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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刑事法援律师承担法援义务都是拆东墙补西墙,但如果东墙都没有,砖都没有,拿什么补西墙?
靠谱的指定辩护有种种问题,义务的法律援助又不能常态化,在中国推行了数十年的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在被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看来,已经“面临着死刑案件无人愿意援助的困境”。
有规定而无标准
《方圆》:那死刑案的法律援助比之一般刑事案件,有何特别之处?
田文昌:死刑案件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类型之一,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必须为其指派辩护人。
但由于我国法律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辩护等司法程序上并无特别规定,可以说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也无特别之处。死刑案件的援辩和其他案件一样,法院开庭时通过审查发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就委托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推荐律师,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会见当事人、阅卷、出庭辩护,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样。
《方圆》:“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样”?听起来有些不妥。
田文昌:确有不妥。法律援助本来就是为被告一方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充分保证被告人权利的行使,确实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死刑案件关乎被告人的生命权利,严重性不言而喻,因此,我认为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必须是最严谨、最严肃的法律援助,而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方圆》:为何说“恰恰相反”?
田文昌:“恰恰相反”是比照“应该最严谨”来说的。我国法律有“强制指定辩护”的规定,但并没有配套标准予以保证,没有突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样”,怎么能一样呢?国外许多地方都有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辩护的规定,我国没有,这本身就是一种缺失。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989年制定通过了一部《美国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和职责纲要》,简称《死刑辩护纲要》。这部法律专门就死刑案件的辩护提出了全国标准,用以确保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
死刑案援助律师资源稀缺
《方圆》: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你认为“死刑案件面临无人援助之困”?
田文昌:最主要的是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力量得不到保证。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有个很深的体会:刑辩律师是所有律师中最穷的,民辩律师、非诉律师都比刑辩律师挣得多。为什么?因为当事人拿不出那么多钱,一个案件的金钱回报往往少得可怜;而且对于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各省市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个标准在我看来普遍偏低。
刑事法援律师就更不用提了,他们从被告人那里拿不到钱,只有法援中心给的法援补贴,每个地方不一样,多的一两千,少的四五百。这点钱能做什么?社会是现实的,没有钱,谁愿意做?律师也要养家糊口,不会有人为了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就让自己揭不开锅吃不上饭?何况死刑案件风险也大,成功翻案的法援先例非常少。
刑辩律师穷,刑事援辩又是赔本业务,因而有能力从事刑事援辩的律师很少。死刑案件又以风险最大、控辩对峙强度最高闻名,自然愿意援助死刑案件的律师就更少了。很多死刑案法援律师承担法援义务都是拆东墙补西墙,但如果东墙都没有,砖都没有,拿什么补西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援助死刑案件的甚至是些刚入行无案可做的年轻律师,他们的辩护经验和业务水平很难得到保证,这和死刑案件的要求简直是两个极端,最难最严肃的案件由资历最浅的律师来援助,结果可想而知。
《方圆》:法援律师力量微弱是否普遍存在?
田文昌:在国内,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资源还算丰富,尚且存在死刑案件缺少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在律师资源稀缺的地区,则不堪想象。
相对而言,美国的法律援助则解决了这个问题,美国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资金80%来源于政府拨款,20%来源于公益机构和个人捐款。美国还有许多专门的公益律师组织,他们大多得到政府的资助,有的规模很大,如纽约法律援助协会有800多名专职公益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因为有充足的律师资源,美国在限定援助律师的条件上就显得游刃有余。以亚利桑纳州的死刑案初审主辩护人标准为例,它要求律师执业满五年,并在至少9个重罪案件中担任主辩护人、1个死刑谋杀案件的陪审团审判中担任了主辩护人或副辩护人,并每年参加并完成了至少6小时的死刑辩护相关培训或教育。
不慎对死刑,谈何死刑法援?
《方圆》:有专家认为,死刑案的法律援助应该更早介入,你认为是否这也是死刑案法援的不足?
