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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崇尚思辨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特征,经济犯罪侦查学如果欲无愧于这个时代的重托与厚望,必须提高自身的理论层次,引入哲学思维,将使经济犯罪侦查学的理论思辨成为时代的本质思维,必能与时代变革的脉搏跳动合拍。
[关键词]经侦价值 经侦范畴 经侦体系
自从1872年英国人希尔,在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提出了经济犯罪这个概念开始,经济犯罪从此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经过了将近100多年的寂静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经济犯罪侦查学这门古老而年轻的学科又一次焕发了青春,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层,顾不得抹去长乏的冬眠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但是面对其他公安学科的竞争与挑战,经济犯罪侦查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经济犯罪研究的学者都应该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经济犯罪侦查的哲学价值内容
经侦哲学,又可以称之为经侦法理学,在现代哲学中价值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哲学研究中的一个最具诱惑力的问题,以至于形成所谓价值哲学。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列举西方社会的三个基本价值:秩序,公平,自由,但是在价值的基础上,经侦哲学到底有怎样的研究范畴和体系是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思考的。经济犯罪侦查学是以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为内容的,因此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是经侦哲学的最基本的范畴,经侦哲学的理论大厦并非沙上之塔,而是建筑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而范畴就是这一理论大厦的基石,它起着奠基的作用,经济犯罪,经济侦查这样一些基本范畴,是经侦哲学不可缺失的。对这些基本范畴的科学界定,就如同经侦哲学的理论大厦埋下拱心石,经侦哲学面向整个经济犯罪的立法,经济犯罪司法,从中进行抽象与提炼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如果我们不是借助于范畴这样一种高度自治的抽象化手段,就无法掌握千千万万个特殊情况,因此,范畴具有高度的凝聚性,一个范畴往往包括着博大精深的思想容量。通过范畴的这种凝聚功能,就能透过分纷繁复杂的现象反映经侦的联系和本质。
二、经济犯罪侦查的哲学范畴和体系
哲学中,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客观事物是普遍联系着的,范畴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必然反映事物的这种联系性,因而范畴之间也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不仅如此,而且真理只是在他们的总和中以及在他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在经侦哲学中,各种基本范畴也都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经侦哲学的基本原理也正是蕴含在各个范畴的关系之中。哲学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因果性关系,因果关系是现象的联系形式之一。经侦哲学中,两大基本范畴——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之间就存在这样一种因果关系。因果性,可以说是经侦中的报应观念赖以存在的哲学根据。例如著名的报应论者黑格尔在论犯罪和刑罚的必然联系时指出:“犯罪作为自在的虚无的意志。当然包含着自我否定再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显然,在黑格尔看来犯罪是原因在原因之中包含着的自我否定的因素,刑罚就是这种自我否定的外部表现,它是结果。经济犯罪与经济经济侦查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来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作起因,把侦查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由于经侦哲学的两个基本范畴——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因此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的两大部分的范畴也往往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这种关系相互作用,就形成罪刑关系辩证运动的过程,这种相互运动机制是:犯罪情况制约着侦查手段,侦查手段制约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制约这行刑效果,行刑效果又反作用于犯罪情况,如此往复,以至无穷,这就充分说明了经济犯罪和经济侦查相互作用的关系的客观性。范畴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关系命题,关系命题本身又形成了一个上位的范畴,关系命题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侦哲学的科学性。
从范畴到关系命题,再从关系命题到经侦哲学体系,这是必然的逻辑进程,体系是这一逻辑进程的归宿,无疑归宿具有终级的意义,因而是价值追求的结果。在哲学上,体系的建构被称为范畴的系统化,范畴的系统化发轫于古希腊哲学。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就是由十个基本范畴构成的:本质,数量,关系,地点,时间等等。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对范畴系统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经侦哲学范畴系统化的第一步,是要对经侦哲学的范畴进行遴选,也就是说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某些经侦概念选把列入经侦哲学的范畴体系,由此形成一份经侦哲学范畴的名目录。但范畴的遴选仅是建构经侦哲学的第一步,接下来便是范畴的分类问题,在哲学中分类是知识或活动的某一领域的各种并列从属概念的体系,他经常表现为形式不同的示意图,并用来作为确定这些概念或对象种类之间的联系,以及帮助理解各种概念或相应对象的多样性的手段,因此范畴的分类,对于经侦哲学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经侦哲学范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经济犯罪的范畴;二是经济侦查本体论的范畴。这两大类范畴既相互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又有各自不同的特征。经侦哲学体系的建造,有赖于一定的范畴,这在哲学上也成为模型。由一套概念,结构,类型,依序整理的标准各个等级和分类组构成各的模型,称为概念的分类。黑格尔在《逻辑学》的存在论就是由质,量,度,三部分构成,而质又由存在,现有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部分构成,形成一种正,反,合的范式。这种范式对于我们建立经侦哲学体系具有一定参考的价值。
