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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广药集团“白云山”复方丹参片借用专家、名人名义进行违规宣传,更严重的是,作为处方药的复方丹参片不顾法律规定,擅自在大众媒体上违规发布药品广告。
12月9日,北京某都市报B46版,“白云山”复方丹参片“攻克世界医学难题”的大字号标题广告分外醒目。12月14日,相同内容的广告又出现在该媒体的同一版面,只是标题改为了:老年痴呆症防治研究取得突破。
该广告中大量引用专家、学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2004年8月14日,在广药集团中药现代成果发布会上,广州白云山中药厂白云山牌复方丹参片防治老年痴呆症取得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一经发布,就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和广泛关注。与会专家指出,老年痴呆症仍是世界医学的重大难题之一,中国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面临老年痴呆症的压力更为迫切,并且老年痴呆症也正呈年轻化趋势发展,患病年龄不断降低。”
“美国专家:中医药比西医药更有效。此外,与会领导、专家………指出:白云山中药厂深入系统地展开对复方丹参片的疗效机理研究,率先采用了‘国际高通量药物筛选技术(HTS)’,以心脑血管疾病的多哥模型为指标筛选复方丹参片的有效成分及其组合,结合精密的HPLC测定方法,找出10种有效成分含量的科学配比,保证了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有效成分的理想组合,因而疗效更佳。”
文字旁附有五位与会专家学者的照片,包括中山大学教授、博导,南方医科大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广州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导,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博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白云山”复方丹参片擅自更改药品的功能主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数据库中显示:“白云山”复方丹参片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粤药广审文第2003120583号”和“粤药广审文第2003120567号”,后者已于2004年12日失效。两个广告文号均说明:“白云山”复方丹参片(薄膜衣)具有活血化瘀、理气止痛的功效。广泛用于治疗冠心病、心肌痛、心肌梗塞、心肌损害、高血压等。
但是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药品广告却宣传:经过专家进一步研究讨论,白云山复方丹参片因使用“HTS”技术,使疗效成几何倍增加,因而该药物疗程费用更低,这样复方丹参片不但成为一般心脑血管病的优选药物,更能多途径延缓脑衰老,改善记忆和认证功能,对预防和治疗老年痴呆症有显著疗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乱发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广告审批文号表明:白云山复方丹参片为“处方药”,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为此,记者咨询了广州白云山中药厂,广告部门一位女同志接了电话,记者问:“白云山复方丹参片是处方药吗?对方非常谨慎地回答:是处方药,您是哪里?记者说明身份后,工作人员问到:我们的药物在哪份报纸上发布广告了?告知对方广告刊发的媒体名称后,对方说:我们这是学术性的文章,不能称之为广告,再说,如果是广告,北京××媒体能给我们刊登吗?记者:国家药品管理法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贵厂知道这个规定吗?工作人员回答:我不是说了嘛,我们刊登的不是广告,而是新闻发布会,请了一些专家到场,国家药监局局长都来了。记者:《中华人民广告法》明确规定,不能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商业宣传。还有,您认为新闻发布会和广告有何区别?对方沉默。片刻后说道:我为什么要回答你?你只是一个媒体记者,有什么问题你可以到药监局去投诉,你有什么权利来过问此事?记者:媒体有舆论监督权,有发现问题进行报道的权利,为了对贵厂负责,因此想知道贵厂对这件事的看法。对方说:你去药监局反映吧,我已经说了,我们发布的不是广告,是学术性内容,随即挂断了电话。
作为企业组织的对外信息输出形式,不管新闻发布会、广告、还是发行宣传物品等等,都是企业组织面向公众进行的宣传活动,因此,广州白云山中药厂认为处方药就可在大众媒体上发布新闻的做法与广告无异,从其发布“新闻”的媒体的覆盖范围、读者对象和传播效果来看,其所谓的刊登“新闻发布会”的行为实质就是广告宣传活动。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除了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外,还特别规定: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其它方式”是否包括在媒体上刊登“新闻发布会”这种广告形式?
本刊将密切关注此事,希望广州白云山中药厂能正视并积极改正这种违规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