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释法说理,有效转变执法理念 探索公开示证,切实优化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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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执法理念是执法行为的思想基础,也是各项检察工作推进落实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同志在基层调研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同志在今年的全市检察长半年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要注重改進监督方式,执法办案要从照搬法条向释法说理延伸。释法说理作为执法办案环节有效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都进行了积极探索,检察系统内部各级单位也各自出台了释法说理工作规定,释法说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获得了国内外各界的一致好评。然而,在实践中问题也随之而来,因当前已出台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问题亟待统一规范和解决。现实的需要和理论、实践的缺位,使公开示证制度探索作为契合释法说理工作制度本质内涵,对工作新方式有益延伸迫切而重要。
  关键词执法理念 执法效果 释法说理 公开示证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5-02
  
  释法说理,就是论证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事项适用法律所依据的理由的工作。决定只有经过充分论证,缜密思考,才能让人信服,从而保证法律监督的工作具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释法说理的“理”,包括事理、法理、情理,具体内容既包括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阐述性意见,对事实的推理认定和对法律适用提出的分析性意见,还包括对被监督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详细的答复,在提出合理的处理决定的同时,还应注重刑事政策的分析,充分考查当事人的社会情况、行为动机、目的、法定情节等因素,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决定,做到观点明确、逻辑严密、有理有据,只有这样的决定才能得到社会心理的认同,体现社会普遍正义。
  公开示证,是指对于不服本院决定的刑事申诉、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和其他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全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针对信访人所提出的信访理由,有针对性的向信访人公开本院审查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主要证据。从而尊重并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程序的透明、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实现检察机关司法的正当化、公正化,促进司法和谐、社会和谐的一种科学和人文性的释法说理工作机制。
  一、倡导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理念的可行性分析
  (一)倡导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理念符合我国法律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众所周知,人民享有社会各项权利的首要前提是享有知情权。结合司法实践来看,人民群众只有知道司法机关正在做什么和怎么做,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司法信息,才能正确参与和监督司法活动。但是,由于法律职业特有的技术性、专业性,使检察业务与普通民众之间存在距离。根据我院五年受理的975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统计表明:当前信访人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法律知识欠缺。40岁以上的信访人占78.9%,且大多为退休在家人员或无业失业人员。中专以下学历的申诉人占84.2%,其中甚至有10.5%为文盲。学历偏低的客观情况使他们容易产生三种错误。第一,对法律及相关法规产生片面理解;第二,只针对自己的案件挑选一些相关法条研读,断章取义;第三,找到的法律依据是现在已经不适用的旧法。而检察机关通过实行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和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使公民的其他权利得以保障。
  (二)倡导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理念有深厚的法理为支撑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必须兼顾不同利益,必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诉讼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有知情、监督、申诉的权利也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应有之义。实行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是在检察环节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国法与“人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这也是公开、便民司法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
  (三)倡导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实现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
  党中央在新时期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为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
  公开示证作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主要方式,是检察机关在涉法涉诉工作中释法说理的核心内容。立足充分的证据,经过缜密的思考,对不捕、不诉等理由运用法律语言并紧密结合社会基本常识、规则,条分缕析,简洁明了,注重说理技巧,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使之听懂,理解,服气,满意,体现检察机关司法的正当化、公正化,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的实现,真正确保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倡导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理念能够消除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答复程序原有制度缺陷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前,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根据职能设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信访事项答复结果时是口头或《信访事项答复通知书》书面予以答复。仅凭一句结论或一纸文书答复信访人,对做出结论的相关法律依据告知不充分、不具体,对做出结论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不公开,往往难解当事人心里的“疙瘩”,由此引发当信访人重复信访、多部门信访、越级信访等问题突出。
  (五)倡导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理念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
  通过实行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使信访人能够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建立在对事实和证据充分论证和缜密思考的基础上,促使信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处理结果,能够实现有效沟通,增进理解,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认识。这样,在没有增加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既有利于减少复议、复核案件,有效预防涉检上访情况发生,又可节省有限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二、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的执法效果
  (一)变“内部操作”为“阳光作业”,切实增强执法公信力
