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政治哲学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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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反思”下的“不思”——灯下黑
  
  苏格拉底在《卡尔米德》篇中明确提出一种非同寻常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同时又是关于无知或缺乏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就如同人的眼睛中的瞳孔一样,可以通过它反观自己,这是视觉中最完善的地方[1]。同理,关于知识的知识应该是最具有奠基性的知识,它是其他知识存在的合法性理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反思性知识。按照我国著名的现象学者倪梁康先生的意见,“反思意识”是区别于“对象意识”、“自身意识”的一种意识形式。“反思意识”是“一种回顾的意识方式”,例如对刚才看见树的看之行为的反思,它不是一种“原本意识”,而属于“再造”的行为[2]。显然,反思是一种把思本身作为对象的思考,是一种必须返回到自身的思,它凸显了作为思的反身性以及作为思者的身位意识。
  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下简称“邓文”)即是对这种“法学知识的知识”的一次求索,即把中国法学20多年来如何进行“思”作为“思”的对象。邓先生一再强调该文“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只是我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具体个案”,他实际要“思”的对象是“整个中国社会科学如何进行思的”[3]
  应该说,邓文以“四大法学理论范式”为典型对中国法学进行的反思也许是中国法学界迄今为止对自己最精细、最具自觉性的诊断和解蔽。在邓正来先生看来,26年来的中国法学几乎“沦为只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3]264,这种“不思”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我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3]3
  现 代 法 学 金林南,庞 正: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政治哲学发微那么,为什么中国法学会“坠落”到西方式现代化范式的陷阱中去呢?邓先生认为,中国法学20多年来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深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遮蔽或扭曲中国现实社会结构或中国现实问题等,都与“定义中国”有关。言下之意,中国法学的上述“不思”或欠缺“反思”的根源在于,我们自己以应有的中国观定义中国的缺位。
  从反思理论的角度来看,邓文对中国法学的反思是不彻底的,在他反思的探照灯下,似乎还存在着“不思”的阴影,这个阴影就是中国法学的“思者”们和“反思者”们。这正应了中国的一句俗语——“灯下黑”。其实“灯下黑”现象在中国学术思想界具有典型意义,即在中国学术思想界的反思过程中——尽管类似邓先生的反思是如此珍贵和稀缺,反思者往往把自己游离于反思之外。在邓先生的论说中,“灯下黑”现象表现为他仅仅“反思”了中国法学是怎么“思”的,但是他没有将中国法学的“思者”纳入到反思的视野里。他似乎找到了中国法学坠入西方式现代化范式陷阱的根源——自己定义的中国的缺位,但他没有进一步反思为什么这样的中国会缺位?显然,自主定义中国的缺位的根源,是自主的定义者的缺位。自主的定义者的缺位要求我们十分有必要将反思的目光聚焦于中国法学知识分子群体,自觉地把中国法学的“思者”纳入到反思的范围内,反思他们的“思”与他们的身位之间的关系,扣问中国法学知识群体的知识生产状况和他们的生存状况,亦即追问中国法学知识群体的列奥·施特劳斯意义上的政治哲学。
  
