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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第三条对刑法201条偷税罪做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无疑对税收立法与执法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解决目前实务中一些具体问题,表明偷税犯罪司法程序即将出现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但也使原本刑法和税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变得更加明显,势必会影响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涉税刑事案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