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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是传统文化深厚、历史悠久的国家。如何加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秦皇岛青龙县奚族传统文化为例,探讨了民间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思路:利用我国现有保护传统文化的专门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中的专门条款来实施法律保护,同时协调现有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在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立法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快完善我国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框架体系。
关键词 系族文化 传统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李北凌,讲师,河北省秦皇岛市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王敬,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72-02
一、青龙县——奚族文化之乡
秦皇岛市历史绵长深远,文化积淀厚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地处燕山东麓古长城北侧,依山傍水,风景优美。青龙县历史悠久独特,早在辽、北宋时期,奚族首领回离保就在箭笴山(现青龙祖山)一带建立了当时的奚族国家政权,在其统治时期逐渐形成了本民族所特有的灿烂文化。同时,奚族还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人物代表:曾任辽国知北院枢密使兼诸军都统、后建国称帝奚族首领的回离保;政治家、军事家萧太后;著名诗人陶渊明等。
“奚人善伐山,陆种、癚车;契丹之车,皆资于奚,车工所聚,曰打造馆。”伐山烧炭,用炭煮粥、都是奚族人的首创。奚族人所造之车,在当时的契丹人那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奚族人的另一遗产—火炕—仍在北方地区被沿用至今。
2007年,在青龙祖山风景区东侧,出土了规模宏大的铁瓦乌龙殿遗址。后经考证证实,该遗址与奚族的建国都城有关。随后,青龙满族自治县组织有关学者对奚族的民族风俗、文化遗产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成果,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这些都为青龙县奚族传统文化发源、存续以及流传提供了有力的物质和精神依据。
2010年7月9日,中国民协在青龙挂牌建立“中国奚族文化研究中心”,将青龙县命名为“中国奚族文化之乡”。青龙县作为奚族的发祥地之一,孕育了丰富的系族文化,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为秦皇岛的底蕴厚重的文化精神和历史印记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奚族传统文化也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长河中重要的一支分流。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因而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立法体系梳理
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的文化遗产。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法律保护,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首先,文化的概念。对文化进行一个严格和准确的概念界定不是一件易事。古今中外的学者都曾经尝试从各自学科的角度进行诠释。然而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应当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具体来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其次,传统文化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凝结着人类智慧的文化成果,它体现出的是对民族文化的基因传承和身份认同。传统文化表现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种形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毫无疑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璀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国际社会以及世界各国都给与了充分的重视。奚族文化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一,应当尽快将之纳入到我国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来,加强保护与传承之力度。我国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融合了专门法与综合法律中的专门条款,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宪法》
我国《宪法》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应当依据各地区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赋予了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或是变革本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的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二条、一百一十九条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保护文化遗产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文物保护法》是一部较早的专门法律,1982年颁行,2002年补充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之后的两部配套法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则更进一步细化了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以上专门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吸收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我国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了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或职责,但却并未涉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某一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这又被称之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 这成为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专门性法律。 (四)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性规定
除却专门法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一些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中对其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在201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赋予权利人以知识产权以驱动传承人、利用非文化物质遗产的保护者、使用者的积极性,鼓励包括传承人在内的社会民众去整理、保护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三百二十八条还有关于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具体规定。
(五)地方法规中关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
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中,云南省首开先河,颁布并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其他省市地方提供了成功的操作经验。随后,贵州、福建、安徽、新疆等八个省、自治区相继制定了各自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同时,浙江、河南、昆明等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规定。
(六)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已加入的文化保护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分别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并保护社区、群体、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援助。《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主旨在于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意图在于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以及国际发展合作之中;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且倡导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以上三个公约各有侧重,为国际社会保护传统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 。
在传统文化的保护方法这一问题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做出了不同的回应。UNESCO主张对传统文化提供一种公权力的保护,即赋予国家从文化主权出发对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的权利;WIPO则主张采用赋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对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激励使用主体的积极性以推广和保护传统文化。可以看出,WIPO倡导的是私法领域的保护措施。
三、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并未得到突出
如前文所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个专门法和综合法中专门条款相结合法律保护体系,但这一体系仍显单薄,尚待健全。首当其冲,应当制定一部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其次,完善地方性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规和条例。
文化生态保护区能够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较完好的保存在其所属社区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态文化”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闽南、徽州、羌族文化等11个生态保护实验区,但这对于庞大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库来说,保护工作进度仍显缓慢。青龙县已被民协正式命名为“奚族文化之乡”,承载了厚重的历史文化遗迹,许多民俗事象仍以鲜活的文化形态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对于青龙奚族文化的遗产保护,应当尽快加以抢救、保护,建立奚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其生态保护区立法工作应当及时跟进,以防止将其建立成“经济开发区”,反而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不利。
同时,加快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改变目前地方法规中的传统文化保护不利的局面。从国家法律层面健全法制,从地方法规角度丰富操作办法,是建立健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部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
我国目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以《文物保护法》、《非物质遗产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为参考框架。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也包括与之相关的事物和场所。我国的立法取向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范畴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在这样的适用倾向中会产生如何同时适用两部效力级别相同的法律?其中的效力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协调?
