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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結合体,其中,民法主要是由财产法和人身法所构成的,对财产的所有权有所明确规定,对财产的保全以及转移都实施相应法律保护。民商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其存在价值在于,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本论文针对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展开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体系;人权保护;价值
中图分类号:TP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2-0298-01
引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推动人们生活水平上升至全新的发展阶段,也使得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领域中关于人权的问题已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人权是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在经济稳定发展过程中确保人权不受侵害,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性手段,因此开展对民商法体系中的人权保护的价值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现行民商法体系特点
第一,我国的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求,民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民商法率逐渐适应市场的需求,民商法对于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不仅是一些新制定的法律,在一些原有的法律上也能有所呈现;第二,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已经吸取以往的经验进行了意识上的提升,而在人权方面,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重视比以往更深,一些出台的法规对人权保护的意识也很清晰,这也是充分体现了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重视以及保护;民商立法已经初具规模,我国近几年已经完善了民商法体系,一方面我国的一些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上可以解决民商上的大部分难题,另一方面我国民商事关系的各领域大都覆盖了民商法法律,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三,民商法理论已经趋近完善,在一些方面的研究也取得重大进展。符合我国的民事立法对我国的民商法体系的完整做出了重大贡献。
2人权的概念及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指的是人在实际中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指的是人作为生命体应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和规定的人应有的权益。其基本特点是众生平等,即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人权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的存在就代表了人是平等的,是自由的。人权的使用范围很广,不仅人类享有人权,有些时候一些团体也是享有人权的。人权如果细分可以分为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公正权等。我国治理的特点就是民主和人权相结合,只有保障了人权才能更加促进法律的实施。所以,只有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切实保障人权,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权益,市场活动也会得到促进,进而对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目前我国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
第一,个人保护,公民对自己的人权保护所采取的自力救济保障措施;第二,司法保护,司法机关通过执行法律,对人权进行的保护;第三,立法保护,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能够综合反映出现代化社会主义生活条件和以往历史文化。人权的要求和存在依据是自由、平等,而生存、发展则属于人权的精神实质内容和理想。民商法主要是为了追求自由化、平等化、合理性以及秩序性等价值。
4民商法体系中所发挥的人权保护价值及问题
人权保护被纳入到民商法体系中,并对于相关的内容予以诠释。人权主要体现为人身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人的身体需要法律的保护,人的财产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两种权利都是维护人的生存的权利。两者虽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但是相辅相成的,在现行的经济社会中是缺一不可的。在保护人权方面,要从经济角度展开。在经济社会运行中,要从经济视角审视人权,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护人权。根据民商法体制可以明确,关于人权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解释还不是很全面,并没有对人权的保护从经济细节上明确界定,因此,落实到具体应用中,就不能够真正意义地发挥人权保护作用。人权保护被纳入到民商法中,可以作为解决人权问题的基本法律,但是,很多人权的条例缺乏实质性,而且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往往局限于原则问题上,在具体应用中就会缺乏实效性。另外,民商法中所陈述的人权结构内容不够全面,对于各类的法律行为都没有明确规范,也没有从法律条例上明确体现出来。法律主体相同,可以实施同样的规则,但是如果有不同的情况发生的时候,法律规则就无法适用,这就意味着民商法是存在着滞后性的,不利于人权保护。按照法律程序很多的案件都不能够公正处理人权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5发挥民商法人权保护价值的建议
5.1加快民商法立法进程
在民商法领域中,民商法典至今尚未出台,尤其在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下,社会各领域普遍提高了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加快民商法体系的立法进程,对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将传统的立法观念意识积极转变,加强对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其次将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向科学化立法模式转变,不仅要针对违法行为的规范,更应确保其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5.2强化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法律制定的主体为人,其制定和实施都是有人来实现,民商法基础的人权保护也是由人来实现。由此来看,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和高专业性直接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加强对司法人才的引入,对高学历、经验丰富的司法人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对引入的司法人才还应开展系统全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对专业、技能、廉洁等方面的训练,确保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的技能和业务素质。在管理中,实施有效的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调动人员在岗位中的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结束语
综上,法律是人权保护的最直接方式,但是完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一项十分大的工程,现行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民商法体系对人权的保护还是不够全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转换法治冠冕,根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同时要结合当今经济的发展,适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基本现状的民事法典。民事法体系的改善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保持法律权威地位的前提下提高对人权的重视,给人权最基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蒋慧萍.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6(03):229.
[2]张晋芳.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J].中国市场,2015(09):76-77.
[3]王思博.民商法体系中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5(28):251.
[4]高晓曦.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256-257.
