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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是文景刑制改革的基础,由主刑、辅刑构成,两种刑罚体系在社会不同层面,对维护秦汉统治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秦及汉初刑罚体系主体的是主刑。
【关键词】:秦;汉初;主刑;死刑
在秦及汉初复杂的刑罚体系中,哪种刑罚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称为主刑,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富谷至、韩树峰的观点,就会发现二者对于‘正刑’的特点的描述中,冨谷至强调独立性,而韩树峰强调刑名的‘正式’性,适用的普遍性,作为正式的‘一级刑名’的功能。可谓侧重点不同。”秦及汉初的主刑包括劳役刑、肉刑、死刑以及髡、完、耐等耻辱刑,其中肉刑和劳役刑有着非常特殊的关系,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刑尽”后,又罚使劳役。而作为劳役刑前身“耐”,也在秦及汉初刑罚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因此针对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降畔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 在秦简和汉简中对于与死刑相近的刑名是比较多的。栗劲在《秦律通论》中认为死刑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定杀,生埋,枭首,腰斩,磔刑,弃市、赐死、戮刑等等。而富谷至则认为“赐死”与其他死刑的性质不同,这里首先予以排除。
1.定杀、生埋,这两个刑罚主要是见于秦简的,其名称可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一条,“疠者有罪,定杀(渟)。”“定(渟)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 (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 (也)。这条简文的意思是: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什么是定杀呢,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认为是活埋,但活埋和律意不符合。还有“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 (迁)所定(渟)杀。”一條,说的是甲应判完城旦舂的罪行,但是又患了麻风病,该怎么办,应该迁到麻风病患者隔离区淹死。由上述两条简文可知,生杀和定埋是对特殊病人犯罪所做的惩罚,分别是溺杀和活埋。
2.枭首,《汉书陈汤传》注“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程树德《九朝律考》:“秦杀缪毒,其徒二十人皆枭首,是枭首本秦制。” “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 “(宣子)况枭首与市。” “枭首洛阳都亭。”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有一条:“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是对不孝子的刑罚。
3. 腰斩:就是用一定的刑具将犯人砍成两段,这也是一种残酷的死刑。刘熙《释名》曰“祈头曰斩,研腰曰腰斩。”程树德《九朝律考》:“按腰斩之罪,次于枭首。《武帝纪》丞相屈牦下狱腰斩,妻子枭首。注、郑氏曰,妻蛊,夫从坐,但要斩也。《史记》李斯具五刑,腰斩咸阳市,是腰斩本秦制。”从大量汉简资料中我们可知,腰斩是针对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以及弃城逃脱等重大犯罪行为所处的刑罚,如以下几条:
《二年律令·贼律》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
《二年律令·盗律》:
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
这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两条简文,亭障是汉代要塞驻军处,反,是反叛的意思,这段律文大致讲的是,守卫城池、邑障等军事要塞的人 ,反叛诸侯 ,或者在诸侯进攻时弃城逃跑、投降以及谋反的 ,处以斩腰的死刑,并且亲人都要遭受弃市的刑法。这里就提到对反判、谋反罪的处置,其列于《贼律》之首,足见统治者对其重视,反罪是对国家政权安全和皇权的最大威胁,因此本人被处以“腰斩”。
4.磔与弃市:磔刑,是指将犯罪人的身体用一定的刑具进行分解而致死的一种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也。”弃市为汉代一般的死刑执行方式。《说文》“言碟者,开,张也,剖其脚腰而张之,令干枯不收。”富谷至则认为:“磔是基于对尸体的处理方式命名的,采取何种方法行刑从刑罚名本身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什么特殊原因,磔刑的行刑方法应该是斩首。也就是说,弃市和磔虽然在秦律中分属不同的刑罚,但在行刑方法和尸体的处理等方面并没有区别。”汉初承袭自秦律,景帝中二年“改磔曰弃市”。想来,汉景帝的真正目的,应该是统一刑名吧。《法律答问》中的例子:“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讲的是甲谋划让乙偷盗,而杀了人,乙身高不足
六尺,那就判处甲磔刑。再看几条《二年律令》:“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春。” “来诱及为间者,磔。” “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积、肤体及令彼,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躲人书恐揭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家,略卖人若己略未卖,桥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以上几条就是汉简中被处以磔和弃市的例子,主要针对的是重大的刑事犯罪。
综上,就是几种秦及汉初常用的死刑的介绍了,因为秦的重刑主义思想,我们不得不提到死刑里面一种特殊的刑罚:族刑。这种刑罚主要强调的是连带关系,主要包括夷三族刑和夷九族刑,最主要的是因极其残酷而备受谴责的夷三族刑。这种刑罚是指诛杀三族中所有人。那么三族具体指什么呢,有父母、兄弟和妻子三代和父族、母族和妻族两种说法。在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时,这种刑罚才会存在。汉初在法律制定时将这种刑罚手段保留下来,并且对于族刑的规定如下:“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族刑就是通过这样对家属连带责任的处罚方式以达到对犯人严厉的惩罚,秦汉时期族刑的使用是比较普遍的,如李斯、赵高、韩信等人都是被处以族刑的例子。
参考文献:
[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2]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龙岗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张乃翼.刑罚总论讲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2006 年.
[5]栗劲.秦律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
[6](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 .2000年.