另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而是非遗领域内的一部分。以《著作权法》为例,该法保护的是以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为主的传统知识,这样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其中关于作者身份的规定和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就不能适用于所有民间文学艺术。在公法与私法都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协调二者的法律规制领域,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建立健全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体系,使之法制化、立体化,是当前完善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机制的首要任务。
(一)尽快建立、健全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在现有专门法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保护的前提下,加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对现有基本立法的原则性规定给予具体操作方法和实施细则,使之真正发挥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落地。发挥国家、政府、国家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职责或作用。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建立生态保护区意味着对于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全面、整体、活态的保护机制。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从整体上对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供制度化的依据。尽管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本地区的生态区保护规范,但由于效力级别比较低,规定混乱,无法真正发挥其法律指导意义,所以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管理条例。 (二)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体现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差异性
各民族自治地方从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出发,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单行条例,不仅是自治权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能够对本区域内的民族传统文化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尊重差异性和独特性。目前,只有壮族、苗族、羌族、回族等少数几个少数民族制定了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更多的少数民族仍缺乏此方面的制度建设。
奚族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北方少数民族之一。青龙县是奚族文化之乡,也是奚族文化的主要传承地。大量的文献资料和青龙县内的文化历史遗迹都显示出奚族独特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包括其饮食、居住、服饰、科技、生产工具、葬俗、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都显示出了其民族风貌。为更好的继承和弘扬奚族历史文化,应当对其境内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快速、有效地法律保护。尽快制定本区域的奚族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建立适合自身特色的规章制度,使奚族文化的生命力得到进一步彰显,使奚族文化能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得到最有力、最充分的保护。
(三)协调公法和私法两种保护模式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依靠行政保护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换句话说,是依靠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更为有效?这一问题在学界存有争议。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的是一种民事保护,其权利主体为特定的民族或是部落、社区。旨在“保障相关知识产权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 ”,提高相关利益群体的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积极性并确认其利益的实现。主旨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对民族传统文化施以“公法保护”,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来进行保护,强调的是国家的行政保护行为。
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鼓励、提倡文化交往传播,在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中便于自身得到发展,而并非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固守自己的“文化特色”和“传统保有”。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采取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事实上,两种保护手段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承认民族传统文化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巨大精神价值,激励相关主体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
公法与私法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这一问题上的相互协调,主要体现在这两类权利制度之间。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不建议采取著作权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模式的机制是通过赋予私人以产权,激励信息生产以及传播。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则侧重维护、传承的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可以采取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予以保护。
首先,明确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使用的原则。即采取一种“补偿性的原则” 。即在向权利主体支付使用的合理报酬之后,权利主体以外的更多人可以参与到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加工和创作过程中并获得利润。
其次,界定对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合法使用方式,明确非合法方式为侵权行为。例如,歪曲使用、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授权等的使用行为。
最后,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制度设计中,还应当注意整体保护的立法观念。尊重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不可分割的客观规律,对其进行整体保护。协调《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以及与物权制度、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等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此外,也要与国际和地区性的相关文件相协调,不应与之互生抵牾。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直至文化领域都受到了其深刻的影响。文化一脚跨入了“自由的时代”,同时也迈进了一个“风险的时代”,这个所谓的“文化风险 ”,体现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弱化与边缘化。因而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保护不同民族、地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构建与完善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将有利于保护和激发民族文化多样性和生命力;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进一步保护与传承。青龙县作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奚族文化之乡,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加紧对奚族传统文化进行整理和保护,制定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办法,出台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加快相关法制建设工作,为奚族文化延续和发展搭建坚实和广阔的平台,使得奚族文化再放光芒。
注释:
大力弘扬系族文化,构建和谐精神家园.中国艺术报.2010年7月第五版.
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中国法学.2010(1).第54页,第62页.
叶盛荣.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与思路.知识产权.2009年.第69页.
