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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的长治久安,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更好地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推进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落实司法部“首要标准”,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新推行了罪犯“5 1 1”教育改造模式,以提升罪犯教育的改造质量。这一模式自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这一模式的进一步深化,本文将就这一模式开展以来出现的新问题及进一步推进的思路对“5 1 1”教育改造模式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监狱 罪犯 罪犯教育 “5 1 1”教育
作者简介:林春华,福建省莆田监狱民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2-02
一、“5 1 1”教育改造模式概述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的矫正对象中,小学以下文化的约占70%以上,大学以上的不足0.2%。可见,文化程度的高低与违法犯罪现象有着直接联系,文化程度越高,违法犯罪越少,反之亦然。愚昧是违法犯罪的孪生兄弟,之所以犯罪,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缺乏科学文明知识和做人的基本道理,以自我为中心,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因此,利用罪犯在监服刑期间,对他们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
罪犯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进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为核心内容的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的的系统性教育,它是一种区别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和再社会化教育的活动,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源头。罪犯教育要以罪犯为前提,教育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造罪犯的认识、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对罪犯进行教育,可以改造罪犯无视法律规范约束的错误认识,改正损人利己的错误价值观,转变消极享乐的人生观,改变罪犯畸形的人格,培养健康向上的心理,帮助罪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对罪犯进行教育,可以疏导罪犯悲观绝望、破罐子破摔的不良情绪,充实罪犯生活,树立服从改造的正确态度,教育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矫正内容,也能有效地占领罪犯的生活空间,使其精神有所寄托;同时,对罪犯进行教育,还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增强罪犯的职业技能知识等谋生手段,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教育的作用是无穷的,要落实司法部的“首要标准”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关键就在于教育的效果。因此怎样开展好罪犯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探索推进教育改造模式,已经成为摆在我们每一位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一道亟需解决的问题。
“5 1 1”教育(以下简称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深化、发展罪犯教育的一种模式,是司法部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改造罪犯的工作措施,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举措,是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提升。511教育从广义上来讲是指一个星期5天劳动教育,1天正课教育,1天休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511教育改造模式中的“教育”是“大教育”的范畴,是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改造三大改造手段的和谐统一。狭义上的511教育仅指教育改造这一部分,下文所指的511教育即是指狭义的511教育。511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罪悔罪、法律常识、道德常识、时事政治、心理健康、专题专项等常规授课教育,及生产技能教育和规范化訓练等教育内容。
二、新形势下,“5 1 1”教育模式面临的新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原有的传统教育管理观念,工作中依然存在教育走过场、“重监管、轻教育”观念,甚至还认为发展经济是“硬”道理,教育改造是“软”指标。因此,在个别民警眼中,511教育只是罪犯教育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简单规定,是对教育改造部门提出的业务要求,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必然会造成执行效果上的缺憾。长期以来对罪犯的教育,就是把罪犯的改造与罪犯减刑、假释等奖励简单挂钩,导致罪犯对自身改造的片面认识,忽视了改造的根本目的,偏离了监狱刑罚执行的方向。
(二)教学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一味地追求罪犯的入学率、到课率以及考试及格率,而没有根据罪犯的实际文化程度和现有知识结构进行规划和设计,致使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学内容匮乏,不能迎合罪犯思想复杂多变的现实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实际而无法激起罪犯学习的兴趣。
(三)教育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教育方式上存在分类教育难的现象,在工作中,我们现在还没有将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实施针对性的教育。目前的分类实际上就是对劳动力的简单分配,于是就出现了:暴力犯与初偶犯、过失犯混押在一起,就有可能成为传播犯罪技能的天堂;初偶犯与涉黑犯、涉枪犯混押在一起,就有可能成为罪犯逆向改造,积累对社会仇恨、图谋报复社会的“温床”;职务犯与抢劫犯、盗窃犯,本科教育与小学未毕业的罪犯混押在一起,放在同一个教室教育,很难想象这样的教育有好的效果。
(四)教学主体上存在的问题
