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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价证券外延的宽泛性,当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略显单薄,尤其是其缺乏对于有价证券法律适用识别方法的规定。我国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解决识别问题,可参考台湾地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将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在债编和物权编中均作出规定,以较好解决有价证券的识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