[关键词]民商法体系;人权保护;价值
中图分类号:TP7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2-0298-01
引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推动人们生活水平上升至全新的发展阶段,也使得人们的法律观念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领域中关于人权的问题已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人权是人生来就应该拥有的权利,在经济稳定发展过程中确保人权不受侵害,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性手段,因此开展对民商法体系中的人权保护的价值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现行民商法体系特点
第一,我国的民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求,民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民商法率逐渐适应市场的需求,民商法对于市场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不仅是一些新制定的法律,在一些原有的法律上也能有所呈现;第二,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已经吸取以往的经验进行了意识上的提升,而在人权方面,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重视比以往更深,一些出台的法规对人权保护的意识也很清晰,这也是充分体现了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重视以及保护;民商立法已经初具规模,我国近几年已经完善了民商法体系,一方面我国的一些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上可以解决民商上的大部分难题,另一方面我国民商事关系的各领域大都覆盖了民商法法律,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三,民商法理论已经趋近完善,在一些方面的研究也取得重大进展。符合我国的民事立法对我国的民商法体系的完整做出了重大贡献。
2人权的概念及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法律权利、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指的是人在实际中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指的是人作为生命体应有的权利;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和规定的人应有的权益。其基本特点是众生平等,即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人权具有普遍适用性,它的存在就代表了人是平等的,是自由的。人权的使用范围很广,不仅人类享有人权,有些时候一些团体也是享有人权的。人权如果细分可以分为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公正权等。我国治理的特点就是民主和人权相结合,只有保障了人权才能更加促进法律的实施。所以,只有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共同作用,切实保障人权,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权益,市场活动也会得到促进,进而对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目前我国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
第一,个人保护,公民对自己的人权保护所采取的自力救济保障措施;第二,司法保护,司法机关通过执行法律,对人权进行的保护;第三,立法保护,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治社会里,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已由过去的以暴制暴式的对恶政的抵抗渐转为宪法秩序、法律秩序下的和平抵抗。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能够综合反映出现代化社会主义生活条件和以往历史文化。人权的要求和存在依据是自由、平等,而生存、发展则属于人权的精神实质内容和理想。民商法主要是为了追求自由化、平等化、合理性以及秩序性等价值。
4民商法体系中所发挥的人权保护价值及问题
人权保护被纳入到民商法体系中,并对于相关的内容予以诠释。人权主要体现为人身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人的身体需要法律的保护,人的财产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两种权利都是维护人的生存的权利。两者虽然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但是相辅相成的,在现行的经济社会中是缺一不可的。在保护人权方面,要从经济角度展开。在经济社会运行中,要从经济视角审视人权,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护人权。根据民商法体制可以明确,关于人权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解释还不是很全面,并没有对人权的保护从经济细节上明确界定,因此,落实到具体应用中,就不能够真正意义地发挥人权保护作用。人权保护被纳入到民商法中,可以作为解决人权问题的基本法律,但是,很多人权的条例缺乏实质性,而且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往往局限于原则问题上,在具体应用中就会缺乏实效性。另外,民商法中所陈述的人权结构内容不够全面,对于各类的法律行为都没有明确规范,也没有从法律条例上明确体现出来。法律主体相同,可以实施同样的规则,但是如果有不同的情况发生的时候,法律规则就无法适用,这就意味着民商法是存在着滞后性的,不利于人权保护。按照法律程序很多的案件都不能够公正处理人权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5发挥民商法人权保护价值的建议
5.1加快民商法立法进程
在民商法领域中,民商法典至今尚未出台,尤其在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下,社会各领域普遍提高了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加快民商法体系的立法进程,对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将传统的立法观念意识积极转变,加强对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其次将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向科学化立法模式转变,不仅要针对违法行为的规范,更应确保其为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5.2强化司法人员队伍建设
法律制定的主体为人,其制定和实施都是有人来实现,民商法基础的人权保护也是由人来实现。由此来看,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和高专业性直接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应加强对司法人才的引入,对高学历、经验丰富的司法人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对引入的司法人才还应开展系统全面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对专业、技能、廉洁等方面的训练,确保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的技能和业务素质。在管理中,实施有效的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调动人员在岗位中的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结束语
综上,法律是人权保护的最直接方式,但是完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是一项十分大的工程,现行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民商法体系对人权的保护还是不够全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转换法治冠冕,根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对民商法进行完善。同时要结合当今经济的发展,适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基本现状的民事法典。民事法体系的改善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保持法律权威地位的前提下提高对人权的重视,给人权最基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蒋慧萍.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6(03):229.
[2]张晋芳.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J].中国市场,2015(09):76-77.
[3]王思博.民商法体系中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J].法制博览,2015(28):251.
[4]高晓曦.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25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