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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业碳汇作为一个新兴的环境投资项目,在我国逐渐发展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市场也相应出现。现阶段我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所交易的项目有按照《京都议定书》要求注册的造林、再造林项目;非基于《京都议定书》要求而实施的造林、再造林项目,森林经营项目,可持续性木材利用项目。这些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只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有序合法的进行交易,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从而引发对通化县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发展的思考。
关键词:通化县;碳汇交易;思考
一、林业碳汇交易介绍
所谓碳汇交易,就是发达国家出钱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这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交易是一些国家通过减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转卖给需要的国家,以抵消这些国家的减排任务,并非真正把空气打包运到国外。气候变暖是人类面临的十大生态问题之首,而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形成的温室效应则是气候变暖的根源,森林碳汇功能具有比其他减排方式更经济和高效的优点。在市场上,森林碳汇被作为商品,通过碳信用自由转换成温室气体排放权,帮助国家完成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这就形成了森林碳汇服务市场。森林碳汇的市场交易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提供了市场交换的方式,实现了森林生态价值的市场补偿,对于融资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分散
虽然我国对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运作、经营、管理,更多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将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项目管理、基金会管理、计量管理分别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各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的项目认定,计量核准的依据不一,不利于我国开展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不利于统一监管的实现。
2.交易项目的产权模糊
在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明确的产权是首要条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森林、林地所有权的规定是为国家与集体所有,对于个人及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来取得相关林木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林业碳汇项目时,当林业碳汇项目的造林达到一定范围,到底是国家或集体基于森林资源拥有、而且由《物权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规定的。据此,需要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碳汇林的产权明确,进而维护林业碳汇交易的安全。
3.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欠缺
林业碳汇交易的固碳量是一个需要通过专业标准计算出的计量。只有按照相关标准的计算得到的固碳量才可以在交易市场中流通。我国关于计量的方法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但是其只解决了计算的准则性问题,对于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还是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出。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人员资格的考查,恶意报告的责任都没有规定。
4.风险防范机制缺位
由于林业碳汇交易的是森林、林木的固碳量,而森林、林木在种植养育期间都会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可能存在病害等使原有的林木量减少进而影响固碳量的计算。除此之外,林业碳汇交易也容易受到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交易双方的风险负担,使交易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对于这些影响,现阶段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障交易双方。
三、对于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议
1.建立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立法
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国际上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生态保护是与各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将其作为一种减排方式的机制。我国现阶段也在积极地参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达到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正是如此,更应当通过统一的立法明确林业碳汇项目的生态效益以及认购林业碳汇的合法性。只有将林业碳汇交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统一其中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制度,融资手段,信息披露等,才能更好地促进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统一立法的建立,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市场准入,项目核准,计量方法等进行整合,以期达到各地区的林业碳汇项目具有相同的基准。
2.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第三方评估制度
由于林业碳汇项目中固碳量的计算专业性强,需要有关机构予以认证,和具有权威专业性的文件。只有这样,固碳量才能安全有保证的在市场中交易流通。对此,我国法律应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第三方评估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第一,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性规定相关的设立条件,对机构的人员、机构审查认证的报告等做出相关规定,配套相关的法律程序。第二,对在第三方认证机构任职的专业人员应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并且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第三,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恶意串通而做出的认证文件,做出文件的人员及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明确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交易项目的产权
在市场中交易的林业碳汇应是有严格明确产权的森林、林木产生的固碳量。因此,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明确林业产权的归属,特别是个人、企业与集体、国家在产权争议上的界定标准。在制定这类法律标准,确定争议林业产权归属时,可以借鉴效益最大化的标准来制定规则,即林木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要看谁能更有效率地将林业碳汇产权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而没有得到权属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
四、结语
通化县的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有林地面积达29.9万公顷,在通化县我们随处可见,漫山遍野的原生阔叶林,有机融合的针阔混交林,规模壮观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茁壮成长,显露着无限生机。大力发展林业,不仅是缓解气候变暖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充分利用太阳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改善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中国政府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森林的“碳汇”功能,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做出努力。为增加森林资源,中国政府不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力加快植树造林步伐、提高森林质量,而且还大力发展沼气、改灶节材,以减少森林资源低值消耗,保护和增加了森林资源。有些“碳汇”项目则以风电、水能开发等清洁发展项目的形式出现,有的还为农民、林场工人特别提供生态教育、植树造林、管理等相关的培训。相信通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通化县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华,何玲等.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A).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9
