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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拜读《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林亚刚同志《关于安乐死的认识及立法思考》(以下简称林文)一文,受益匪浅。尤其是在安乐死的对象、方法与实施程序方面,林文均提出了较好的见解。但是,我觉得林文对安乐死概念的认识,在逻辑上是紊乱的,所举例子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得到林文的作者及国内同仁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