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破产法变革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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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该领域的破产管控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破产法必须接受并且回应互联网经济发展对其的挑战。因此,本文首先明确了破产法之于互联网经济的意义,进而分析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特征。最后提出了互联网经济发展对破产法变革的新要求,包括确立互联网企业中创意的重要性、变革破产管理模式、运用“互联网 ”开展破产处置。
  关键词 互联网 经济 破产法 变革
  作者简介:吴国栋,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研究方向:民商法;刘海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35
  当下,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些新特征对已有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秩序规则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今法学界不少有识之士已经注意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于传统法律规则已经产生了一些冲击和挑战,如著作权法、财税法、刑法等等,并且已有一些文献对互联网经济在这些法律层面的影响展开了研究。然而互联网经济在破产法领域的影响,至少国内学者对该课题进行研究的是少之又少。破产法是维持和重建市场主体信用基础的基本法律,因此研究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破产法变革趋势,对于保障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法律和现实意义。
  一、破产法之于互联网经济的意义
  从本质上讲,互联网经济属于一种信用经济的模式。互联网企业无论是通过股权融资,或者是债券融资,都是建立在基本的信用基础上的。而破产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为信用经济提供基本的风险法律保障。
  (一)破产法为互联网经济的风险分担提供法律保障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时时刻刻会面临着各种风险,然而其中最致命的风险当然就是破產风险。因此,政府所制定的各种经济法律和企业监管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企业有效管控企业的破产风险。互联网经济或者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破产风险。破产法在互联网经济或互联网企业在处置破产风险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互联网企业遇到破产时,破产法能够保证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资源实现分配,这种分配的主要依据便是破产法所确定的债务清偿顺序。
  其次,破产法中规定有优惠性清偿和防止欺诈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保证了债权人在破产处理过程中得到最大的公平对待。
  (二)破产法为互联网经济破产风险化解和资源配置提供法律保障
  企业在经营壮大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在不断的隐藏聚集,这无疑会增加企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如果这些不安定因素在某一时刻集中爆发,那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破产法通过重整制度的设计,能够帮助企业在一定比较平稳的环境下经营发展,使经营风险不会在短时期内集中爆发,有效降低了企业因经营困境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并且正因为有破产法的存在,使得企业在破产发生后,企业资源能够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实现流动和重新配置。
  二、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特征
  (一)互联网经济频出新概念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很多互联网经济新概念是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新概念并没有什么实际运用价值,然而却被一些别有用心者所利用。这些人将这些新概念进行一定包装编排后,转为变成了一些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的违法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投资基金、O2O,等等。一些不明真相而又急迫想发财的普通群众,就会很容易上当受骗,其自身经历利益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和损失。除此之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利用所谓的互联网经济新概念成为“皮包公司”。所谓“皮包公司”就是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固定工作地点和固定工作员工,只提着一个皮包就四处做生意。这些皮包公司经常对外声称自己有个规模很大、发展前景很好的项目。出于资金需求需要筹集资金,并且承诺给予投资者很高的回报,实际上很多就是变相的非法集资。
  (二)互联网用户群与破产利益相关者范围扩张
  破产法不仅是为了企业发生破产时,保证债务集中清算,而且还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然而互联网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使得其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大大拓展。传统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能涉及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而互联网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会进一步扩大至互联网产品的用户群。当前的互联网企业无不是强调“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互联网企业要发展,其前提是要培养大量免费或付费的用户群。例如,网上打车平台就是靠吸引大量用户付费使用其应用来实现经营的。如果像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一旦遇到破产的情形,在债务清偿时就不得不考虑预期联结的用户群这一特殊利益相关者群体。而要保证实现这一点,目前的破产法律需要重整计划的制权利、参与权,并且还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用户群基数大这一现实问题。这就预示着互联网企业破产时,需要将破产法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协同使用,从而为互联网用户群参与进破产程序提供一个合法方便的空间。
  (三)互联网企业资产特征与债务人财产处置新问题
  传统企业的企业价值主要来源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如车间、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然而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多是无形资产、如网站、计算机软件、APP、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等。核心资产的独特性,使得互联网企业在实施破产程序时产生一些特别的困难:例如,首当其冲的就是互联网企业融资模式所带来的权利界定模糊问题。传统企业在融资时,投资者考察的是企业有多少有形资产,企业有多强的盈利能力,等等;可是很多互联网企业投资者首先看重的是互联网企业上市后的股票升值前景。我们经常能看到某某互联网企业获得了A轮、B轮、C轮多少数额的融资这样的新闻报道,但是很少有说明该企业获取融资的方式和细节。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债务清偿时,优先保护债权人权益,这种情况下权益人持有的是股权还是债券对于挽回自己损失的影响就特别巨大。由于互联网企业的融资方式不透明,使得法院在界定权益相关者是股权人还是债权人时经常遇到困难。   再例如,企业破产清算时,对债务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进行出售是一个重要内容。互联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收集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甚至这些客户信息已经成为很多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或者实现企业重整,有时候需要出售企业核心资产。但是如果将这些客户信息进行出售,就可能产生侵犯客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一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了界定,表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表明不能将互联网企业的客户个人信息作为企业核心资产进行出售,如此一来便不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规定的调整,比如规定特殊情况下,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允许通过有条件地出售客户信息资产,来最大限度保证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利益。
  三、互联网经济发展对破产法变革的新要求
  (一)确立互联网企业中创意的重要性
  互联网企业破产清算困难,一个核心原因就在于互联网企业的产权难以界定。互联网企业在成立之初,其合伙人有的是资本入股、有的是技术入股,还有的是创新入股。可是一旦到了企業不得不进行破产清算时,各种合伙人就可能相互推诿责任,这就是因产权不明而造成了破产清算困难。因此如何帮助互联网企业划分好企业产权,并且更好地划分其经济风险,就成为破产法在互联网变革中的一个重点。本文认为,由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深受新的科学技术的影响。实践表明,一项重大科学技术的推出和应用,往往能对互联网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因此,互联网企业的破产处理可以充分注重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创意、创新技术的重要性,并且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各利益相关者如何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变革破产管理模式
  破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清算破产企业资产,最大程度保证债权人利益。而且还具有重整企业的功能和作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务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从这些规定来看,重整企业的营业控制主要是由管理人来实现。然而这种模式在传统企业中比较好实行,但是在互联网企业中却遇到了很大挑战。因为互联网企业对于信息传输技术的使用更加普遍,这就帮助企业各个合伙人能够快速及时地进行平等的交流和沟通,每个合伙人都可以负责一个项目,并且在自己所辖项目内有独立的决策行使权,简而言之互联网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多中心的。因此在破产重整时,即便由管理人接管了企业的营业事务,管理人也难以接管企业全部事务,还是可能有一部分事务处于债务人管理之下。因此,保留债务人的破产管理模式,更加适用于互联网企业破产程序。而《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很可能成为未来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的主流控制模式。
  (三)运用“互联网 ”开展破产处置
  “互联网 ”是2015年两会上提出的一个重要经济发展新理念,它倡导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从而创造新的发展生态。我国司法机关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将“互联网 ”的理念引入互联网企业破产处置中来。例如,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召开债权人会议;在企业重整投票时,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让债权人进行投票。再例如,在互联网企业的破产处理中,将互联网企业的资产,如客户资源信息、创新技术等,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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