教育改造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以及受教育的罪犯对教育工作者的认可度。按我们当前这样报考招进的公务员,进行简单的岗前培训就上岗,很难胜任新时期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确有成效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以适应大教育格局下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的监狱工作要求。
不可否认,511教育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教育过程中仍然缺乏一些能充分调动罪犯主观能动性的具体措施,“填鸭式”、“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仍然是当前511教育的主要手段,因此,树立科学的教育改造理念,推进511教育改造模式势在必行。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511教育模式的思路
实践证明,511教育改造模式是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当然,不可否认,少数顽危犯在教育中未能触及灵魂深处,部分罪犯思想仍可能出现反复,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而使成效不大等问题仍然可能存在。对今后如何推进511教育模式,笔者有几点不成熟的思路,仅供参考:
(一)在教育的思想认识上,要突出“统一性”
统一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问题,实现教育改造理念的彻底转变。要深刻认识到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三课教育”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首要标准”、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新举措、新途径。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下三大基本手段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劳动改造是基础,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方向,形成一种协同作战、密不可分的良好局面,而不能“各走各的道,各唱各的调”,相互拆台、相互制肘、相互摩擦,真正形成三大手段的和谐有序、协调统一的良性趋势。同时还要提高罪犯的思想认识问题,让罪犯认识到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不仅能推动自己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等,还帮助自己在遇事的时候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学习能力,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重视教育对自己的作用,主动接受教育改造。
(二)在教育内容的设置上,要突出“针对性”
任何东西只有与时代相适宜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们教育罪犯使用的育新教材几年难得一换,内容死板缺乏趣味,甚至已经与社会脱节,更主要的是,这些教材忽视了罪犯这个群体的复杂性,就拿一个罪犯识字班来举例,一个班16个人,30岁以下的2人,30-40岁的11人,40岁以上的3人,就这样的一个班级,这样的一个年龄结构,我们要让他们学习拼音,他们不仅学不好,就是学好了又有多大的用处,也值得思考。与其这样不如让他们学习一些实用的知识、技能,罪犯是文盲的,我们教他们学习日常用的东西,他们的兴趣就会增强,让他们学习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学会了就能用,学会了就有用的东西,如:让他们认识“男”和“女”出狱后就不至于走错厕所,教他们学一些歇后语,就会增强起语言的幽默性等等。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矫正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授课内容要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及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开展需求调研,找准切入点,触及罪犯的灵魂,引起罪犯的反省、深思、共鸣,不仅要体现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更要体现出教育内容的实效性。要突出罪犯的能力素质后提升,培养良好习惯,增强刑释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在教育教学的方法上,要突出“灵活性”
罪犯的犯罪类型,文化层次、个性特征,心理状况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方式要有多样性和针对性,探索一些适合罪犯文化、个性特征的教育方式,实施分类教育、因人施教,交叉教育,最大限度地挖掘罪犯的求知欲,增强其学习的趣味性和可接受性,如:开办各类兴趣班,举办社交、谈判等社会实用知识训练等;其次要加强个别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充分利用收听广播、电视等“涉外”机会,强化、稳定和巩固罪犯的改造成果,促进罪犯的“社会化”进程;同时,还可以根据罪犯的个人兴趣爱好、需求,有选择地顺势引导罪犯观看影视光碟、阅读有益、健康书籍等活动,活动也是罪犯与民警的一次交心会,民警与罪犯进行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探讨,使罪犯在学习法律的同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鼓励罪犯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进一步拓展教育改造的渠道和途径,使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四)在教育师资的选用上,要突出“专业性”
首先要选用有教学特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修养较深的在职民警担任兼职教师,建设一支教育改造工作骨干队伍,成立优秀民警师资库,主要承担全监的专题教育讲座;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罪犯教育,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进监举办报告会或讲座等方式,提高罪犯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不断扩大教育工作的外延,实行开放式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警示教育工作乃至社区矫治工作,让社会了解监狱,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的有用的人提供教育支持。
(五)在罪犯教育的要求上,要突出“延续性”
教育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被教育者需要在不断的重复过程中逐渐接受吸收消化所有的内容。教育改造的对象往往都是一些已经形成了既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成人,对他们的教育难度自然也就更大。因此在教育中更应该突出教育的“后续性”。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除了课堂,更重要的是课后,课后还应该重视将课堂知识转化到日常工作学习中,通过各种阶段性主题活动、学习讨论、结对帮扶、个别辅导等方式不断加强深化课堂教育各项内容,注重对个别后进罪犯的帮助引导,树立典型,提高学习积极性,达到教育的目的!