田文昌:这方面确有不足,主要是因为相关制度不完善,法援机构和司法机关衔接过少,导致律师的一些援助手段不能实现。
例如在案件的侦查环节,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在告知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然而据我观察,很少有哪个法律文书上有此类说明。从实际办案角度,作为侦查机关,将嫌疑人置于封闭、强制的环境,是有利于其案件的侦查的,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没有无缝的制度衔接,侦查机关又有何意愿去做从前两个因素得出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事情?
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法律援助介入得越早,对嫌疑人的帮助就越大,同时也能避免司法机关办错案,两有裨益的事情,竟然难以实现。
《方圆》:对于目前死刑案件援辩的困境,你认为应该怎样去改善?
田文昌:从律师的角度,只能说加倍律己,努力说服更多的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中去。中国律协有过此类讨论,大家都认为律所可以出一些钱,作为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争取每个律师都能一年办一两个案件。
其实,律师只是一方面,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陷于困境,司法机关和律师一样,都负有责任。就从证据的角度来谈吧,死刑案件中,律师搜集证据是非常困难的,质证的权利也很难得到充分行使,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最关键的一方就是司法机关。
这又要说到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的时候,哪些证据可用,哪些证据不行,应该严之又严,而不是以偏概全。
《方圆》:在观念上,我们应该做哪些改变?
田文昌:在对死刑的认识上,我国还有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甚至是司法机关,都有一种对死刑案件的误读。
在美国,死刑案则控制得极其严格,死刑案件的辩护必须组成一个四人团队,两名律师、一名减刑专家、一名社会心理工作者,减刑专家从各种法律中寻找能为被告人减刑的条款,社会心理工作者则搜集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证明、家族病史证明,穷尽一切办法为被告人减刑免死。
现在,国家法律在渐渐地减少死刑罪名,关注死刑案件,那么司法机关就应该调整自己的步伐,跟上这种慎对死刑的节奏,少杀慎杀应该成为所有办案人员、律师的奋斗目标,否则,再怎么完善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观念上不改变,实质很难有帮助。
靠谱的指定辩护有种种问题,义务的法律援助又不能常态化,在中国推行了数十年的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在被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看来,已经“面临着死刑案件无人愿意援助的困境”。
有规定而无标准
《方圆》:那死刑案的法律援助比之一般刑事案件,有何特别之处?
田文昌:死刑案件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类型之一,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必须为其指派辩护人。
但由于我国法律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辩护等司法程序上并无特别规定,可以说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也无特别之处。死刑案件的援辩和其他案件一样,法院开庭时通过审查发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就委托相应的法律援助中心推荐律师,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会见当事人、阅卷、出庭辩护,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样。
《方圆》:“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样”?听起来有些不妥。
田文昌:确有不妥。法律援助本来就是为被告一方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充分保证被告人权利的行使,确实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死刑案件关乎被告人的生命权利,严重性不言而喻,因此,我认为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必须是最严谨、最严肃的法律援助,而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方圆》:为何说“恰恰相反”?
田文昌:“恰恰相反”是比照“应该最严谨”来说的。我国法律有“强制指定辩护”的规定,但并没有配套标准予以保证,没有突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和一般刑事案件一样”,怎么能一样呢?国外许多地方都有专门针对死刑案件辩护的规定,我国没有,这本身就是一种缺失。
以美国为例,美国在1989年制定通过了一部《美国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和职责纲要》,简称《死刑辩护纲要》。这部法律专门就死刑案件的辩护提出了全国标准,用以确保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
死刑案援助律师资源稀缺
《方圆》: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你认为“死刑案件面临无人援助之困”?
