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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财类犯罪中,如果赃物被罪犯通过交易的方式处分而进入了流通领域,此时笔者认为赃物就具有了双重属性。第一重属性在于对赃物应予以追回所体现的以刑事法为代表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法价值;第二重属性在于赃物作为一般财产当被公开交易时为保护市场交易公信力所代表的私法价值。按照公法优于私法的一般原则,无论该赃物此时在何人手里都应予以追回,但如果完全的贯彻追赃制度,无视赃物在特定情况下所体现的私法价值,就可能会侵犯其他人的一些合法利益,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基于此,在赃物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情况下,抽象出与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