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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孤老、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广东省残疾人、孤老、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