田文昌:最主要的是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力量得不到保证。
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有个很深的体会:刑辩律师是所有律师中最穷的,民辩律师、非诉律师都比刑辩律师挣得多。为什么?因为当事人拿不出那么多钱,一个案件的金钱回报往往少得可怜;而且对于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各省市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个标准在我看来普遍偏低。
刑事法援律师就更不用提了,他们从被告人那里拿不到钱,只有法援中心给的法援补贴,每个地方不一样,多的一两千,少的四五百。这点钱能做什么?社会是现实的,没有钱,谁愿意做?律师也要养家糊口,不会有人为了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就让自己揭不开锅吃不上饭?何况死刑案件风险也大,成功翻案的法援先例非常少。
刑辩律师穷,刑事援辩又是赔本业务,因而有能力从事刑事援辩的律师很少。死刑案件又以风险最大、控辩对峙强度最高闻名,自然愿意援助死刑案件的律师就更少了。很多死刑案法援律师承担法援义务都是拆东墙补西墙,但如果东墙都没有,砖都没有,拿什么补西墙?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援助死刑案件的甚至是些刚入行无案可做的年轻律师,他们的辩护经验和业务水平很难得到保证,这和死刑案件的要求简直是两个极端,最难最严肃的案件由资历最浅的律师来援助,结果可想而知。
《方圆》:法援律师力量微弱是否普遍存在?
田文昌:在国内,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资源还算丰富,尚且存在死刑案件缺少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在律师资源稀缺的地区,则不堪想象。
相对而言,美国的法律援助则解决了这个问题,美国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资金80%来源于政府拨款,20%来源于公益机构和个人捐款。美国还有许多专门的公益律师组织,他们大多得到政府的资助,有的规模很大,如纽约法律援助协会有800多名专职公益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因为有充足的律师资源,美国在限定援助律师的条件上就显得游刃有余。以亚利桑纳州的死刑案初审主辩护人标准为例,它要求律师执业满五年,并在至少9个重罪案件中担任主辩护人、1个死刑谋杀案件的陪审团审判中担任了主辩护人或副辩护人,并每年参加并完成了至少6小时的死刑辩护相关培训或教育。
不慎对死刑,谈何死刑法援?
《方圆》:有专家认为,死刑案的法律援助应该更早介入,你认为是否这也是死刑案法援的不足?
田文昌:这方面确有不足,主要是因为相关制度不完善,法援机构和司法机关衔接过少,导致律师的一些援助手段不能实现。
例如在案件的侦查环节,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在告知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然而据我观察,很少有哪个法律文书上有此类说明。从实际办案角度,作为侦查机关,将嫌疑人置于封闭、强制的环境,是有利于其案件的侦查的,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没有无缝的制度衔接,侦查机关又有何意愿去做从前两个因素得出的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事情?
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法律援助介入得越早,对嫌疑人的帮助就越大,同时也能避免司法机关办错案,两有裨益的事情,竟然难以实现。
《方圆》:对于目前死刑案件援辩的困境,你认为应该怎样去改善?
田文昌:从律师的角度,只能说加倍律己,努力说服更多的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中去。中国律协有过此类讨论,大家都认为律所可以出一些钱,作为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争取每个律师都能一年办一两个案件。
其实,律师只是一方面,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陷于困境,司法机关和律师一样,都负有责任。就从证据的角度来谈吧,死刑案件中,律师搜集证据是非常困难的,质证的权利也很难得到充分行使,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最关键的一方就是司法机关。
这又要说到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在办理死刑案件的时候,哪些证据可用,哪些证据不行,应该严之又严,而不是以偏概全。
《方圆》:在观念上,我们应该做哪些改变?
田文昌:在对死刑的认识上,我国还有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甚至是司法机关,都有一种对死刑案件的误读。
在美国,死刑案则控制得极其严格,死刑案件的辩护必须组成一个四人团队,两名律师、一名减刑专家、一名社会心理工作者,减刑专家从各种法律中寻找能为被告人减刑的条款,社会心理工作者则搜集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证明、家族病史证明,穷尽一切办法为被告人减刑免死。
现在,国家法律在渐渐地减少死刑罪名,关注死刑案件,那么司法机关就应该调整自己的步伐,跟上这种慎对死刑的节奏,少杀慎杀应该成为所有办案人员、律师的奋斗目标,否则,再怎么完善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观念上不改变,实质很难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