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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保险是转嫁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有力措施,如何积极推进工程保险制度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出发,识别出工程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一些关于如何加快推进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保险 风险管理
1.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项目是一项充满不确定性的工程。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都面临着诸多风险。然而,工程保险是转嫁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主要手段,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却比较缓慢,究其原因,工程保险制度在中国市场推行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法》中关于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做了明确规定,即“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明确投保主体,付费主体及被保险人,从条款表述上属强制性保险,除此之外,《建筑法》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追偿的规定,即“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为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中就工程保险做了如下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构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这些规定对投保主体、付费主体、被保险人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投保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保费应该计入项目哪项成本中等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从条款文字描述上,除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外,其余条款为选择性投保条款,并无强制性要求,投保主体本身素质不一,对保险的认识、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不少业主、承包商对于选择性投保条款干脆就不进行投保。
2.2 业主、承包商风险意识淡薄
业主、承包商等风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他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考虑到高额的保险费用支出,不愿对项目进行投保,他们对待风险大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但自留风险已远远超出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很难承担负重,将会严重影响项目连续运营。
2.3 保险公司重承保、轻服务,经营观念落后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行业呈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的格局,由PICC、平安、太平洋等几家保险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保险公司数量偏少,缺乏市场竞争动力,产品创新活力和服务动力不强。存在险种单一、保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保险公司不够重视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案,因此,被保险人项目自身风险得不到相应降低,在不出现的情况下,很难感受到保险的价值,投保积极性不强。
2.4 人才匮乏
人才匮乏制约保险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业务拓展阶段,缺乏客户期望的能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家;产品开发阶段,表现为产品创新少,险种单一,很难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核保阶段,则费率制定凭经验,缺乏科学费率制定方法;理赔阶段,表现为缺乏理赔经验和技能,大多靠外聘专家协助理赔,导致理赔进展慢,无法及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客户投保的积极制约工程保险的推广。
3.我国工程保险制度推广措施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
丰富、完善工程保险的险种,明确每一险种承保的风险范围和相关责任,明确保费计入成本项目,为投保主体提供执行参照的法律依据,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工程保险是否强制要根据具体险种的发展情况来定,针对制定的法律条文、实施细则,前期可以选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借鉴试点成熟的经验再全面推广。也可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2 提高建设工程风险主体的风险意识
提高风险主体的风险意识,要充分发挥建筑协会的作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正面案例大力宣扬,对反面教训引起警示。增强风险主体的工程保险意识,使风险主体充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转嫁风险的主要手段,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力措施。通过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工程保险意识,推进工程保险制度实施。
3.3 转变保险公司经营观念
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理念,不仅重承保,还应重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服务。这样既有利于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规避,同时,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也得到降低。应充分体现自身的存在价值,帮助项目工程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为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注入优质的服务。要增强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丰富现有的险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定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要意识到,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国际竞争能力还是比较弱的,如不抓紧占领国内建筑市场,那么国外成熟的保险公司终将很快地抢占中国市场。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竞争能力的管理,积极开拓建筑工程保险市场。
3.4 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效机制,短期内可以凭借中介机构来弥补自身不足,长期内应着力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对业内人士加強工程建筑知识方面的培训,同时,也可以引进工程方面高端人才到保险业,并对其进行保险知识方面的培训,培养符合型人才。同时,也可以考虑在国际市场上引进人才,既可以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方法,同时,可以带动国内保险公司人才的快速成长。保险公司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考核机制,为工程保险业务经营提供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刘金章.发展我国工程保险的对策研究[J].基建管理优化.2009(02):36-38.
[2]罗向明,彭浩然.基于FIDIC合同与工程保险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J].经贸实务.2011(04):56-60.
[3]刘旭涛.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浅析[J].时代金融.2013(06):155.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 工程保险 风险管理
1.引言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项目是一项充满不确定性的工程。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都面临着诸多风险。然而,工程保险是转嫁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主要手段,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却比较缓慢,究其原因,工程保险制度在中国市场推行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法》中关于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做了明确规定,即“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明确投保主体,付费主体及被保险人,从条款表述上属强制性保险,除此之外,《建筑法》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追偿的规定,即“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为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中就工程保险做了如下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构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这些规定对投保主体、付费主体、被保险人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投保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保费应该计入项目哪项成本中等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从条款文字描述上,除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外,其余条款为选择性投保条款,并无强制性要求,投保主体本身素质不一,对保险的认识、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不少业主、承包商对于选择性投保条款干脆就不进行投保。
2.2 业主、承包商风险意识淡薄
业主、承包商等风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他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考虑到高额的保险费用支出,不愿对项目进行投保,他们对待风险大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但自留风险已远远超出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很难承担负重,将会严重影响项目连续运营。
2.3 保险公司重承保、轻服务,经营观念落后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行业呈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的格局,由PICC、平安、太平洋等几家保险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保险公司数量偏少,缺乏市场竞争动力,产品创新活力和服务动力不强。存在险种单一、保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保险公司不够重视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案,因此,被保险人项目自身风险得不到相应降低,在不出现的情况下,很难感受到保险的价值,投保积极性不强。
2.4 人才匮乏
人才匮乏制约保险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业务拓展阶段,缺乏客户期望的能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家;产品开发阶段,表现为产品创新少,险种单一,很难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核保阶段,则费率制定凭经验,缺乏科学费率制定方法;理赔阶段,表现为缺乏理赔经验和技能,大多靠外聘专家协助理赔,导致理赔进展慢,无法及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客户投保的积极制约工程保险的推广。
3.我国工程保险制度推广措施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
丰富、完善工程保险的险种,明确每一险种承保的风险范围和相关责任,明确保费计入成本项目,为投保主体提供执行参照的法律依据,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工程保险是否强制要根据具体险种的发展情况来定,针对制定的法律条文、实施细则,前期可以选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借鉴试点成熟的经验再全面推广。也可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2 提高建设工程风险主体的风险意识
提高风险主体的风险意识,要充分发挥建筑协会的作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正面案例大力宣扬,对反面教训引起警示。增强风险主体的工程保险意识,使风险主体充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转嫁风险的主要手段,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力措施。通过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工程保险意识,推进工程保险制度实施。
3.3 转变保险公司经营观念
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理念,不仅重承保,还应重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服务。这样既有利于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规避,同时,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也得到降低。应充分体现自身的存在价值,帮助项目工程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为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注入优质的服务。要增强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丰富现有的险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定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要意识到,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国际竞争能力还是比较弱的,如不抓紧占领国内建筑市场,那么国外成熟的保险公司终将很快地抢占中国市场。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竞争能力的管理,积极开拓建筑工程保险市场。
3.4 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效机制,短期内可以凭借中介机构来弥补自身不足,长期内应着力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保险公司可以对业内人士加強工程建筑知识方面的培训,同时,也可以引进工程方面高端人才到保险业,并对其进行保险知识方面的培训,培养符合型人才。同时,也可以考虑在国际市场上引进人才,既可以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方法,同时,可以带动国内保险公司人才的快速成长。保险公司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考核机制,为工程保险业务经营提供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刘金章.发展我国工程保险的对策研究[J].基建管理优化.2009(02):36-38.
[2]罗向明,彭浩然.基于FIDIC合同与工程保险的工程项目风险管理[J].经贸实务.2011(04):56-60.
[3]刘旭涛.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与发展浅析[J].时代金融.2013(0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