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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原法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新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女人感叹:时代发展到今天,结婚真难,离婚更难。
想想以前,一对男女什么都没有,只要生活在一起,就是一辈子。而现在,婚前不仅要房要车,还得考虑房产证上究竟写一个、两个或者N个人的名字,甚至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又得防小三,防财产转移,防患于未然;最伤不起的是离婚,男人出轨了还有可能在物质上占绝对优势,辛苦操劳的女人弄不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尽管有争议、有牢骚、有无奈,但《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自然有其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那么,《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新解释)究竟有哪些变化?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才能继续营造幸福的婚姻、和谐的家庭呢?
委屈:出轨丈夫要将我“扫地出门”
口述:陈芳,70后,家庭主妇
我出生于湖南郴州农村,高中毕业后来到深圳打工。当时李海是厂里的管理人员,可能是见我既漂亮又善解人意吧,便疯狂追求我。他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由于他是本地人,家境不错,而且看得出他是真心喜欢我,所以我接受了他。
1998年国庆节,27岁的我与李海结婚了。婚后多年我感觉生活很幸福。当时公公婆婆也十分喜欢我,觉得我这样的外地媳妇既听话,又会操持家务,所以没多久,公婆就出资买了一套房子送给我们。
1999年,我生下女儿后,辞职相夫教子。女儿上幼儿园后,我便在小区附近的超市做营业员,每天上八小时班,还能照顾孩子。我的收入除了偶尔寄点给娘家,其余都补贴家用或花在女儿身上。
让我没想到是,2008年春,丈夫竟然有了婚外情。我还接到了小三的威胁电话,说已经怀上了李海的孩子,希望我能主动离婚。我气愤难平,要和丈夫分道扬镳。但在分割财产时,丈夫不同意分一半给我。此时我们的房子已经价值150万元,尽管是他的名字,可我们结婚十年了,而且当初他父母也说了是送给我们夫妻俩的。李海却说:“这房子当初你没出一分钱,凭什么要一半?”我据理力争:“你在外面包二奶,属于过错方,应该赔偿我!”
李海最后“诚恳”地向我道歉,表示愿意回归家庭。加上父母的劝阻,我原谅了他。可2010年秋,我发现他又与另一女孩同居了。至此,我彻底失望了。
2011年初,我委托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李海死不承认,小三又带着私生子躲开了,我一直苦于找不到证据而离婚未果。2011年8月9日,已拿到证据的我再次将丈夫告上法庭,李海不得不低头认错,法院也认为李海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他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李海的过错及我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但李海竟在法庭上泪流满面地“忏悔”,求我原谅他,希望我和法官再给他一次机会,所以法院当天没有判决,让我们夫妻再考虑一下。
令我震惊的是,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将于第二天施行。当晚,我就收到了李海发来的短信,语气变得十分强硬:“根据《婚姻法》新解释,那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和你无关,你还是死了这条心吧!”8月22日,我们再次对簿公堂时,原本低头缩脖的李海竟然理直气壮起来,对我说:“我只想用法律说话,能给你20万元算不错了!”