  政治的法学——中国法学之“思”与“思者”的政治哲学分析
  
  按照列奥·施特劳斯派关于政治哲学产生或起源的说法,政治哲学的产生或起源缘于政治与哲学的遭遇,是政治实践与哲学沉思的产物,是政治风气与哲学追问的结晶。德国著名施特劳斯派政治哲学家迈尔说:“在史家首先看到的是苏格拉底的死的地方,哲人恰如其分地看到了政治哲学的生。”[4]一般而言,知识(哲学或者理论)总是与知识(哲学或者理论)的创造者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具有某种紧张关系。列奥·施特劳斯说:“政治哲学向来是普遍的而政治向来是特殊的,这种情况几乎贯串了政治哲学的整个历史进程。政治哲学关注的是社会之最好的或者正义的秩序(这种社会由其本性便是最善的或正义的,不拘时地所限),而政治关注的是这一个或那一个特殊社会(一个城邦、一个民族、一个帝国)的存在(being)与好(well-being),这种社会存在于既定的时间地点。”[5]由此,知识(哲学或者理论)及其创造者与其所处的政治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我们思索知识生产方式的一个具有基始性地位的视角,也应该是知识社会学不可否弃的基本问题意识。
  知识(哲学或者理论)及其创造者与其所处的政治环境之间的关系一般展现出这样的面相:知识(哲学或者理论)的生产总是一定政治条件下的知识生产,一定的政治条件既是知识生产的条件,也是其限制;另一方面,知识(哲学或者理论)及其创造者总是不断地尝试批判、超越、游离其所处的政治环境,因此,知识(哲学或者理论)及其创造者需要政治环境提供创造知识的一般自由和条件,而政治环境提供的自由和条件又会构成知识(哲学或者理论)及其创造者的先在视域。在施特劳斯看来,哲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政治的哲学;在马克思看来,知识(对世界的解释)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重要的、根本的是改变世界。
  带着这样的知识社会学基本问题意识,我们再来处理邓文所处理(批判、反思)过的20多年来的中国法学。无论是“权利本位论法学”、“法条主义法学”、“文化论法学”、“本土资源论法学”,还是其他没有被邓文处理过的其他法学论式,它们都既是中国法学“思者”对中国法制/法律“思”的产物,更是这些“思者”所处的政治环境对中国法学刻下的烙印、要求和限制。
  邓文在分析“权利本位论法学”和“法条主义法学”理论模式迷失自己应有的中国立场或法律理想图景时,把这种迷失的根源归结为对西方式现代化范式的“前反思接受”,因为现代化范式“乃是一种有着明显的‘思维定式’成分或‘前见’性功效的未经质疑的有关现代化的规范性信念”,而本质上“这种范式本身及其所隐含的预设实际上是可以进行验证、分析和批判的。”[3]80而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为什么现代化范式应当被“验证、分析和批判”而未被“验证、分析和批判”呢?谁应该负有对现代化范式进行“验证、分析和批判”的责任呢?邓文在分析批判“社会—法学”分析路径时其实几乎触摸到了答案。他说:“‘社会—法学’的分析路径虽说洞见到了中国社会的变化之于中国法学的决定性意义,但是也因此遮蔽了中国法律/法制发展和中国法学发展之政治性这个基本维度,进而还切割掉了中国法学发展中因反政治而同样处于政治逻辑层面的那些具有很大影响的法学话语:‘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宪政下的维权法学’和‘司法独立’等话语。”[3]55实际上,正是中国法学发展进程中的“政治性”维度使中国法学的“思”和“思者”基于政治的立场和要求迎接现代化范式;因此,分析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对现代化范式进行“验证、分析和批判”,不能不观照中国法学的“思”和“思者”所处的政治情境。
  而在邓文看来,中国法学对现代化范式进行自觉的“验证、分析和批判”,是不可能在“社会—法学”、“政治—法学”的分析路径中实现的,这两种分析路径因其“外部性”和“都因为对中国政治发展或中国社会发展所持的‘乐观’态度而对中国法学发展进程采取了一种基本的肯定”,从而使自己丧失了“反思或批判”的能力。另外,这两种分析路径“还遮蔽了一个更为重要的视角,亦即从知识‘内部’去透视或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3]56那么,这里值得继续追问下去的问题是:为什么“知识—法学”的“内部”分析路径具有对中国法学“反思或批判”的能力呢?邓文似乎对此没有做进一步的“分析、批判”。我们认为,对该问题的回答还得回到对中国法学知识群体的政治哲学分析中去。
  对现当代中国法学知识群体来说,他们身处的政治生活情境对他们进行法学意义上的“思”具有基始性、前见性的影响。政治生活情境规定了他们言说的动机、方式、内容,有些是自觉而显明的,有些则是隐晦不自觉的,例如马克思主义、发展主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意识形态都或明或暗地在中国各种法学理论范式中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我们看来,中国法学20多年来并非如邓文所分析的那样“令人遗憾地既没有参与上述关涉社会秩序之性质或社会秩序之正当性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也没有在中国法学的具体研究中对上述问题给予应有和足够的关注”[3]263,而事实也许是中国法学2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并仍然显现着针对“何种社会秩序更可欲和更正当的问题”的种种理论诉求并同时接受着政治生活的刻画,包括邓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宣示的“知识—法学”分析路径及其结论,都并非例外地是一种政治情境的产物和要求。
  我们认为,尽管邓文竭力主张通过内部性的所谓“知识—法学”分析路径对中国法学进行批判和反思,并得出了一个令很多评论者热烈讨论的结论——由于深陷西式现代化范式所构造的“前反思接受”陷阱之中,中国法学没有能够提供作为理论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造成这一境况的根本原因是通过中国来定义中国的缺席;也尽管邓文有效地辨别出“主权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差异,但他的论说在我们看来似乎始终没有摆脱“中国”概念所具有的政治性蕴涵,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管是摆脱西方式现代化范式论的纠缠,还是塑造或提供一个以“主体性中国”为基础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都无法抹杀这样的事实:我们始终没有也不可能摆脱包括中西之辩在内的政治性论争框架,我们始终被政治监护着!
  就邓文竭力坚持的“内部性”“知识—法学”分析路径方法本身而言,即便他非常自觉地与“内部性”“知识—法学”分析路径划清界限——“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3]269,但这何尝又不是一种政治性的言说立场呢?因为“内部性”的“知识”是一种再鲜明不过的立场了!
  
  参考文献:
  [1]柏拉图.柏拉图全集[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50-155.
  [2]倪梁康 .自识与反思——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6-21.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7.
  [4]海因里希·迈尔.为什么是政治哲学?[M].林国华,译//萌萌.启示与理性——哲学问题:回归或转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5]列奥·施特劳斯.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与政治哲学[M].丁耘,译//贺照田.学术思想评论: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第六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02.
  本文责任编辑: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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