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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面临诸多困境,其可能产生的内涵不确定性、客体不清晰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交集、权利冲突、权利泛化等问题尚需民法学上的进一步反思和考量。尽管《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现有立法及司法经验为民法确立和纳入"新型"权利成为可能,但仍未能较好地解决"新型"权利普遍适用后的内涵外延界定、权利模糊、权利庸俗化之消极后果、相应权利得以行使的制度环境、立法技术准备等理论与实践难题。因此,应通过对"权益"之识别及"新型"权利之类型化应用、非财产性责任之勃兴、创设性判决之谨慎补充、人格权制度之扩张等予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