在法庭上我朝丈夫嚎啕大哭:“我嫁给你十三年了,女儿带到了11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你怎么就这么没良心啊!”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力图调解,目前尚未判决我们离婚。而我的律师告诉我,虽然李海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我,也不可能违规将房屋的一半判给我……
点评: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夫妻,女方专职或半专职地相夫教子,像保姆一样勤劳踏实地服务家庭,因而处于家庭经济弱势的一方。如果是过去,她们遭遇离婚一般能获得一半财产的补偿,但随着《婚姻法》新解释的应用,意味着:很多家庭主妇如果被丈夫抛弃,可能会一无所有。
站在女性的角度,新解释显然不合乎人情,但从赠与方来看,又是合理的。如今,有不少儿女结婚,都是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出资买房,而随着离婚率上升,他们非常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很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了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美满:共同努力的婚姻最牢靠
口述:韦丽玟,70后,职场精英
我今年34岁,是安徽芜湖人,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广州一家外资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003年,我通过网络认识了谭剑,彼此一见钟情,很快就决定结婚。
谭剑是浙江金华人,比我大两岁,在广州一家金融公司担任业务骨干。2002年他在天河区买了套房子,当时价值50万元,交了15万元首付,月供4000元。2004年底结婚后,我和丈夫一起工作,并实行AA制。我们的薪水都有1万多元,他负责房贷,我负责生活费(约4000元),其他费用平摊。
2005年,我们有了儿子后,花费也基本上是两个人共同支付,恩恩爱爱地过着日子。2007年初,我们买了一套新房子,20万元首付是共同出资。搬进新居后,旧房子用于出租,月租4000元。由于我的工作相对清闲,家务和房屋出租的事情全是我在打理,每月租金我都刚好用于还旧房的房贷。家里的生活费、养车等开支,我每月花费约8000元,而丈夫专门负责新房的8000元月供,我们感觉很公平。
2008年底经济危机后,丈夫的工作受到了影响,曾失业近半年。幸好我已当上公司财务经理,收入稳定,家里的开支全靠我。半年后,丈夫重新就业,但月薪只有八九千元,所以家里的大部分开支还是靠我。
今年5月,丈夫又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担任公司副总,薪水比我高很多,每天看着他精神抖擞的样子,我特别开心。8月中旬,一个好友提醒我说:“你呀,不要只顾着高兴,现在的男人不可靠,《婚姻法》新解释又出来了,小心点啊!”好友还向我哭诉,说她老公要离婚,房子是她老公婚前贷款买的,只愿赔付婚后她出的那部分供楼款……
那晚,我在网上查了《婚姻法》新解释的资料给丈夫看,他会心一笑说:“这还不容易?我明天就带你去加名字。”我听了差点一蹦三尺:“真的?那套旧房子价值200万啊,你真愿意分一半给我?”他肯定地点了点头,然后抱着我说:“这些年来,你又是工作、又是生小孩,没有你的辛苦,家里两套房子哪能供下来呀!现在日子好了,也都是我们同甘共苦的结果,所以无论婚前婚后,你都有份!”
第二天上午,丈夫就开车带我去了房管局加名。捧着那本写着我们两个人名字的房产证,我感觉就像当初我捧着结婚证一样幸福——这才是真正的爱呀。
4点评:原《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新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比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升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升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努力而得来的。在今天,绝大多数夫妻是从房奴做起,通过共同努力、多年打拼,才积累了一定财富。尤其那些兼顾事业和家庭的职场女性,对家庭财产的增长增值,都比男人更操心。所以,很多女性觉得自己只是在给丈夫或者婚姻“打工”。这也是《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为什么她们嚷着“一定要自己买房”、“嫁房东不如做房东”。经济独立的职业女性可以自己买房,但对于那些家庭主妇来说,独力买房并不容易,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用牢固的感情来保障自己的安全。
感悟:同甘共苦才幸福
口述:孙曼菱,80后,公司职员
1985年我出生于江西南昌。2008年从华东理工大学毕业后,我留在上海工作。2010年初,通过婚恋交友网站,我和同龄的上海男孩徐暻成功牵手。他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
2010年11月,我和徐暻决定年底结婚。他父母便花170多万元,在闵行区一次性付清买了一套房子。见未来的公婆如此大方,我也很高兴,不久就回南昌跟父母“借”了20万元开始装修。
但是,2011年1月,徐暻在办理房产证时,我问他加不加我的名字,他却始终不搭理。我生气地质问他:“你到底爱不爱我?加个名字就那么难吗?”他尴尬地说:“我也很纠结,毕竟这房子我没出一分钱,你不要为难我,好不好?”原来,他的父母已私下要求房产证上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
我很委屈,我的父母听说后赶紧从江西来到上海商量。徐暻父母说:“这毕竟是价值180万元的房子呀。”由于当时房子都快装修好了,我的20万元钱都花进去了,就连结婚请柬都发出去了,我与父母只好做了让步,由徐暻写了一份“20万元装修款”借条给我父母,便算了事。
2011年2月,我和徐暻结婚了。婚后不久,我发现老公每月四五千元的工资花得没剩余,便对他说:“我爸妈那些积蓄都是他们存了几十年的血汗钱,是用来养老的,你平时得节约些,早点还给他们……”他答道:“那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呀。”我顿时火了:“装修、还债是两个人的事,那房子产权怎么就没我的份啊!”
