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音乐文化多功能性呈现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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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先秦时期音乐文化已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人类历史文明中所产生的第一件乐器、第一支乐舞、第一首所吟诵的诗歌,无不透露着与劳动、巫术、祭祀、阶级统治之间紧密又复杂的关系。如果在研究先秦音乐文化时,只着眼于音乐本体,而忽视了其他与音乐相关的因素,则只能看到“乐之末节”。故本文以先秦时期的音乐文化为主体,结合有限的文献资料和出土音乐文物资料,拟对先秦音乐文化的发展脉络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和梳理。
  关键词:先秦时期  音乐文化  多功能性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21)14-0001-03
  先秦时期的音乐文化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诸多文献材料的缺失,在对先秦时期的音乐文化进行研究时,不可孤立的看待音乐本体问题,而是要立足整个社会大环境,回归历史语境,看到各个事物之间联系、发展的因素。本下文将分别从巫术祭祀、劳动需要、阶级意志、审美教育、社会作用功能等五方面对先秦时期的音乐文化特征进行综合讨论。
  一、巫术祭祀功能
  许多原始艺术现象往往与巫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乐器方面来看,根据出土实物资料显示,新石器时期的贾湖骨笛首当其冲,根据出土情况来看,多支骨笛出土在疑似部落巫师的墓葬坑中,特别是其中M282号墓葬除了出土2支骨笛和61件随葬品外,同墓还出土了2个龟甲,与骨笛同置于墓主人的股骨部①。而龟甲在原始社会中经常作占卜之用,是巫术仪式中的必需品,因此两者同出座墓葬,让人不免猜想骨笛的功能似乎不仅仅只作为乐器使用,很可能也被当时的社会环境、使用者、制作者共同赋予了“巫”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巫术功能。从乐舞方面来看,原始社会在祈雨、祭祀时所用的乐舞被一直沿用至夏商两代,如天旱时求雨的《雩舞》、驱除瘟疫所用的《傩舞》等宗教性乐舞,同时还有关于黄帝氏族表达对云图腾崇拜的《云门》;葛天氏表达对鸟图腾崇拜的《玄鸟》;尧时表达对宇宙星河崇拜的《咸池》。可见当时的乐舞与祭祀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成为重要的典礼,同时利用仪式神秘性与音乐的人为参与性,成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手段和施恩手段,用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诸多种种记载、传说似乎都明确揭示了,在一定程度上,先秦时期,特别是远古时代,人们通过音乐、舞蹈、诗歌的创作来反映当时的人们对天、地、草木、雨水、野兽、宇宙等多种自然现象的崇拜、敬畏、渴望、歌颂。先人们将这种对自然现象的复杂情感传递给音乐、舞蹈、诗歌,并通过诗、舞、乐三者共同将其体现。
  二、辅助劳动生产
  恩格斯认为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②,人正是因为劳动才使自己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人类的起源、发展、创造,为艺术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准备条件。在中国音乐发展的历史上,音乐起源于劳动的例子也时常出现,如劳动号子就被认为是民歌的前身、发源,同时在中国音乐发展史中,先秦时期更是有许许多多生动的实例,可以证明音乐与劳动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1973—1974年间,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出土45件骨哨,每件只有音孔1-2个,经过试吹,确定其可以发出音响。但是由于按音孔数量有限,其音乐性能稍差。据此,《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北京卷》一书认为这些骨哨,在当时很有可能是捕猎时用来发出声响诱捕野兽的工具。③同时,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李永加则根据同出器物,对这一骨哨的功用进行了全新的猜测,认为与史前纺织业有密切关联④。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些骨哨的功能与作用并无明确界定,甚至各执一词,但是以上种种观点具有共通之处,余姚河姆渡骨哨并不仅仅作为响器来使用,反而是作为捕猎工具或有可能作为纺织工具使用,并作为先民劳动活动中生产活动环节的重要存在。
  再如黄帝时期所作一首《弹歌》,相传是一首猎歌。《吴越春秋》载:“断竹、续竹、飞土、逐宍(肉)”。这段歌词体现了当时远古社会人们打猎时的生动场景以及当时生活的主要劳动内容。这样生动刻画人们生活、劳作场景的诗歌还有许多,体现了音乐在当时所具有的独特的劳动功能,并作为语言媒介,用来记录社会劳动生活场景。劳动为音乐的产生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当时的音乐形式不可或缺的带有劳动性质,以劳动为基调进行乐器的制作、改制,并以劳动生活为背景进行诗歌创作,提高人们对劳动生活的热情。
