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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大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但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由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由此可见,工程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
1、工程承包过程中以权谋私现象。当前工程建筑市场主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在市场机制转轨的过程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参与竞争。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正当操作,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既对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又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少数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乘机大搞权钱交易、贪污侵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有些人不认章法认好处,不看资质看人情,为了捞取不义之财,不惜违规搞变通,违法谋私利,是诱发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之一。
2、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偷工减料、等违规现象。现在一些有相当背景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从中谋利;有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用高额行贿手段收买有关人员逃避处罚等等。而有关职能部门少数人收受好处后就大开绿灯,对工程中存在的虚假行为或违法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结果是肥了个人,亏了国家,不仅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3、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舞弊的现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少数招投标机构、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私下串标,权钱交易。据调研,当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项目发包缺乏透明度,完全公开投标少,私下议标多;二是建设单位与投标方私下串通,泄露标底,造成不公平竞争;三是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的结果却是早已内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勾通,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决算造价。
二、工程建设领域内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人虽然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牙”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4、管理上存在漏洞,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主要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没有形成集体决策制度。
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几点建议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犯罪,不愿犯罪,不能犯罪,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机关反贪部门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
1、要拓宽案源渠道,多方收集案件线索。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犯罪;主动加强与当地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注重从项目稽查、财政监督、账目审计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案件线索来源管理,抓紧对现已掌握的有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判断,从中排查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提高线索利用率;总结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特点,以信息引导侦查,发掘窝案串案,努力提高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
2、要扎实做好初查工作,有效运用侦查措施。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手段隐蔽、办案难度大等特点,把办案重心前移,深入细致做好初查工作,秘密收集相关信息、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果断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在初查初期要深入现场勘察,学习工程建设领域知识,寻找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实际花费进行核算,研究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和违规建设。如果发现问题立即收集信息和有关材料进行,当拥有足够的立案的外围材料的时候,立即请示领导立案侦查,对嫌疑人的个人账户和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如需冻结的,立即冻结提取之。
3、抓住贪污贿赂犯罪高发领域,深入查办窝案串案。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和发案规律,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腐败问题突出的中重点领域、行业,有效运用“系统住,抓系统”的办案方法,深入查办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增强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声势。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材料采购等部门,进行细心审查。对材料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核,寻找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蛛丝马迹。一个部门查出案件后要对与该部门相关联的关系人进行重点排查,研究该部门是否存在集团犯罪和关联案件。
4、完善对工程建设领域案例的研究整理。在工作实践中不仅要自己知道怎么办理工程建设领域反贪污贿赂案件,还要积极学习别人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的先进经验,认真寻找案例并加以分析和研究,整理出成功的做法,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中加以实践。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
1、工程承包过程中以权谋私现象。当前工程建筑市场主体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在市场机制转轨的过程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参与竞争。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不正当操作,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既对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又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少数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乘机大搞权钱交易、贪污侵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有些人不认章法认好处,不看资质看人情,为了捞取不义之财,不惜违规搞变通,违法谋私利,是诱发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之一。
2、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偷工减料、等违规现象。现在一些有相当背景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从中谋利;有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用高额行贿手段收买有关人员逃避处罚等等。而有关职能部门少数人收受好处后就大开绿灯,对工程中存在的虚假行为或违法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结果是肥了个人,亏了国家,不仅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3、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舞弊的现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少数招投标机构、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私下串标,权钱交易。据调研,当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筑项目发包缺乏透明度,完全公开投标少,私下议标多;二是建设单位与投标方私下串通,泄露标底,造成不公平竞争;三是招投标机构工作人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的结果却是早已内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勾通,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决算造价。
二、工程建设领域内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人虽然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牙”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4、管理上存在漏洞,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主要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没有形成集体决策制度。
三、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几点建议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犯罪,不愿犯罪,不能犯罪,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机关反贪部门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
1、要拓宽案源渠道,多方收集案件线索。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犯罪;主动加强与当地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注重从项目稽查、财政监督、账目审计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案件线索来源管理,抓紧对现已掌握的有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统计,分析判断,从中排查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提高线索利用率;总结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特点,以信息引导侦查,发掘窝案串案,努力提高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
2、要扎实做好初查工作,有效运用侦查措施。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手段隐蔽、办案难度大等特点,把办案重心前移,深入细致做好初查工作,秘密收集相关信息、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果断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在初查初期要深入现场勘察,学习工程建设领域知识,寻找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对工程质量和工程实际花费进行核算,研究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和违规建设。如果发现问题立即收集信息和有关材料进行,当拥有足够的立案的外围材料的时候,立即请示领导立案侦查,对嫌疑人的个人账户和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如需冻结的,立即冻结提取之。
3、抓住贪污贿赂犯罪高发领域,深入查办窝案串案。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业特点和发案规律,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腐败问题突出的中重点领域、行业,有效运用“系统住,抓系统”的办案方法,深入查办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增强打击和震慑犯罪的声势。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材料采购等部门,进行细心审查。对材料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核,寻找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蛛丝马迹。一个部门查出案件后要对与该部门相关联的关系人进行重点排查,研究该部门是否存在集团犯罪和关联案件。
4、完善对工程建设领域案例的研究整理。在工作实践中不仅要自己知道怎么办理工程建设领域反贪污贿赂案件,还要积极学习别人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的先进经验,认真寻找案例并加以分析和研究,整理出成功的做法,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中加以实践。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甘肃靖远73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