今年6月,我怀孕了,但我对丈夫没有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一直不满,总觉得这样没有安全感。8月,《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我更加坚持要加名字。我对丈夫说:“哪怕你只给我10%房产,我心里也舒服些。”可婆婆仍然不肯,说:“要加,也得过两三年再看。”意思是先“考验”我一下。我看出来了,婆婆对我不放心。
2011年8月17日,我以《婚姻法》上“妻子有权中止妊娠”条款威胁,要求加名,没想婆婆说:“你有本事就去做人流,去了我们就是两路人!”失望透顶的我,第二天真的独自去做了人流。
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婆婆,她要求儿子离婚。而我在经受手术之痛的那一刻,也已下定分手的决心。就这样,我们结婚才半年,就离婚了。
离婚时徐暻一直保持沉默。其实我知道,他很郁闷,也很无奈。他内心是爱我的,恋爱时他对我很贴心,我要什么,就买什么。他父母为我们买房子本意是为了承载我们的幸福,谁知房子却成了不幸的主导因素。
离婚后,我要回了用于装修的20万元,辞职回到江西就业。有这20万,我完全可以和未来的另一半一起出资在南昌买套房子,这样夫妻财产各半,同甘共苦,会更放心。
4点评:《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全国出现房产证加名潮,要求加名的大多是女性,虽然此举面临夫妻误解、婆媳矛盾等困扰,但为了给未来买个保险,她们还是想方设法去加名。或许有人认为她们拜金,可究竟是谁“势利”在先?她们在婚后的家用开销方面,大量的付出都无法体现在账目上。加名,只是她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最后的尊严。
受传统影响,女性在向丈夫乃至公婆要求加名时,往往很难堪,被怀疑动机不纯。其实,一个家庭的和睦是需要多方信任和宽容的。如果人人都算计得太清楚,这样的婚姻、家庭不要也罢。如果能相互理解、尊重、爱戴,即便物质化,也能创造幸福。
专家说法
袁慕卉(北京颢韵婚姻公司咨询师):《婚姻法》新解释本身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它的出台是为了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协商不成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但为何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呢?
首先,是利益作怪。近些年来,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最富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财产是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于是,“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生活主题,所谓的甜蜜爱情和幸福婚姻也就变得像海市蜃楼,这实在是一种社会悲凉。
其次,价值观念错综复杂。虽然大部分女性结婚是为了幸福,但也有的把婚姻当成“职业”。如果按照原来的《婚姻法》,一个女人只需傍两三次大款,离婚后分到两三套房子,一辈子就基本上不用怎么奋斗了。因此从这方面讲,《婚姻法》新解释是有积极意义的,它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反对不劳而获。这也提醒那些物质女孩,如果结婚时一味地注重房子、家庭背景等,最后也很可能一场空。
还有人说,《婚姻法》新解释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离婚率大大攀升。这不无道理,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的稳固与否,已不可能靠财产、道德等因素来决定了。与其质疑法律,不如认真经营婚姻和感情。只有夫妻双方都自强自立、共同创造财富,婚姻才会持久。
法律能做的,只是厘清界限,明晰权利。而爱情的保鲜与婚姻的保质,不会因为经济手段获得永远。财产分配带来的虚拟安全感是假的,假到当立法不能分家财时便马上否定婚姻。
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总而言之,没有感情的婚姻里终究没有赢家。
另外,也希望在物质上相对占优势的男人们铭记:千古以来,维护和保证女性的权益,意味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善待妻子,也就是善待自己。
戴振军(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不难看出,无论是2004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还是今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比最初的《婚姻法》规定得越来越详细,尤其是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问题。这意味着,如今的社会已经日益物质化,《婚姻法》的不断更新是被这种潮流逼迫着推进的。
因此,作为弱势一方的人们,宜通过协商及时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或签订相关协议;只要丈夫和你是真心相爱,且愿意厮守终生,一般都愿意这样做;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丈夫会顾虑,不同意,但真正重要的是你一定要从此学会独立,以免日后陷入困境。
有人说《婚姻法》新解释会使很多女性净身出户,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比如婚前丈夫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双方的还贷比例是随着房屋增值而增值的,妻子得到的补偿未必吃亏。而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都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婚姻法》还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国家立法事先约定财产归属,不是要早早预见离婚,而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为了避免纠纷,并且避免纠纷可能给夫妻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是以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为目的。这是一种进步,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我们要做的是改变观念,并依靠它找到幸福。
(图片由本文作者提供编辑陆艾涢)
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女人感叹:时代发展到今天,结婚真难,离婚更难。
想想以前,一对男女什么都没有,只要生活在一起,就是一辈子。而现在,婚前不仅要房要车,还得考虑房产证上究竟写一个、两个或者N个人的名字,甚至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又得防小三,防财产转移,防患于未然;最伤不起的是离婚,男人出轨了还有可能在物质上占绝对优势,辛苦操劳的女人弄不好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尽管有争议、有牢骚、有无奈,但《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自然有其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那么,《婚姻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新解释)究竟有哪些变化?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才能继续营造幸福的婚姻、和谐的家庭呢?