  三、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夏商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开端,同时也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期,随着生产力的逐渐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阶级的诞生提供了有利条件,为音乐文化的发展也打上了鲜明的阶级烙印。例如在六代乐舞中,商代初期所创作的《大濩》《大武》,借诗、舞、乐歌颂商汤伐桀、武王伐纣的功绩,用以歌颂统治阶级的功劳,并达到威慑臣民的目的。从乐舞的歌词以及创作背景来看,当时的乐舞已经不仅仅像远古时代那样以神为中心,乐舞已经不是以祭祀神明来乞求嘉禾太平、风调雨顺的功能,而是逐渐由以“神”为中心慢慢转移到对当朝统治者功勋的夸耀与歌颂。
  除了文献记载外,先秦音乐文化的阶级性同样可以从出土乐器实物中有所体现。例如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王清雷在《西周乐悬制度的音乐考古学研究》一文中,对陶寺遗址所出土乐器、出土乐器的墓葬进行了统计:陶寺遗址己发掘墓葬1300余座,大型墓只有6座,其中地位最高的甲种大墓仅有5座。而鼍鼓、特磐与土鼓正是出于这五座大墓中。⑤鼍鼓、特磬、土鼓在当时均属于墓主身份地位的特殊象征。从出土的实物资料、乐器组合关系以及发掘简报中对这些出土乐器资料的统计来看,出土乐器的墓葬绝大部分都是中、大型墓葬,而中、大型規格的墓葬在当时基本上都是一些首领或者当朝统治者、高级贵族等身份地位显赫之人所享用的墓葬规格。
  到了西周早期,周公制礼作乐,礼乐制度成为周代统治的核心制度,并分别对用乐场合、用乐等级、乐队排列、乐器摆列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限制。杨荫浏先生认为礼乐制度是礼制与乐制的合二为一,当朝统治者把礼与乐看的同样重要,并把两者紧密结合,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手段⑥。周代的礼乐制度是先秦时期利用音乐进行阶级统治的最好体现,周代早期,礼乐制度形成之初,其严格的奴隶制等级观念为礼乐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到了周代晚期,春秋、战国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奴隶制度逐渐消失在历史舞台,而礼乐制度的存在基础也逐渐消散。   四、审美教育功能
  中国音乐教育事业的产生、发展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代礼乐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对应的机构来承载其制度、规定,于是周朝王家设立“大司乐”这一机构,主要对当时承载礼乐表演、礼乐实施的乐师、乐人进行统一管理,共分为音乐行政、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三大方面。同时,音乐机构的设立以及音乐教育的开展,为王室、贵族吸引了数量众多的音乐人才,宫廷中乐师、乐人的音樂活动以及音乐学子对音乐相关理论、演奏的学习,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时音乐发展的整体水平。《周礼·春管·大司乐》载: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袛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根据文献记载,可见当时音乐教育已初成体系,对不同年龄段国子的音乐学习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以乐德、乐语、乐舞的教育来使国子养成良好的品行,可见当时周代对音乐的教育性是有所看重的,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体制,使音乐的教育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度逐渐土崩瓦解,礼乐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石被撼动,同时思想领域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等等,促进了周代晚期音乐文化多样性、丰富性发展,音乐的作用不再只是作为统治阶级用来进行精神统治的工具,而音乐自身的审美价值和娱乐作用愈发凸显。例如随着乐曲变异形式的增多,经过进一步的艺术加工,一种被称为“乱”的曲式结构出现,并被广泛运用。《论语·泰伯》: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⑦可见美妙的乐声始终在人们的耳畔回响,此时人们已经对音乐的发展产生了更高的审美要求。
  五、社会调节功能
  关于音乐在周代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可在诸多文献中窥见一斑。《论语·阳货》:《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这是孔子对音乐所具有的社会作用的高度概括,其中“兴”指内心情感的抒发,通过所唱诵的诗歌来抒发歌者的情志,从而起到音乐的抒情作用。《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生命垂危之时,作歌咏唱,歌曰:太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萎乎!来表达其人生最后一刻的感慨。“观”,郑玄注:观风俗之盛衰,即通过音乐作品以及音乐活动来了解、观察并体会社会风俗、人文情感甚至政治得失。“群”,则是孔子强调通过音乐活动加强社会群体的情感交流。“怨”则表示在社会音乐活动中表达个人情感的好恶,如孔子曾明确表达自己对古乐、雅乐的推崇,以及对郑声的厌恶。