[英]斯科特·拉什.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
关键词 系族文化 传统文化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李北凌,讲师,河北省秦皇岛市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科学研究院;王敬,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72-02
一、青龙县——奚族文化之乡
秦皇岛市历史绵长深远,文化积淀厚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地处燕山东麓古长城北侧,依山傍水,风景优美。青龙县历史悠久独特,早在辽、北宋时期,奚族首领回离保就在箭笴山(现青龙祖山)一带建立了当时的奚族国家政权,在其统治时期逐渐形成了本民族所特有的灿烂文化。同时,奚族还涌现出了一批杰出的人物代表:曾任辽国知北院枢密使兼诸军都统、后建国称帝奚族首领的回离保;政治家、军事家萧太后;著名诗人陶渊明等。
“奚人善伐山,陆种、癚车;契丹之车,皆资于奚,车工所聚,曰打造馆。”伐山烧炭,用炭煮粥、都是奚族人的首创。奚族人所造之车,在当时的契丹人那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奚族人的另一遗产—火炕—仍在北方地区被沿用至今。
2007年,在青龙祖山风景区东侧,出土了规模宏大的铁瓦乌龙殿遗址。后经考证证实,该遗址与奚族的建国都城有关。随后,青龙满族自治县组织有关学者对奚族的民族风俗、文化遗产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一批丰硕成果,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这些都为青龙县奚族传统文化发源、存续以及流传提供了有力的物质和精神依据。
2010年7月9日,中国民协在青龙挂牌建立“中国奚族文化研究中心”,将青龙县命名为“中国奚族文化之乡”。青龙县作为奚族的发祥地之一,孕育了丰富的系族文化,形成了特色鲜明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为秦皇岛的底蕴厚重的文化精神和历史印记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奚族传统文化也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长河中重要的一支分流。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因而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立法体系梳理
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的文化遗产。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法律保护,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准确界定。
首先,文化的概念。对文化进行一个严格和准确的概念界定不是一件易事。古今中外的学者都曾经尝试从各自学科的角度进行诠释。然而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应当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具体来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其次,传统文化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凝结着人类智慧的文化成果,它体现出的是对民族文化的基因传承和身份认同。传统文化表现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种形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毫无疑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璀璨的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国际社会以及世界各国都给与了充分的重视。奚族文化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一,应当尽快将之纳入到我国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来,加强保护与传承之力度。我国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融合了专门法与综合法律中的专门条款,实行两者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宪法》
我国《宪法》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据。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应当依据各地区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赋予了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或是变革本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的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二条、一百一十九条等也做了相应规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保护文化遗产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文物保护法》是一部较早的专门法律,1982年颁行,2002年补充修订。《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之后的两部配套法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则更进一步细化了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以上专门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吸收借鉴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我国于201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了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或职责,但却并未涉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某一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这又被称之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 这成为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专门性法律。 (四)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性规定
除却专门法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一些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中对其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在201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赋予权利人以知识产权以驱动传承人、利用非文化物质遗产的保护者、使用者的积极性,鼓励包括传承人在内的社会民众去整理、保护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三百二十八条还有关于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具体规定。
(五)地方法规中关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
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地方法规中,云南省首开先河,颁布并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其他省市地方提供了成功的操作经验。随后,贵州、福建、安徽、新疆等八个省、自治区相继制定了各自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同时,浙江、河南、昆明等地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规定。
(六)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已加入的文化保护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分别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并保护社区、群体、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援助。《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主旨在于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意图在于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以及国际发展合作之中;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且倡导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以上三个公约各有侧重,为国际社会保护传统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动指南 。
在传统文化的保护方法这一问题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做出了不同的回应。UNESCO主张对传统文化提供一种公权力的保护,即赋予国家从文化主权出发对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的权利;WIPO则主张采用赋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对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保护,激励使用主体的积极性以推广和保护传统文化。可以看出,WIPO倡导的是私法领域的保护措施。
三、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健全,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并未得到突出
如前文所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个专门法和综合法中专门条款相结合法律保护体系,但这一体系仍显单薄,尚待健全。首当其冲,应当制定一部国家法律层面上的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其次,完善地方性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规和条例。
文化生态保护区能够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较完好的保存在其所属社区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态文化”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闽南、徽州、羌族文化等11个生态保护实验区,但这对于庞大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库来说,保护工作进度仍显缓慢。青龙县已被民协正式命名为“奚族文化之乡”,承载了厚重的历史文化遗迹,许多民俗事象仍以鲜活的文化形态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对于青龙奚族文化的遗产保护,应当尽快加以抢救、保护,建立奚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其生态保护区立法工作应当及时跟进,以防止将其建立成“经济开发区”,反而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不利。
同时,加快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改变目前地方法规中的传统文化保护不利的局面。从国家法律层面健全法制,从地方法规角度丰富操作办法,是建立健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部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
我国目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主要以《文物保护法》、《非物质遗产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为参考框架。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也包括与之相关的事物和场所。我国的立法取向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范畴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在这样的适用倾向中会产生如何同时适用两部效力级别相同的法律?其中的效力问题应当如何进行协调?
