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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其在1993年10月以“大磨坊”为商标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专用面粉、方便面”。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993年10月21日至2003年10月20日.2003年经续展有效期续展至2013年10月20日。2003年.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北京人磨坊面粉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面粉外包装正中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了“大磨坊”三个汉字,并在北京市场上大规模销售。涉及北京市所有的超市和批发市场,且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