  此外从乐器方面来看,进入奴隶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周时期的乐器制作工艺有极大的提高,乐器数量也迅速增加,而其中尤数中、磬类乐器更为突出。尤其是在编钟这类乐器,许多纹有凤鸟纹,例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藏云纹钟、毛家冲村镈钟、曾候乙编钟等,根据《山海经·南山经》中对凤鸟的描述:有鸟焉,其状如鸡,五彩而文,名曰凤皇,首文曰德,翼文曰义,背纹曰礼,膺文曰仁,腹文曰信。是鸟也,饮食自然,自歌自舞,见则天下安宁。⑧可知这种动物在当时是一种保佑天下太平、社会安康的祥瑞象征,所以被用于装饰编钟这类礼乐重器。周代音乐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也在不断地趋于丰富多样,但是在时代大背景的限制下,音乐仍未独立存在发展,而是在这一时期体现出鲜明的制度性、教育性、社会性,同时,因为乐器制作工艺的发展、音乐专业性的进一步提升,音乐的审美娱乐性有所加强,特别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音乐美学思想的产生、礼乐制度的逐渐崩溃等,使得当时的音乐文化出现了飞跃性发展的局面,“礼崩乐坏”当为“礼崩乐盛”。
  六、结语
  先秦时期的音乐文化和音乐形式从来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巫术祭祀贯穿先秦时期音乐文化发展的始终,远古时期,人们通过舞蹈、简单的音乐节奏、旋律,表达对神明的崇拜以及对自然的敬畏,但也产生了根据劳作情景而进行的创作。进入周代,宗教祭祀仍然存在,但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诗歌创作和乐舞创作更加写实、更加贴近人民生活。除了巫术、宗教常与音乐有所联系外,进入奴隶制阶级社会后,统治者们利用音乐进行形而上或形而下的统治,并制订出一系列用乐制度。周公制礼作乐,创制的礼乐制度更是以音乐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用乐场合的制度、乐悬制度、乐舞队列制度、音列制度等均体现出周王朝等级森严、不可僭越的特征。除了以上关于先秦音乐的主要几个特征以外,音乐的审美教育功能也是不可忽视的,正是由于“大司乐”的设立,音乐教育在贵族间普及,音乐表演的专业性增强,使音乐的审美性和娱乐性在那一时代得到空前的发展,甚至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社会调节的独特作用。
  本文对于先秦时期文化的研究只摘取了其中较为突出和显著的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并不能以笔者之拙见以及区区篇幅涵盖整个先秦时期音乐文化的整体特征,但是既然对音乐文化复杂性进行探讨,若只摘取其中一个时期,则体现不出音乐文化自始至终所具有的依赖性,还有与劳动、政治、经济、思想等之间的密切联系。先秦时期文献资料之丰富、出土实物资料之繁多、神话传说之扑朔迷离,在此只能择其重者谈之论之。
  参考文献:
  [1]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8.
  [2]袁荃猷.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北京卷[M].郑州:大象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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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纯一.先秦音乐史.[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
  [5]王清雷.西周乐悬制度的音乐考古学研究[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6]萧兴华.中国音乐文化文明九千年——试论河南舞阳贾湖骨笛的发掘及其意义[J].中国音乐学,2002(03).
  [7]项阳.何以创建礼乐文明新体系[J].人民音乐,2015(01).
  [8]李永加.河姆渡遗址出土“骨哨”研究[J].东南文化,2012(04).
  ①吴桂华:《贾湖与中山寨出土史前骨笛新探》,天津:天津音乐学院,2007年,第6页。
  ②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0页。
  ③袁荃猷:《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北京卷》,郑州:大象出版社,1996年,第12页。
  ④李永加:《河姆渡遗址出土“骨哨”研究》,《东南文化》,2012年,第4期,第93页。
  ⑤王清雷:《西周乐悬制度的音乐考古学研究》,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06年,第14页。
  ⑥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8年,第33页。
  ⑦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
  ⑧[汉]刘向、刘歆:《山海经》,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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