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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设置前置条件超越主任会议职权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以此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做法,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是于法不符的。
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可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法定前置条件只有两个:一是“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汇总意见进行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二是“一府两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送交常委会。很明显,这里没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才享有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职权;对于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类似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的范畴,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定,就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属越权行为。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先经主任会议通过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先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所要履行的职责只有二项:一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二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法律没有赋予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事先通过权。
二是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主任会议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其实际作用只是帮助修改报告而已,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监督法对如何形成和修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主任会议多此一举。对于主任会议或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交由“一府两院”并在报告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并不需要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先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再决定暂缓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妥。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朱韦懋
不需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应该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要先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从法定程序上讲,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对于哪些是重要日常工作,以及处理这些重要日常工作的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自然也没有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先要通过。但监督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则明确规定了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就意味着这一监督职权属于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主任会议。
从两者代表性来看,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或者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和数量不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如果在主任会议上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就有悖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在常委会会议上,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审议,再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广泛集中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真正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主任会议先通过能起审查把关作用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
主任会议虽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但其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事项,都比较熟悉,况且一般还有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因此,专项工作报告预先由主任会议通过,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
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也有法可循。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既然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权这样做,那么由“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先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听取意见,甚至提出暂缓提请常委会审议,也是合情合理的。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方 芳
主任会议先审定是实际需要
主任会议既然对专项工作报告有权组织专题调查,那么听取报告及对问题的说明和解释,也就符合法理。同时,应当看到,当前不少地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往往存在以通篇工作汇报代替个别问题回应的现状,针对性不强,偏离人大视察、调研的问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找到切入点,这就迫切需要主任会议提前审查,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做好准备。而且,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组织视察或调研后,必定会将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恰恰可以根据所掌握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为常委会更好地开展审议严格把关。因此,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预先审定,是当前实际需要,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需要。
设置前置条件超越主任会议职权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以此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做法,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是于法不符的。
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可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法定前置条件只有两个:一是“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汇总意见进行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二是“一府两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后送交常委会。很明显,这里没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作为前置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才享有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职权;对于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类似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的范畴,主任会议只能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决定,就超越了主任会议的职权,属越权行为。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先经主任会议通过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一是法律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要先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所要履行的职责只有二项:一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二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法律没有赋予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事先通过权。
二是主任会议事先通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必要。主任会议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其实际作用只是帮助修改报告而已,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而监督法对如何形成和修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并不需要主任会议多此一举。对于主任会议或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交由“一府两院”并在报告中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并不需要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先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再决定暂缓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妥。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朱韦懋
不需要先经主任会议通过
笔者认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应该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要先经过主任会议通过。
从法定程序上讲,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看起来比较抽象,对于哪些是重要日常工作,以及处理这些重要日常工作的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自然也没有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先要通过。但监督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则明确规定了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就意味着这一监督职权属于人大常委会,而不是主任会议。
从两者代表性来看,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或者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员结构和数量不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如果在主任会议上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就有悖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在常委会会议上,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讨论、审议,再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广泛集中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真正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性。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主任会议先通过能起审查把关作用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专项工作报告,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
主任会议虽是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但其成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涉及的事项,都比较熟悉,况且一般还有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因此,专项工作报告预先由主任会议通过,可以起到审查把关作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
主任会议预先通过也有法可循。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既然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权这样做,那么由“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先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听取意见,甚至提出暂缓提请常委会审议,也是合情合理的。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方 芳
主任会议先审定是实际需要
主任会议既然对专项工作报告有权组织专题调查,那么听取报告及对问题的说明和解释,也就符合法理。同时,应当看到,当前不少地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往往存在以通篇工作汇报代替个别问题回应的现状,针对性不强,偏离人大视察、调研的问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往往无从下手,难以找到切入点,这就迫切需要主任会议提前审查,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做好准备。而且,常委会工作机构在组织视察或调研后,必定会将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恰恰可以根据所掌握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为常委会更好地开展审议严格把关。因此,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预先审定,是当前实际需要,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