  就信访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办结后向信访人当面示证、以案释法、以事明理、公开答复,向信访人公开案件证据、阐释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强检务工作透明度,使信访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所依据的法律和证据心知肚明,对减少诉讼、达到息诉罢访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志着我院对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答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减少原有答复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的随意性,建立健全一个严密的、科学的、制度化的、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消除信访人对查处结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合法合情存在种种猜忌和非议。
  (三)增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案人员的执法责任感
  开展公开示证方式后,必然对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提高其热潮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尽心尽力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掌握。
  (四)便于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实行刑事信访公开示证制度,依法向当事人解释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阐明过错责任,使当事人明白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探索构建以公开示证方式开展释法说理制度
  制度性的问题应当从制度上来解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多年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践经验,以曾经试行过的以公开示证的方式听取信访人意见的工作方法为基础,起草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示证程序细则(试行)》。我院党组对此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近一年来,通过召开多次小型研讨会、数据采集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等多种形式,对该细则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论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施行。
  (一)规范公开示证的方式方法
  可以采取书面说理、口头说理相结合的说理方式,通过邮寄法律文书、预约答复、主动上门、约见检察官、跟踪回访等方式开展公开示证工作,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还可以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参加公开示证工作。对信访人有关情况问得准、问得深、问到位,找准引发信访的症结,准确判断其利益诉求,通过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对照比较和类比等进行案件的比较分析,在辩明是非的基础上讲述道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打开来访人心结。
  (二)明确公开示证的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公开示证程序:(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诉。下列案件不适用公开示证程序:(1)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2)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公开示证的。
  (三)确定公开示证的内容及对象
  应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七项内容。主要对象为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下级提起抗诉的检察机关等被监督机关以及请求赔偿人、申诉等当事人。
  四、公开示证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各政法机关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自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履行职能和开展工作的情况,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对策。遇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议,随时召开。
  针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涉法涉诉信案案件,办理单位汇报办理情况动态,与其他单位交流有关信息,其他单位积极协作配合,共同研究讨论处理案件的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经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文件,该意见对各方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各方应参照执行。
  (二)针对一案多访案件情况,实行会商连同答复制度
  凡有信息表明到我院来访者亦到其他部门去访,我院立即主动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统一答复口径,一站式答复处理意见,减少来访人往复奔波。
  (三)健全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通报制度
  各相关部门确立一名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员,定期沟通、交换有关工作信息和业务资料。遇有重大、紧急等特殊情况,及时通报。以便实现各单位的优势互补,使稳控工作形成合力。
  (四)加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中的协作配合
  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利用自身业务方面的资源条件,在其他单位提出协办请求时应当及时给予协助,需要人力物力支持的,应当及时做出安排;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各方联合行动时,经过协商,共同制定行动方案,按照分工,配合工作。对于重大疑难或重点事项、案件,由相关单位联合接访、共同答复处理。
  五、运用公开示证工作方法妥善息诉罢访
  我院试行公开示证工作方法后,目前已妥善办理了多起信访案件,其中妥善息诉罢访的一起告急访和一起长达十年的刑事申诉案件,充分体现了为群众解疑难、办实事的作用,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来访人谢某到我院反映其因涉嫌受贿罪被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该案承办人将其受贿的汽车扣押后予以处理,后在法院判决中,又收缴了该车的预付款三万元,谢某认为扣车和扣预付款属于重复收缴,要求我院予以解决。谢某刚到我院来访时情绪激动,拍桌子、谩骂甚至一再表示要到天安门制造事端。我处立即对谢某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通过调阅卷宗,发现谢某案件在反贪局移送起诉之前,反贪局承办人对谢某讯问关于扣押受贿的赃车如何处理时,谢某表示车辆是行贿公司为其分期付款购买的,行贿公司已支付了三万多车款,这三万多由谢某自己退赔,并表示因自己服刑期间家中没有人继续支付购车贷款,所以该车不打算要了,谁要剩余车款由谁支付,与其没关系了。后谢某又写下委托书、委托检察机关帮其处理此车。在该案件答复时,我处采用公开示证工作方法,就谢某一直强调的当时处理此车时未经其同意的情况,向其出示了其当时自书的委托书和汽车过户的三方协议,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申诉人张某夫妇自其儿子1999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后,十年来持续到各级机关申诉,经多方调查该案件不存在问题,均以维持原判结案,该申诉人继续到北京市检察院申诉,市院将该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为平息此起案件,决定增强工作的透明度,针对申诉人认为办案时效超期的问题,将案件办理的全部诉讼程序时间列表,并将每段诉讼时效内司法机关的调查内容向其逐项解答,针对两位申诉人年近七十,不方便查找法律法规的情况,将其儿子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全部复印一份向其逐条讲解,张某夫妇看后表示多年来每次申诉的结果都是收到一纸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总是认为司法机关是“官官相护”,这次通过检察官对其儿子案件的细致解答,“心里结的疙瘩一下就解开了”。
  
  注释:
  袁祟厚.浅析检察机关决定事项的释法说理制度.黄冈检察.2008(1).
  李鹏.浅议在检察机关实行公诉业务说理释疑制度.河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心连心网站.2008-01-15.
  漆东亮.释疑说理制度的价值功能及设计构建.正义网.2008-07-25.
  胡东元.不起诉释疑说理制度浅析.中国检察网.20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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