委屈:出轨丈夫要将我“扫地出门”
口述:陈芳,70后,家庭主妇
我出生于湖南郴州农村,高中毕业后来到深圳打工。当时李海是厂里的管理人员,可能是见我既漂亮又善解人意吧,便疯狂追求我。他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由于他是本地人,家境不错,而且看得出他是真心喜欢我,所以我接受了他。
1998年国庆节,27岁的我与李海结婚了。婚后多年我感觉生活很幸福。当时公公婆婆也十分喜欢我,觉得我这样的外地媳妇既听话,又会操持家务,所以没多久,公婆就出资买了一套房子送给我们。
1999年,我生下女儿后,辞职相夫教子。女儿上幼儿园后,我便在小区附近的超市做营业员,每天上八小时班,还能照顾孩子。我的收入除了偶尔寄点给娘家,其余都补贴家用或花在女儿身上。
让我没想到是,2008年春,丈夫竟然有了婚外情。我还接到了小三的威胁电话,说已经怀上了李海的孩子,希望我能主动离婚。我气愤难平,要和丈夫分道扬镳。但在分割财产时,丈夫不同意分一半给我。此时我们的房子已经价值150万元,尽管是他的名字,可我们结婚十年了,而且当初他父母也说了是送给我们夫妻俩的。李海却说:“这房子当初你没出一分钱,凭什么要一半?”我据理力争:“你在外面包二奶,属于过错方,应该赔偿我!”
李海最后“诚恳”地向我道歉,表示愿意回归家庭。加上父母的劝阻,我原谅了他。可2010年秋,我发现他又与另一女孩同居了。至此,我彻底失望了。
2011年初,我委托律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李海死不承认,小三又带着私生子躲开了,我一直苦于找不到证据而离婚未果。2011年8月9日,已拿到证据的我再次将丈夫告上法庭,李海不得不低头认错,法院也认为李海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他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李海的过错及我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但李海竟在法庭上泪流满面地“忏悔”,求我原谅他,希望我和法官再给他一次机会,所以法院当天没有判决,让我们夫妻再考虑一下。
令我震惊的是,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将于第二天施行。当晚,我就收到了李海发来的短信,语气变得十分强硬:“根据《婚姻法》新解释,那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和你无关,你还是死了这条心吧!”8月22日,我们再次对簿公堂时,原本低头缩脖的李海竟然理直气壮起来,对我说:“我只想用法律说话,能给你20万元算不错了!”
在法庭上我朝丈夫嚎啕大哭:“我嫁给你十三年了,女儿带到了11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你怎么就这么没良心啊!”由于各种原因,法院力图调解,目前尚未判决我们离婚。而我的律师告诉我,虽然李海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我,也不可能违规将房屋的一半判给我……
点评: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夫妻,女方专职或半专职地相夫教子,像保姆一样勤劳踏实地服务家庭,因而处于家庭经济弱势的一方。如果是过去,她们遭遇离婚一般能获得一半财产的补偿,但随着《婚姻法》新解释的应用,意味着:很多家庭主妇如果被丈夫抛弃,可能会一无所有。
站在女性的角度,新解释显然不合乎人情,但从赠与方来看,又是合理的。如今,有不少儿女结婚,都是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出资买房,而随着离婚率上升,他们非常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很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了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美满:共同努力的婚姻最牢靠
口述:韦丽玟,70后,职场精英
我今年34岁,是安徽芜湖人,研究生毕业后来到广州一家外资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003年,我通过网络认识了谭剑,彼此一见钟情,很快就决定结婚。
谭剑是浙江金华人,比我大两岁,在广州一家金融公司担任业务骨干。2002年他在天河区买了套房子,当时价值50万元,交了15万元首付,月供4000元。2004年底结婚后,我和丈夫一起工作,并实行AA制。我们的薪水都有1万多元,他负责房贷,我负责生活费(约4000元),其他费用平摊。