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一个科学系统的改造模式,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如何利用好这个模式,使之发挥最大的功能,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我们只有树立好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正课教育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构建好大教育格局,才能保障教育改造工作又好又快的發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关键词 监狱 罪犯 罪犯教育 “5 1 1”教育
作者简介:林春华,福建省莆田监狱民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2-02
一、“5 1 1”教育改造模式概述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我国的矫正对象中,小学以下文化的约占70%以上,大学以上的不足0.2%。可见,文化程度的高低与违法犯罪现象有着直接联系,文化程度越高,违法犯罪越少,反之亦然。愚昧是违法犯罪的孪生兄弟,之所以犯罪,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缺乏科学文明知识和做人的基本道理,以自我为中心,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因此,利用罪犯在监服刑期间,对他们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
罪犯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是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惩罚的公民。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进行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罪犯恶习为核心内容的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的的系统性教育,它是一种区别与社会教育的特别的再塑教育和再社会化教育的活动,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源头。罪犯教育要以罪犯为前提,教育作为一种改造手段,通过改造罪犯的认识、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再重新犯罪。对罪犯进行教育,可以改造罪犯无视法律规范约束的错误认识,改正损人利己的错误价值观,转变消极享乐的人生观,改变罪犯畸形的人格,培养健康向上的心理,帮助罪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对罪犯进行教育,可以疏导罪犯悲观绝望、破罐子破摔的不良情绪,充实罪犯生活,树立服从改造的正确态度,教育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矫正内容,也能有效地占领罪犯的生活空间,使其精神有所寄托;同时,对罪犯进行教育,还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增强罪犯的职业技能知识等谋生手段,树立回归社会的信心。教育的作用是无穷的,要落实司法部的“首要标准”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关键就在于教育的效果。因此怎样开展好罪犯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探索推进教育改造模式,已经成为摆在我们每一位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一道亟需解决的问题。
“5 1 1”教育(以下简称511教育)改造模式,是深化、发展罪犯教育的一种模式,是司法部在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改造罪犯的工作措施,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重要举措,是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发展和提升。511教育从广义上来讲是指一个星期5天劳动教育,1天正课教育,1天休息,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511教育改造模式中的“教育”是“大教育”的范畴,是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改造三大改造手段的和谐统一。狭义上的511教育仅指教育改造这一部分,下文所指的511教育即是指狭义的511教育。511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认罪悔罪、法律常识、道德常识、时事政治、心理健康、专题专项等常规授课教育,及生产技能教育和规范化訓练等教育内容。
二、新形势下,“5 1 1”教育模式面临的新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原有的传统教育管理观念,工作中依然存在教育走过场、“重监管、轻教育”观念,甚至还认为发展经济是“硬”道理,教育改造是“软”指标。因此,在个别民警眼中,511教育只是罪犯教育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简单规定,是对教育改造部门提出的业务要求,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必然会造成执行效果上的缺憾。长期以来对罪犯的教育,就是把罪犯的改造与罪犯减刑、假释等奖励简单挂钩,导致罪犯对自身改造的片面认识,忽视了改造的根本目的,偏离了监狱刑罚执行的方向。
(二)教学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一味地追求罪犯的入学率、到课率以及考试及格率,而没有根据罪犯的实际文化程度和现有知识结构进行规划和设计,致使教学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学内容匮乏,不能迎合罪犯思想复杂多变的现实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实际而无法激起罪犯学习的兴趣。
(三)教育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教育方式上存在分类教育难的现象,在工作中,我们现在还没有将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实施针对性的教育。目前的分类实际上就是对劳动力的简单分配,于是就出现了:暴力犯与初偶犯、过失犯混押在一起,就有可能成为传播犯罪技能的天堂;初偶犯与涉黑犯、涉枪犯混押在一起,就有可能成为罪犯逆向改造,积累对社会仇恨、图谋报复社会的“温床”;职务犯与抢劫犯、盗窃犯,本科教育与小学未毕业的罪犯混押在一起,放在同一个教室教育,很难想象这样的教育有好的效果。
(四)教学主体上存在的问题
教育改造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教育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以及受教育的罪犯对教育工作者的认可度。按我们当前这样报考招进的公务员,进行简单的岗前培训就上岗,很难胜任新时期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不能确有成效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以适应大教育格局下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的监狱工作要求。