总之,经侦哲学范畴经过遴选,分类,组建,然后系统化,从而形成经侦哲学体系,关于经侦哲学体系,很多学者都有自己的不同理解,但是无论怎样只要我们运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经济犯罪这种现象,经济犯罪侦查学将会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次。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许发民:《论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经侦价值 经侦范畴 经侦体系
自从1872年英国人希尔,在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提出了经济犯罪这个概念开始,经济犯罪从此就进入了我们的生活,经过了将近100多年的寂静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经济犯罪侦查学这门古老而年轻的学科又一次焕发了青春,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层,顾不得抹去长乏的冬眠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但是面对其他公安学科的竞争与挑战,经济犯罪侦查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经济犯罪研究的学者都应该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经济犯罪侦查的哲学价值内容
经侦哲学,又可以称之为经侦法理学,在现代哲学中价值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哲学研究中的一个最具诱惑力的问题,以至于形成所谓价值哲学。英国学者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列举西方社会的三个基本价值:秩序,公平,自由,但是在价值的基础上,经侦哲学到底有怎样的研究范畴和体系是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思考的。经济犯罪侦查学是以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为内容的,因此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是经侦哲学的最基本的范畴,经侦哲学的理论大厦并非沙上之塔,而是建筑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而范畴就是这一理论大厦的基石,它起着奠基的作用,经济犯罪,经济侦查这样一些基本范畴,是经侦哲学不可缺失的。对这些基本范畴的科学界定,就如同经侦哲学的理论大厦埋下拱心石,经侦哲学面向整个经济犯罪的立法,经济犯罪司法,从中进行抽象与提炼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如果我们不是借助于范畴这样一种高度自治的抽象化手段,就无法掌握千千万万个特殊情况,因此,范畴具有高度的凝聚性,一个范畴往往包括着博大精深的思想容量。通过范畴的这种凝聚功能,就能透过分纷繁复杂的现象反映经侦的联系和本质。
二、经济犯罪侦查的哲学范畴和体系
哲学中,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客观事物是普遍联系着的,范畴作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必然反映事物的这种联系性,因而范畴之间也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不仅如此,而且真理只是在他们的总和中以及在他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在经侦哲学中,各种基本范畴也都处于相互作用之中,经侦哲学的基本原理也正是蕴含在各个范畴的关系之中。哲学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因果性关系,因果关系是现象的联系形式之一。经侦哲学中,两大基本范畴——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之间就存在这样一种因果关系。因果性,可以说是经侦中的报应观念赖以存在的哲学根据。例如著名的报应论者黑格尔在论犯罪和刑罚的必然联系时指出:“犯罪作为自在的虚无的意志。当然包含着自我否定再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显然,在黑格尔看来犯罪是原因在原因之中包含着的自我否定的因素,刑罚就是这种自我否定的外部表现,它是结果。经济犯罪与经济经济侦查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来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的把犯罪看作起因,把侦查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由于经侦哲学的两个基本范畴——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因此经济犯罪,与经济侦查的两大部分的范畴也往往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这种关系相互作用,就形成罪刑关系辩证运动的过程,这种相互运动机制是:犯罪情况制约着侦查手段,侦查手段制约刑事立法,刑事立法制约这行刑效果,行刑效果又反作用于犯罪情况,如此往复,以至无穷,这就充分说明了经济犯罪和经济侦查相互作用的关系的客观性。范畴之间的关系,往往表现为关系命题,关系命题本身又形成了一个上位的范畴,关系命题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侦哲学的科学性。
从范畴到关系命题,再从关系命题到经侦哲学体系,这是必然的逻辑进程,体系是这一逻辑进程的归宿,无疑归宿具有终级的意义,因而是价值追求的结果。在哲学上,体系的建构被称为范畴的系统化,范畴的系统化发轫于古希腊哲学。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就是由十个基本范畴构成的:本质,数量,关系,地点,时间等等。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对范畴系统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经侦哲学范畴系统化的第一步,是要对经侦哲学的范畴进行遴选,也就是说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某些经侦概念选把列入经侦哲学的范畴体系,由此形成一份经侦哲学范畴的名目录。但范畴的遴选仅是建构经侦哲学的第一步,接下来便是范畴的分类问题,在哲学中分类是知识或活动的某一领域的各种并列从属概念的体系,他经常表现为形式不同的示意图,并用来作为确定这些概念或对象种类之间的联系,以及帮助理解各种概念或相应对象的多样性的手段,因此范畴的分类,对于经侦哲学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经侦哲学范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经济犯罪的范畴;二是经济侦查本体论的范畴。这两大类范畴既相互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又有各自不同的特征。经侦哲学体系的建造,有赖于一定的范畴,这在哲学上也成为模型。由一套概念,结构,类型,依序整理的标准各个等级和分类组构成各的模型,称为概念的分类。黑格尔在《逻辑学》的存在论就是由质,量,度,三部分构成,而质又由存在,现有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部分构成,形成一种正,反,合的范式。这种范式对于我们建立经侦哲学体系具有一定参考的价值。
总之,经侦哲学范畴经过遴选,分类,组建,然后系统化,从而形成经侦哲学体系,关于经侦哲学体系,很多学者都有自己的不同理解,但是无论怎样只要我们运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去研究经济犯罪这种现象,经济犯罪侦查学将会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次。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许发民:《论刑法文化与刑法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