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外逃原因以及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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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本外逃问题概述
  资本外逃是指资本持有者对一国的政治或经济形势产生恐惧、怀疑,为了规避风险和管制,确保资本安全,而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资本外逃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短期看,大规模的资本外逃会带来经济的混乱和动荡。从长期看,资本外逃降低了中国可利用的资本数量,减少了政府从国内资产中可获取的税收收入,增加了外债负担,会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后果。①
  为了管理我国的外汇市场,法律的手段被不断地运用和实施。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治理资本外逃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惩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法律震慑的作用,相关部门没有做到协调配合,致使我国资本外逃问题依然严峻。
  二、资本外逃的原因
  影响资本外逃的因素涉及很多方面,我国的资本外逃的影响因素既有其一般性,也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指国家因为本国的政治和金融目的对利率、汇率等金融资产价格进行管制,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对金融实体或明或暗的规模管理。中国做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保证国家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采取了这一手段。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的高度国有化,大力控制金融操作以及汇率的非市场化等。这些操作会导致国内金融市场不健全,资本分配效率低下,遏制国内投资渠道,加大了国内投资风险。②在国外开放的金融市场和高收益的驱使下,引起了资本外逃。
  (二)我国国内资产存在公共产权
  我国过去的全民所有制是产权模糊的一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在产权上是"全民皆有又全民皆无",产权界定到每个人身上是虚无飘渺的东西。《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其中的私有产权为"合法"私有产权。"合法"、"不合法"是政府加以界定的。若政府行为受到严格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变化的后果通常是可以预期的;相反当政府行为缺乏必要约束时,由于无法预期政府可信承诺的能力,私有产权将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风险)。③因此一部分人为了寻求更为安全的资产保护而将资产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对私有产权保护程度更高的国家,也就形成了资本外逃。
  (三)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的压力
  财政赤字对本国金融市场稳定和居民对本国货币信心会产生很大影响,进而相应的产生资本外逃。
  相应的通货膨胀也会加剧我国资本外逃。通货膨胀既为货币单位购买力下降。人们对本币的通胀预期会引起人们对本币即将贬值的恐慌。通货膨胀成为现实,货币流通过量,本币贬值,人们手中的实际资产缩水。出于避险和保值情绪,居民会将手中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币以减少损失。但对于外汇兑换有官方限制,人们便寻求资本外逃途径以达到这一目的。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10年全年CPI指数上涨3.3%。在高财政赤字和CPI上扬的情况下,无疑会加剧人们的避险情绪,加大中国的资本外逃量。
  (四)金融机构信用等级低
  我国金融机构信用等级低下,会孕生出许多危机。信而据有关研究组织统计,我国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比较低,不良资产率较高,经营效率低下,而且缺乏存款保障制度,严重威胁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平衡和稳定。因此,出于防范和保值的动机,居民将国内金融资产转移到国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这一转移过程就构成了资本外流或资本外逃。
  (五)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别待遇
  由于政策上对内、外资的"差别待遇"会产生资本外逃的另一种形式--"过渡性"资本外逃。"过渡性"资本外逃即居民先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再以非居民身份对国内进行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国家和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优惠政策,在所得税、关税、工商税、外汇管理、产业政策甚至市场准入等方面都享有"超国民待遇"。这就诱使企业将资本先转移到国外,再以"外资"的身份流回国内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三、相关法律的管制
  中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于是2008年经过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对控制资本外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这样就消除了企业和个人在想要用汇时无汇可用的顾虑,由他们自由支配合法收入的回境或存放境外,对我国的管理体制更有信心,从而减少了因担心无汇可用的资本的非法外逃。
  二是加强了对经常项目下的管理。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这样就使得想借经常项目外逃的资本受到限制,不易出逃。
  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减少资本的外逃。④
  四、结论
  现今的中国正在一步步崛起,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其中资本外逃问题对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都会产生种种不良的影响,所以保持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立灵活、市场化的利率和汇率形成机制,实行稳健的财政与货币政策,进一步消除内外资的差别待遇是防止资本外逃最根本的措施。而建立更加完善的外汇管理的法律体系是所有工作进行的保证。有了明确的法律作为指引,才能做遏制资本的非法出逃,保证国家的整体稳定和有序发展。
  注释:
  ①何璋:国际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②曲娜:《我国资本外逃分析》,现代企业教育,2009年9月下期
  ③刘儒、张敏:《保护私有产权,发展民营经济》,2007年第8期
  ④邱剑:《关于中国资本外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J],2010年第25期
  参考文献:
  [1]何璋:国际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杨海珍:资本外逃--國际趋势与中国问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3]周宗安、尹红霞:货币银行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4]尹伟华:我国资本外逃的影响因素及防治对策[J].金融市场,2009(9)
  [5] 金颖、彭玉荣:《我国资本外逃的现状及应对措施》,石家庄学院学报[J],2009年1月
  [6] 胡光辉:《中国资本外逃的宏观分析》,经济师[J],2008年第5期
  [7] 邱剑:《关于中国资本外逃的成因及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导刊[J],2010年第25期
  [8] 刘儒、张敏:《保护私有产权,发展民营经济》,2007年第8期
  作者简介:倪飒飒(女),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公司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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