另外,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是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而是非遗领域内的一部分。以《著作权法》为例,该法保护的是以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为主的传统知识,这样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其中关于作者身份的规定和作品原创性的要求,就不能适用于所有民间文学艺术。在公法与私法都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协调二者的法律规制领域,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建立健全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体系,使之法制化、立体化,是当前完善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机制的首要任务。
(一)尽快建立、健全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在现有专门法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保护的前提下,加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对现有基本立法的原则性规定给予具体操作方法和实施细则,使之真正发挥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实践中能够真正落地。发挥国家、政府、国家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职责或作用。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建立生态保护区意味着对于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全面、整体、活态的保护机制。制定《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条例》,从整体上对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供制度化的依据。尽管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本地区的生态区保护规范,但由于效力级别比较低,规定混乱,无法真正发挥其法律指导意义,所以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管理条例。 (二)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体现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差异性
各民族自治地方从民族传统文化特点出发,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单行条例,不仅是自治权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能够对本区域内的民族传统文化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尊重差异性和独特性。目前,只有壮族、苗族、羌族、回族等少数几个少数民族制定了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更多的少数民族仍缺乏此方面的制度建设。
奚族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北方少数民族之一。青龙县是奚族文化之乡,也是奚族文化的主要传承地。大量的文献资料和青龙县内的文化历史遗迹都显示出奚族独特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包括其饮食、居住、服饰、科技、生产工具、葬俗、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都显示出了其民族风貌。为更好的继承和弘扬奚族历史文化,应当对其境内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快速、有效地法律保护。尽快制定本区域的奚族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建立适合自身特色的规章制度,使奚族文化的生命力得到进一步彰显,使奚族文化能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得到最有力、最充分的保护。
(三)协调公法和私法两种保护模式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依靠行政保护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换句话说,是依靠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更为有效?这一问题在学界存有争议。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的是一种民事保护,其权利主体为特定的民族或是部落、社区。旨在“保障相关知识产权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 ”,提高相关利益群体的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积极性并确认其利益的实现。主旨是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对民族传统文化施以“公法保护”,即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来进行保护,强调的是国家的行政保护行为。
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鼓励、提倡文化交往传播,在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中便于自身得到发展,而并非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固守自己的“文化特色”和“传统保有”。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采取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事实上,两种保护手段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承认民族传统文化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巨大精神价值,激励相关主体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
公法与私法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这一问题上的相互协调,主要体现在这两类权利制度之间。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不建议采取著作权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模式的机制是通过赋予私人以产权,激励信息生产以及传播。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则侧重维护、传承的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可以采取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予以保护。
首先,明确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使用的原则。即采取一种“补偿性的原则” 。即在向权利主体支付使用的合理报酬之后,权利主体以外的更多人可以参与到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加工和创作过程中并获得利润。
其次,界定对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合法使用方式,明确非合法方式为侵权行为。例如,歪曲使用、以营利为目的,未取得授权等的使用行为。
最后,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制度设计中,还应当注意整体保护的立法观念。尊重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不可分割的客观规律,对其进行整体保护。协调《文物保护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以及与物权制度、风景名胜区保护制度等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此外,也要与国际和地区性的相关文件相协调,不应与之互生抵牾。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直至文化领域都受到了其深刻的影响。文化一脚跨入了“自由的时代”,同时也迈进了一个“风险的时代”,这个所谓的“文化风险 ”,体现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弱化与边缘化。因而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保护不同民族、地域的传统文化,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构建与完善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将有利于保护和激发民族文化多样性和生命力;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进一步保护与传承。青龙县作为具有民族特色的奚族文化之乡,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加紧对奚族传统文化进行整理和保护,制定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办法,出台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加快相关法制建设工作,为奚族文化延续和发展搭建坚实和广阔的平台,使得奚族文化再放光芒。
注释:
大力弘扬系族文化,构建和谐精神家园.中国艺术报.2010年7月第五版.
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
王鹤云,高绍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中国法学.2010(1).第54页,第62页.
叶盛荣.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背景与思路.知识产权.2009年.第69页.
[英]斯科特·拉什.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