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nglao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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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退市概念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一家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后,由于经营所处的内外部经营条件的变化使其不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从而使其股票退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一个完善而且成熟的证券市场,必定是一个遵循市场规律、能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它可以引导市场投资者培养理性的投资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合理经营,更好的服务于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
  二.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存在的问题
  比较发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退市事由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主动退市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在我国由于"壳"资源的匮乏,因而费尽气力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往往拥壳自重,不会轻易的主动退出证券交易市场。当公司出现可以主动的情形时,他们采取的措施并不是申请退市,而是千方百计的去弄虚作假,造成我国主动退市制度的设定成了一个摆设。
  2.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动退市制度
  目前我国退市类型只有强制退市一种,公司退市自主权不强。而成熟的证券市场把退市分为三种类型: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和自动退市。既有上市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上市标准时由证券交易所使其强制退市,也有上市公司在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后主动退市。而我国只有强制退市一种。
  (二)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存在的问题
  1.标准的细化问题
  目前我国退市标准相对单一,可操作性欠缺。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可以分为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两个尺度。发展至今我国退市制度的核心一直没有变动,还是以"连续亏损的持续区间"作为衡量尺度,而对于股权分布、股票市值、净资产等的具体细节基本没有涉及。
   2.退市程序存在不足
  ST、*ST存在的原因是证券监管者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置投资风险警示向公众投资者提示上市公司存在的可知风险。但这些设置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被改变了原意。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冠上ST、*ST的股票却成了抢手的香饽饽。
  (三)退市涉及相关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观点指出,目前退市的决定权从表面上看归属于证交所,但实际上证监会有权要求证交所纠正或撤销其决定,从本质上而言就是证监会采用行政手段对证交所的管理行为的干涉。证券监督部门变通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扭曲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使退市法律制度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也动摇了法律在证券市场的权威地位。①
  三.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完善措施
  (一)退市事由相关问题完善
  1.贯彻落实我国的主动退市制度
  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于公司而言,上市应该是有进有退,而且这种决定权不能只停留在证券交易所手中。因为公司上市是和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的,从这个方面看,两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因此,一个公司处于各方面考虑要退市,只需提出申请,无需说明理由,就应该退市,这样才可以彰显上市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自主性。
  2.增加上市公司自动退市的方式
  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不仅包括完善且执行性很强的强制退市制度,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自动退市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在我国一些非上市公司对即将退市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否认一些非上市公司借一些上市公司重整之机"买壳上市"②,凭上市之"表"行圈钱之"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而我们需引入对非上市公司介入上市公司重整时的事前审查制度和事中监督制度,当其不符合条件时,则需引入上市公司的自动退市制度。
  (二)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完善
  1.细化退市的标准
  在数量标准方面,首先,应该对股票价格做出相关规定,纳斯达克市场有著名的"一美元"退市制度,并且每年因为达不到该制度而退市的股票数量占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可以设立相似的规定,规定股价在一定时间低于某一价格就强迫其退市。同样,对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也要设定相应的界限,若低于某个值就要强制其股票退市。最后,红利是股票的投资收益,可以借鉴美国及日本的经验规定连续5年内不派发红利的股票将被迫退市,以督促其更好的经营,为股东带来回报。
   2.进一步完善退市程序
  (1)健全退市程序的规定
  对于自愿退市的企业,应当由证交所与其签订退市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市。
  (2)取消ST和*ST制度
  ST、*ST制度其初衷是好的。但是在这项制度具体的实施中,却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本人认为,ST、*ST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理由是证券市场不能只进不出,扭亏无望的公司就应当退出这个市场。建立特别处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实现盈利,而实质上亏损较少的ST公司成为了众商家争抢的紧俏"壳资源"可以坐等大股东救助或获得重组重生的机会,而连续亏损多年的公司由于历史包袱重,坏帐呆帐过多,重组成本过高,已成为"卖壳"的障碍。
  3.对退市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和保护
  1)引入听证制度。
  对不服退市决定的公司予以要求听证的权利。证交所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听证会独立做出维持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2)进一步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我国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发布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同内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目前三板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建议增加从三板市场转入主板市场的相关规定和条件,以使退市股票在业绩真正改善后有机会重新回到主板市场。
   3)明确退市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任务,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柱。如果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那么证券市场的功能也就得不到发挥,没有资本的注入,一切将是空话。因此,当上市公司在退市活动中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应当明确和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随着上市公司的日趋增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也必会不断出现。但是笔者相信通过有关各方的关注和努力,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一定将更加成熟和完善,我国的證券市场也必定会朝着更加透明化、更加正规化和更加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王炳:《试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缓冲机制的完善》,载于《现代管理科学》 2003年第4期
  ②买壳上市就是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再利用这家公司,将其他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等机会注入进去,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史晓玲,柳强. 试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中国证券期货.2010(8)
  【2】张宜芳.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研究. [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09(04)
  【3】李荣.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几点思考. 商业研究. 2003(11)
  【4】王建文,范建. 证券法. 法律出版社.2007
  【5】李明良. 证券市场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4
  【6】夏军.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7】董登新. ST公司"永不退市"的制度缺憾. 瑞信. 2008(6)P41-43
  【8】顾功耘. 证券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9】叶林. 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0】陈建富. 国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对我国的启示. 管理研究.2006(5)
  作者简介:王孛(女), 湖北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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