2005年,我们有了儿子后,花费也基本上是两个人共同支付,恩恩爱爱地过着日子。2007年初,我们买了一套新房子,20万元首付是共同出资。搬进新居后,旧房子用于出租,月租4000元。由于我的工作相对清闲,家务和房屋出租的事情全是我在打理,每月租金我都刚好用于还旧房的房贷。家里的生活费、养车等开支,我每月花费约8000元,而丈夫专门负责新房的8000元月供,我们感觉很公平。
2008年底经济危机后,丈夫的工作受到了影响,曾失业近半年。幸好我已当上公司财务经理,收入稳定,家里的开支全靠我。半年后,丈夫重新就业,但月薪只有八九千元,所以家里的大部分开支还是靠我。
今年5月,丈夫又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担任公司副总,薪水比我高很多,每天看着他精神抖擞的样子,我特别开心。8月中旬,一个好友提醒我说:“你呀,不要只顾着高兴,现在的男人不可靠,《婚姻法》新解释又出来了,小心点啊!”好友还向我哭诉,说她老公要离婚,房子是她老公婚前贷款买的,只愿赔付婚后她出的那部分供楼款……
那晚,我在网上查了《婚姻法》新解释的资料给丈夫看,他会心一笑说:“这还不容易?我明天就带你去加名字。”我听了差点一蹦三尺:“真的?那套旧房子价值200万啊,你真愿意分一半给我?”他肯定地点了点头,然后抱着我说:“这些年来,你又是工作、又是生小孩,没有你的辛苦,家里两套房子哪能供下来呀!现在日子好了,也都是我们同甘共苦的结果,所以无论婚前婚后,你都有份!”
第二天上午,丈夫就开车带我去了房管局加名。捧着那本写着我们两个人名字的房产证,我感觉就像当初我捧着结婚证一样幸福——这才是真正的爱呀。
4点评:原《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新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比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和自然增值(比如房屋升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升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努力而得来的。在今天,绝大多数夫妻是从房奴做起,通过共同努力、多年打拼,才积累了一定财富。尤其那些兼顾事业和家庭的职场女性,对家庭财产的增长增值,都比男人更操心。所以,很多女性觉得自己只是在给丈夫或者婚姻“打工”。这也是《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为什么她们嚷着“一定要自己买房”、“嫁房东不如做房东”。经济独立的职业女性可以自己买房,但对于那些家庭主妇来说,独力买房并不容易,最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经营好自己的婚姻,用牢固的感情来保障自己的安全。
感悟:同甘共苦才幸福
口述:孙曼菱,80后,公司职员
1985年我出生于江西南昌。2008年从华东理工大学毕业后,我留在上海工作。2010年初,通过婚恋交友网站,我和同龄的上海男孩徐暻成功牵手。他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
2010年11月,我和徐暻决定年底结婚。他父母便花170多万元,在闵行区一次性付清买了一套房子。见未来的公婆如此大方,我也很高兴,不久就回南昌跟父母“借”了20万元开始装修。
但是,2011年1月,徐暻在办理房产证时,我问他加不加我的名字,他却始终不搭理。我生气地质问他:“你到底爱不爱我?加个名字就那么难吗?”他尴尬地说:“我也很纠结,毕竟这房子我没出一分钱,你不要为难我,好不好?”原来,他的父母已私下要求房产证上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
我很委屈,我的父母听说后赶紧从江西来到上海商量。徐暻父母说:“这毕竟是价值180万元的房子呀。”由于当时房子都快装修好了,我的20万元钱都花进去了,就连结婚请柬都发出去了,我与父母只好做了让步,由徐暻写了一份“20万元装修款”借条给我父母,便算了事。
2011年2月,我和徐暻结婚了。婚后不久,我发现老公每月四五千元的工资花得没剩余,便对他说:“我爸妈那些积蓄都是他们存了几十年的血汗钱,是用来养老的,你平时得节约些,早点还给他们……”他答道:“那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呀。”我顿时火了:“装修、还债是两个人的事,那房子产权怎么就没我的份啊!”