【关键词】:秦;汉初;主刑;死刑
在秦及汉初复杂的刑罚体系中,哪种刑罚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称为主刑,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富谷至、韩树峰的观点,就会发现二者对于‘正刑’的特点的描述中,冨谷至强调独立性,而韩树峰强调刑名的‘正式’性,适用的普遍性,作为正式的‘一级刑名’的功能。可谓侧重点不同。”秦及汉初的主刑包括劳役刑、肉刑、死刑以及髡、完、耐等耻辱刑,其中肉刑和劳役刑有着非常特殊的关系,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刑尽”后,又罚使劳役。而作为劳役刑前身“耐”,也在秦及汉初刑罚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因此针对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的,“降畔贼、劫略夺攘矫虔者,其刑死”。 在秦简和汉简中对于与死刑相近的刑名是比较多的。栗劲在《秦律通论》中认为死刑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定杀,生埋,枭首,腰斩,磔刑,弃市、赐死、戮刑等等。而富谷至则认为“赐死”与其他死刑的性质不同,这里首先予以排除。
1.定杀、生埋,这两个刑罚主要是见于秦简的,其名称可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一条,“疠者有罪,定杀(渟)。”“定(渟)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 (也)。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 (也)。这条简文的意思是: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什么是定杀呢,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认为是活埋,但活埋和律意不符合。还有“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 (迁)所定(渟)杀。”一條,说的是甲应判完城旦舂的罪行,但是又患了麻风病,该怎么办,应该迁到麻风病患者隔离区淹死。由上述两条简文可知,生杀和定埋是对特殊病人犯罪所做的惩罚,分别是溺杀和活埋。
2.枭首,《汉书陈汤传》注“枭,谓斩其首而悬之也。”程树德《九朝律考》:“秦杀缪毒,其徒二十人皆枭首,是枭首本秦制。” “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 “(宣子)况枭首与市。” “枭首洛阳都亭。”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有一条:“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是对不孝子的刑罚。
3. 腰斩:就是用一定的刑具将犯人砍成两段,这也是一种残酷的死刑。刘熙《释名》曰“祈头曰斩,研腰曰腰斩。”程树德《九朝律考》:“按腰斩之罪,次于枭首。《武帝纪》丞相屈牦下狱腰斩,妻子枭首。注、郑氏曰,妻蛊,夫从坐,但要斩也。《史记》李斯具五刑,腰斩咸阳市,是腰斩本秦制。”从大量汉简资料中我们可知,腰斩是针对对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以及弃城逃脱等重大犯罪行为所处的刑罚,如以下几条:
《二年律令·贼律》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
《二年律令·盗律》:
徼外人来入为盗者,要(腰)斩。
这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两条简文,亭障是汉代要塞驻军处,反,是反叛的意思,这段律文大致讲的是,守卫城池、邑障等军事要塞的人 ,反叛诸侯 ,或者在诸侯进攻时弃城逃跑、投降以及谋反的 ,处以斩腰的死刑,并且亲人都要遭受弃市的刑法。这里就提到对反判、谋反罪的处置,其列于《贼律》之首,足见统治者对其重视,反罪是对国家政权安全和皇权的最大威胁,因此本人被处以“腰斩”。
4.磔与弃市:磔刑,是指将犯罪人的身体用一定的刑具进行分解而致死的一种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也。”弃市为汉代一般的死刑执行方式。《说文》“言碟者,开,张也,剖其脚腰而张之,令干枯不收。”富谷至则认为:“磔是基于对尸体的处理方式命名的,采取何种方法行刑从刑罚名本身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什么特殊原因,磔刑的行刑方法应该是斩首。也就是说,弃市和磔虽然在秦律中分属不同的刑罚,但在行刑方法和尸体的处理等方面并没有区别。”汉初承袭自秦律,景帝中二年“改磔曰弃市”。想来,汉景帝的真正目的,应该是统一刑名吧。《法律答问》中的例子:“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讲的是甲谋划让乙偷盗,而杀了人,乙身高不足
六尺,那就判处甲磔刑。再看几条《二年律令》:“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春。” “来诱及为间者,磔。” “群盗及亡从群盗,殴折人积、肤体及令彼,若缚守将人而强盗之,及投书、躲人书恐揭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盗发家,略卖人若己略未卖,桥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以上几条就是汉简中被处以磔和弃市的例子,主要针对的是重大的刑事犯罪。
综上,就是几种秦及汉初常用的死刑的介绍了,因为秦的重刑主义思想,我们不得不提到死刑里面一种特殊的刑罚:族刑。这种刑罚主要强调的是连带关系,主要包括夷三族刑和夷九族刑,最主要的是因极其残酷而备受谴责的夷三族刑。这种刑罚是指诛杀三族中所有人。那么三族具体指什么呢,有父母、兄弟和妻子三代和父族、母族和妻族两种说法。在犯罪情节比较严重时,这种刑罚才会存在。汉初在法律制定时将这种刑罚手段保留下来,并且对于族刑的规定如下:“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族刑就是通过这样对家属连带责任的处罚方式以达到对犯人严厉的惩罚,秦汉时期族刑的使用是比较普遍的,如李斯、赵高、韩信等人都是被处以族刑的例子。
参考文献:
[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2]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3]龙岗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张乃翼.刑罚总论讲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2006 年.
[5]栗劲.秦律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年.
[6](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 .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