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将非功能性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安全阀"已经成为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商标法》第12条亦对非功能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非功能性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商标法不应对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进行区分,在论证了非功能性判断的识别论和竞争论的基础上,指出了《商标法》第12条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立体商标提供妥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