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可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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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务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里约定“协商不成的,合同各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在确定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时,对管辖法院的确定往往会产生争议。有的人认为,因为该条款里面有个“可”字,那么当事人就有选择的自由,当事人除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外,还可向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有的人则认为,合同里这么约定,就是协议管辖条款,协议管辖是确定的管辖、具有排他性的管辖,只要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当事人约定的法院才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其他法院无权管辖。笔者将结合案例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应如何解释及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阐述,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以期能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对待和适用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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