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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活动的复杂性注定了外国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环境利益之间摩擦不断,顾此失彼。很有必要找出一个外在的衡量标准,通过这一客观标尺仲裁庭能够在做出裁决时有效地确定:东道国的监管行为是真正地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还是仅为一个对外国投资者所创设的、站不住脚的投资障碍。理论与实践证明,相较于其仲裁审查标准,成功适用于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程序中的比例原则正是为着实现有效均衡外国投资者投资权益与东道国环境利益的不二选择。对涉环境国际投资仲裁庭的比例原则适用实践进行认真研读,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投资条约内“环境措施”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