[2]曹开东.中国林业碳汇市场融资交易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3]郑爽.全球碳市场动态[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2(6)
关键词:通化县;碳汇交易;思考
一、林业碳汇交易介绍
所谓碳汇交易,就是发达国家出钱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这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森林生态价值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交易是一些国家通过减少排放或者吸收二氧化碳,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转卖给需要的国家,以抵消这些国家的减排任务,并非真正把空气打包运到国外。气候变暖是人类面临的十大生态问题之首,而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形成的温室效应则是气候变暖的根源,森林碳汇功能具有比其他减排方式更经济和高效的优点。在市场上,森林碳汇被作为商品,通过碳信用自由转换成温室气体排放权,帮助国家完成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这就形成了森林碳汇服务市场。森林碳汇的市场交易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提供了市场交换的方式,实现了森林生态价值的市场补偿,对于融资发展林业、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分散
虽然我国对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没有一部统一的立法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运作、经营、管理,更多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将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项目管理、基金会管理、计量管理分别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这种分散的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各地区的林业碳汇交易的项目认定,计量核准的依据不一,不利于我国开展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也不利于统一监管的实现。
2.交易项目的产权模糊
在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明确的产权是首要条件。依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对于森林、林地所有权的规定是为国家与集体所有,对于个人及其他组织主要是通过承包宜林的荒山荒地造林来取得相关林木的所有权。因此,在进行林业碳汇项目时,当林业碳汇项目的造林达到一定范围,到底是国家或集体基于森林资源拥有、而且由《物权法》所切实保障的森林资源林权,还是由经营或种植林木的个体或企业享有基于种植行为而获得的林木所有权,这个矛盾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没有规定的。据此,需要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碳汇林的产权明确,进而维护林业碳汇交易的安全。
3.第三方评估认证制度欠缺
林业碳汇交易的固碳量是一个需要通过专业标准计算出的计量。只有按照相关标准的计算得到的固碳量才可以在交易市场中流通。我国关于计量的方法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但是其只解决了计算的准则性问题,对于实践中,具体的操作还是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做出。我国现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第三方机构的设立条件,机构人员资格的考查,恶意报告的责任都没有规定。
4.风险防范机制缺位
由于林业碳汇交易的是森林、林木的固碳量,而森林、林木在种植养育期间都会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如可能存在病害等使原有的林木量减少进而影响固碳量的计算。除此之外,林业碳汇交易也容易受到政策与市场需求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交易双方的风险负担,使交易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对于这些影响,现阶段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措施,没有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障交易双方。
三、对于完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议
1.建立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立法
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国际上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全球气候变暖,环境生态保护是与各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林业碳汇交易已经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将其作为一种减排方式的机制。我国现阶段也在积极地参与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市场达到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正是如此,更应当通过统一的立法明确林业碳汇项目的生态效益以及认购林业碳汇的合法性。只有将林业碳汇交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统一其中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制度,融资手段,信息披露等,才能更好地促进全国统一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统一立法的建立,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对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中的市场准入,项目核准,计量方法等进行整合,以期达到各地区的林业碳汇项目具有相同的基准。
2.确定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第三方评估制度
由于林业碳汇项目中固碳量的计算专业性强,需要有关机构予以认证,和具有权威专业性的文件。只有这样,固碳量才能安全有保证的在市场中交易流通。对此,我国法律应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第三方评估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第一,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专业性规定相关的设立条件,对机构的人员、机构审查认证的报告等做出相关规定,配套相关的法律程序。第二,对在第三方认证机构任职的专业人员应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并且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第三,明确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如恶意串通而做出的认证文件,做出文件的人员及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相关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明确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交易项目的产权
在市场中交易的林业碳汇应是有严格明确产权的森林、林木产生的固碳量。因此,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明确林业产权的归属,特别是个人、企业与集体、国家在产权争议上的界定标准。在制定这类法律标准,确定争议林业产权归属时,可以借鉴效益最大化的标准来制定规则,即林木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要看谁能更有效率地将林业碳汇产权的效益发挥到最大限度。而没有得到权属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
四、结语
通化县的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有林地面积达29.9万公顷,在通化县我们随处可见,漫山遍野的原生阔叶林,有机融合的针阔混交林,规模壮观的红松林和落叶松林茁壮成长,显露着无限生机。大力发展林业,不仅是缓解气候变暖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充分利用太阳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改善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中国政府通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森林的“碳汇”功能,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做出努力。为增加森林资源,中国政府不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着力加快植树造林步伐、提高森林质量,而且还大力发展沼气、改灶节材,以减少森林资源低值消耗,保护和增加了森林资源。有些“碳汇”项目则以风电、水能开发等清洁发展项目的形式出现,有的还为农民、林场工人特别提供生态教育、植树造林、管理等相关的培训。相信通过全县人民的共同努力,通化县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华,何玲等.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A).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9
[2]曹开东.中国林业碳汇市场融资交易机制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8
[3]郑爽.全球碳市场动态[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