今年6月,我怀孕了,但我对丈夫没有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一直不满,总觉得这样没有安全感。8月,《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我更加坚持要加名字。我对丈夫说:“哪怕你只给我10%房产,我心里也舒服些。”可婆婆仍然不肯,说:“要加,也得过两三年再看。”意思是先“考验”我一下。我看出来了,婆婆对我不放心。
2011年8月17日,我以《婚姻法》上“妻子有权中止妊娠”条款威胁,要求加名,没想婆婆说:“你有本事就去做人流,去了我们就是两路人!”失望透顶的我,第二天真的独自去做了人流。
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婆婆,她要求儿子离婚。而我在经受手术之痛的那一刻,也已下定分手的决心。就这样,我们结婚才半年,就离婚了。
离婚时徐暻一直保持沉默。其实我知道,他很郁闷,也很无奈。他内心是爱我的,恋爱时他对我很贴心,我要什么,就买什么。他父母为我们买房子本意是为了承载我们的幸福,谁知房子却成了不幸的主导因素。
离婚后,我要回了用于装修的20万元,辞职回到江西就业。有这20万,我完全可以和未来的另一半一起出资在南昌买套房子,这样夫妻财产各半,同甘共苦,会更放心。
4点评:《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全国出现房产证加名潮,要求加名的大多是女性,虽然此举面临夫妻误解、婆媳矛盾等困扰,但为了给未来买个保险,她们还是想方设法去加名。或许有人认为她们拜金,可究竟是谁“势利”在先?她们在婚后的家用开销方面,大量的付出都无法体现在账目上。加名,只是她们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最后的尊严。
受传统影响,女性在向丈夫乃至公婆要求加名时,往往很难堪,被怀疑动机不纯。其实,一个家庭的和睦是需要多方信任和宽容的。如果人人都算计得太清楚,这样的婚姻、家庭不要也罢。如果能相互理解、尊重、爱戴,即便物质化,也能创造幸福。
专家说法
袁慕卉(北京颢韵婚姻公司咨询师):《婚姻法》新解释本身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它的出台是为了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协商不成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但为何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呢?
首先,是利益作怪。近些年来,婚姻中的财产公证、约定、协议,成了最富市场经济色彩的契约领域。财产是最不稳定的婚姻链接,于是,“计算的婚姻”越来越多。当现实与功利骤然成了生活主题,所谓的甜蜜爱情和幸福婚姻也就变得像海市蜃楼,这实在是一种社会悲凉。
其次,价值观念错综复杂。虽然大部分女性结婚是为了幸福,但也有的把婚姻当成“职业”。如果按照原来的《婚姻法》,一个女人只需傍两三次大款,离婚后分到两三套房子,一辈子就基本上不用怎么奋斗了。因此从这方面讲,《婚姻法》新解释是有积极意义的,它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反对不劳而获。这也提醒那些物质女孩,如果结婚时一味地注重房子、家庭背景等,最后也很可能一场空。
还有人说,《婚姻法》新解释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障碍,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离婚率大大攀升。这不无道理,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的稳固与否,已不可能靠财产、道德等因素来决定了。与其质疑法律,不如认真经营婚姻和感情。只有夫妻双方都自强自立、共同创造财富,婚姻才会持久。
法律能做的,只是厘清界限,明晰权利。而爱情的保鲜与婚姻的保质,不会因为经济手段获得永远。财产分配带来的虚拟安全感是假的,假到当立法不能分家财时便马上否定婚姻。
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遍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总而言之,没有感情的婚姻里终究没有赢家。
另外,也希望在物质上相对占优势的男人们铭记:千古以来,维护和保证女性的权益,意味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善待妻子,也就是善待自己。
戴振军(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不难看出,无论是2004年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还是今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比最初的《婚姻法》规定得越来越详细,尤其是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等问题。这意味着,如今的社会已经日益物质化,《婚姻法》的不断更新是被这种潮流逼迫着推进的。
因此,作为弱势一方的人们,宜通过协商及时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或签订相关协议;只要丈夫和你是真心相爱,且愿意厮守终生,一般都愿意这样做;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丈夫会顾虑,不同意,但真正重要的是你一定要从此学会独立,以免日后陷入困境。
有人说《婚姻法》新解释会使很多女性净身出户,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比如婚前丈夫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双方的还贷比例是随着房屋增值而增值的,妻子得到的补偿未必吃亏。而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都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婚姻法》还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国家立法事先约定财产归属,不是要早早预见离婚,而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为了避免纠纷,并且避免纠纷可能给夫妻双方带来更大的伤害,是以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为目的。这是一种进步,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我们要做的是改变观念,并依靠它找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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