不可否认,511教育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教育过程中仍然缺乏一些能充分调动罪犯主观能动性的具体措施,“填鸭式”、“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仍然是当前511教育的主要手段,因此,树立科学的教育改造理念,推进511教育改造模式势在必行。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511教育模式的思路
实践证明,511教育改造模式是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举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当然,不可否认,少数顽危犯在教育中未能触及灵魂深处,部分罪犯思想仍可能出现反复,教育活动流于形式而使成效不大等问题仍然可能存在。对今后如何推进511教育模式,笔者有几点不成熟的思路,仅供参考:
(一)在教育的思想认识上,要突出“统一性”
统一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问题,实现教育改造理念的彻底转变。要深刻认识到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三课教育”向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首要标准”、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新举措、新途径。在511教育改造模式下三大基本手段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劳动改造是基础,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方向,形成一种协同作战、密不可分的良好局面,而不能“各走各的道,各唱各的调”,相互拆台、相互制肘、相互摩擦,真正形成三大手段的和谐有序、协调统一的良性趋势。同时还要提高罪犯的思想认识问题,让罪犯认识到知识就是力量,这种力量不仅能推动自己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等,还帮助自己在遇事的时候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学习能力,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重视教育对自己的作用,主动接受教育改造。
(二)在教育内容的设置上,要突出“针对性”
任何东西只有与时代相适宜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们教育罪犯使用的育新教材几年难得一换,内容死板缺乏趣味,甚至已经与社会脱节,更主要的是,这些教材忽视了罪犯这个群体的复杂性,就拿一个罪犯识字班来举例,一个班16个人,30岁以下的2人,30-40岁的11人,40岁以上的3人,就这样的一个班级,这样的一个年龄结构,我们要让他们学习拼音,他们不仅学不好,就是学好了又有多大的用处,也值得思考。与其这样不如让他们学习一些实用的知识、技能,罪犯是文盲的,我们教他们学习日常用的东西,他们的兴趣就会增强,让他们学习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学会了就能用,学会了就有用的东西,如:让他们认识“男”和“女”出狱后就不至于走错厕所,教他们学一些歇后语,就会增强起语言的幽默性等等。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矫正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授课内容要有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结合当前社会热点及监狱开展的各项活动,开展需求调研,找准切入点,触及罪犯的灵魂,引起罪犯的反省、深思、共鸣,不仅要体现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更要体现出教育内容的实效性。要突出罪犯的能力素质后提升,培养良好习惯,增强刑释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在教育教学的方法上,要突出“灵活性”
罪犯的犯罪类型,文化层次、个性特征,心理状况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方式要有多样性和针对性,探索一些适合罪犯文化、个性特征的教育方式,实施分类教育、因人施教,交叉教育,最大限度地挖掘罪犯的求知欲,增强其学习的趣味性和可接受性,如:开办各类兴趣班,举办社交、谈判等社会实用知识训练等;其次要加强个别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充分利用收听广播、电视等“涉外”机会,强化、稳定和巩固罪犯的改造成果,促进罪犯的“社会化”进程;同时,还可以根据罪犯的个人兴趣爱好、需求,有选择地顺势引导罪犯观看影视光碟、阅读有益、健康书籍等活动,活动也是罪犯与民警的一次交心会,民警与罪犯进行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探讨,使罪犯在学习法律的同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鼓励罪犯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进一步拓展教育改造的渠道和途径,使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四)在教育师资的选用上,要突出“专业性”
首先要选用有教学特长、实践经验丰富、理论修养较深的在职民警担任兼职教师,建设一支教育改造工作骨干队伍,成立优秀民警师资库,主要承担全监的专题教育讲座;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罪犯教育,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进监举办报告会或讲座等方式,提高罪犯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不断扩大教育工作的外延,实行开放式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帮教工作、警示教育工作乃至社区矫治工作,让社会了解监狱,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的有用的人提供教育支持。
(五)在罪犯教育的要求上,要突出“延续性”
教育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被教育者需要在不断的重复过程中逐渐接受吸收消化所有的内容。教育改造的对象往往都是一些已经形成了既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成人,对他们的教育难度自然也就更大。因此在教育中更应该突出教育的“后续性”。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除了课堂,更重要的是课后,课后还应该重视将课堂知识转化到日常工作学习中,通过各种阶段性主题活动、学习讨论、结对帮扶、个别辅导等方式不断加强深化课堂教育各项内容,注重对个别后进罪犯的帮助引导,树立典型,提高学习积极性,达到教育的目的!
511教育改造模式是一个科学系统的改造模式,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如何利用好这个模式,使之发挥最大的功能,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我们只有树立好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正课教育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构建好大教育格局,才能保障教育改造工作又好又快的發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