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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 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