待医疗终结,伤情愈合稳定后再进行鉴定;三是引用的标准条款不正确,有的案件引用轻伤鉴定标准作出重伤鉴定结论,有的案件引用的标准条款对应的伤情不能成立;四是认定伤情错误。直接引用临床诊断,而未对诊断依据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核实,造成错误,或非原发性损伤如假牙脱落予以认定,造成鉴定结论有误;五是对损伤的描述不全面、不细致,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缺乏相关依据;六是鉴定书制作不规范,未随鉴定书附伤情证据材料及检验照片。伤情摘要简单粗略,未附伤情证据材料,给审查核实伤情造成障碍;一些鉴定因时间迁延疤痕淡化或祛斑美容等因素,伤情发生较大改变,因未附检验照片,给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和可靠性带来较大影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检验鉴定的严肃性、公正性、正确性,损害了司法鉴定机关的形象。
(三)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多
一个案件中,公安机关、社会鉴定机构或是不同社会鉴定机构对同一损伤作出鉴定。同一受害人有多份鉴定书,多个不同鉴定结论。使法医学鉴定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给办案带来干扰,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起诉。近年办理的文审案件,有9件存在两份以上鉴定。在一个案件中,两份鉴定书一份鉴定为重伤,一份鉴定为轻伤,引发双方当事人激烈争执。经文证审查认定重伤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准确可靠,轻伤鉴定为错误鉴定结论。虽最终以重伤定罪量刑,但仍给办案造成较大干扰和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文证审查案件移送机制不完善
文证审查权具体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由于是选择性规定,技术性证据是否进行文证审查由案件承办人的个人喜好决定,办案人员觉得技术性证据有问题或者自己看不明白,才让检察技术人员帮着看看,而不是要求检察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审查。文证审查案件的的启动、案卷材料移交、文证审查的时限等没有具体规定,使得文证审查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影响了技术性证据文证审查的开展。
(二)对法医文证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当前在案件办理中确实存在过分拔高口供和证人证言的现象,对技术性证据的要求不够严格,而且检察技术人员要否定一份技术性证据并不容易。文证审查意见在效力上不如其所审查的技术性证据。在实践中,大部分技术性证据即使没有经过文证审查也一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有的办案人员认为进行文证审查只是检察技术部门完成办案任务的需要,对案件办理没有实质意义。文证审查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作为参考而已,既然只是参考,不要这个参考也无关紧要。有的办案人员认为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经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没必要进行文证审查。鉴定人应当对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因鉴定结论错误而导致的错捕、错诉与自己无关。在办理伤害案件中,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只看结论,不看作出结论的过程和依据,对鉴定中是否存在其它问题并不关心。有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此类案件时认为只要受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法院能判有罪,检察机关没有办错案就行了。对于其损伤程度是轻伤还是重伤,其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公平、公正重视不够,没有将鉴定结论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加以重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
(三)鉴定人的主观方面对技术性证据的影响
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损伤程度的鉴定上。目前对损伤程度的鉴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明确的规定,但相关条款比较粗略,由此造成鉴定人在具体操作的时候难以把握,有时会出现不同的鉴定人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现象。鉴定人的学识、实践经验的差异,会造成不同的认知,工作作风和态度也可能影响对鉴定材料的准确判断,而相关的鉴定材料,比如临床诊断、检查化验结果、症状体征等的准确齐全与否也要影响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如果对鉴定材料审查不细致,就会直接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或错误。
三、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文证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近年来,高检院、省院相继出台了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文证审查的规定,但都是一些选择性的规定,未纳入程序性管理,不具备强制性,对文证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容、期限、效力等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掌握。针对当前文证审查中面临的困境,建议高检院、省院出台关于文证审查的相关规定,将法医文证审查纳入案件质量程序管理体系,实行案件归口管理。对检察业务部门所受理的案件中凡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应将鉴定材料一律送交技术部门,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使得文证审查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必经程序。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如错案追究责任制,案件质量评判标准等。进一步明确案件承办人与法医技术人员的责任,建立相应联系制度。使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程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