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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关于会计要素概念的一些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以及会计准则关于商誉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原则与相应的会计要素概念存在冲突为研究引入点,基于产权视角考察和延伸了会计基本要素概念,如将资产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产权,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等,并在此基础上简化了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从而彻底地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和商誉等不满足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关键词:会计要素;概念延伸;金融工具;商誉
一、理论界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讨论
目前会计理论界存在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如邓永勤和丁方飞(2011)、以及杜兴强和杜颖洁等(2011)提出的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问题、观点和建议。
1邓永勤等(2011)的会计要素概念延伸思想
邓永勤和丁方飞(2011)在《论会计要素概念的延伸》一文中认为:(1)IAS39和和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与资产和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相抵触,因此,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会计要素定义。(2),金融工具较之非金融资产和负债,最大的特点是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然而,IAS39 和CAS22均提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一确认标准不完全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确认标准。[1]
邓永勤等在该文中提出了实要素和虚要素的概念,实要素是指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象,包括实资产、实负债等。虚要素则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等某些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资产、负债,或者带来的收入、费用,包括虚资产、虚负债等;并指出“虚要素也是实际存在的,与实要素在会计确认上的地位是对等的,和实要素一样应纳入财务报告内确认”,定义虚要素“意在指出其不能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缺陷”。[1]
笔者认为,邓永勤和丁方飞的上述研究,为我们延伸会计要素概念提供了新的启示和分析思路,这是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会计理论研究参考。但是,其具体建议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即实要素和虚要素概念的提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为何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当企业成为其他一般合约(如商品买卖合同)的一方时却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
2杜兴强等(2011)关于商誉的讨论
目前广为接受的商誉会计核算方法是核算“外购商誉”,并将外购商誉的初始计量定义为“收购价格超过购买企业所享有的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杜兴强、杜颖洁、周泽将(2011)在《商誉的内涵及其确认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这种“差额观”的计量模式,没有考虑“可能存在由于无法满足严格的确认标准而未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等原因而导致高估或低估并购价格的问题,“完全忽视了商誉的经济性质或商誉的内涵”。为此提出了“确认商誉”的概念,并将“确认商誉”定义为“合并商誉与被并购企业因并购行为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之和”;“合并商誉”则是指外购商誉剔除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估价错误、过度自负和乐观等因素的影响后的金额。[2]
然而,笔者认为,杜兴强等的上述研究,虽然深刻地指出了目前商誉会计的一些问题,但仍未解决以下关键问题:(1)“被并购企业因并购行为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是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因此可以作为“确认商誉”由并购企业来确认。按照这一逻辑,可控制性相对较强的被并购企业就更应当确认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但目前的事实是,各国的会计准则或惯例均规定了只有合并商誉能作为一项资产入账,理论界也很少有支持确认自创商誉的。(2)这一矛盾的存在,是否影响了商誉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3)这一矛盾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二、从产权视角分析会计要素概念的必要性
1产权概述
在经济学中,产权是指主体对财产的一组以利益为目的行为性权力。在法学中,产权被定义为是指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产权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后(即显性化后),就成为了法学中产权。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从内容看,产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的权利,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者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产权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产权权力的配置机制。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其历史发展形态的不同,可分为物权、债权、股权;(2)按其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3)按其客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4)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终极所有权(债权和股权)。
2财务会计要素概述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利润。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被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被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有者权益被定义为“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收入被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被定义为“是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 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条件被界定为:(1)符合相差定义;(2)相差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或者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条件被界定为:(1)符合相差定义;(2)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包括放弃了对交易客体的控制权、转移了交易客体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确认,则分别取决于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从会计要素核算的侧重点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核算侧重于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属于“利润观会计”;而现代财务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属于“资产负债观会计”。财务会计核算重点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在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变化上,即:由应付税款法发展到递延法再发展到债务法。
从会计要素计量的模式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的财务会计几乎只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现代财务会计则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基于产权视角考察会计要素
基于产权视角来考察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会计要素,不难发现:(1)资产的实质是企业所拥有的法人产权,其中,“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是指契约已经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是指契约已经显性化或者说企业已经获得了产权的权力内容,“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预期产权能够实现。相类似的,负债的实质是企业所负的财产性积极法律义务;所有者权益的实质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归属;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实质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法人产权和财产性法律义务结果的会计表述,即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法人产权和财产性法律义务效果和效率的会计表述。(2)从最终的判断标准来看,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实际上是两个,一是取得了产权的权力内容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二是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必须履行。(3)财务会计是对企业产权及其变动的精细化反映。首先,会计要素计量模式和会计要素报告侧重点的变化,与会计主体所处的产权环境密切相关。其次,财务会计对其要素的分类,综合了产权的不同分类方法。
三、延伸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构想及意义
1延伸会计基本要素概念的构想
现代财务会计属于“资产负债观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而所有者权益又取决于资产和负债。因此,现代财务会计的关键要素是资产和负债。同时,基于产权视角来考察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其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一是取得了产权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二是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可以:(1)将资产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产权,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2)将负债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财产性积极义务,预期必须履行该财产性积极义务”。(3)将所有者权益仍然定义为“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这样的定义,不仅使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符合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相关要素定义的本意,而且不会与关于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冲突。
资产负债观基于产权配置视角来看待收益,认为企业收益是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活动而引起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活动”是指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收回股权或债权本金、以及股权分红以外的活动。现代经济学还认为,现代企业应当是产权明晰的企业。在这一理念下,企业的收益应当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而划分为资产经营收益(反映了经理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资本经营收益。因此,可以:(1)将收入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包括资产经营收入和资本经营收入。资产经营收入是指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资本经营收入是指非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以及非因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2)将费用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包括资产经营费用和资本经营费用。资产经营费用是指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资本经营费用是指非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以及非因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3)将收益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加(或净减少)额,包括资产经营利润和资本经营收益。资产经营利润(可简称为净利润)是指资产经营收入减去资产经营费用(包括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资本经营收益是指资本经营收入减去资本经营费用(包括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也可以统一简化为两项:(1)取得了产权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2)该产权预期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预期必须履行。会计要素的计量标准只有一项,就是预期产权的可实现程度、或者预期财产性积极义务的必须履行程度与计划履行程度两者中的较高者。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商誉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IAS39 和CAS22要求,“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工具是指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约。由于金融工具合约的约定是明确而显性化的,各国法律对金融工具合约的保护也是严格的。因此,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获得了一定的产权或者承担了一定的财产性积极义务;同时,“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一方”本身表明了企业已经预计到了其产权能够实现的、或者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其承担的财产性积极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可见,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可以而且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而当企业成为其他一般合约的一方时却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其原因要么是作为产权的客体尚不存在、要么是尚未获得产权的权力或者尚未承担财产性积极义务,例如成为远期商品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到期不履行合同的处罚条款;也可能是无法预期产权的可实现程度或者财产性积极义务的必须履行程度,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已经发生但损失金额尚无法估计。
(2)商誉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商誉是指企业预期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企业会计核算组织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划分会计要素和核算项目进行分类核算的。在这种会计核算组织框架下,由于商誉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因而企业自创商誉不具备产权的客体内容,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予以确认;而在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企业是整体被作为并购企业的一项资产而在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的,这时,购买商誉就具备产权的客体内容,因而只要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就可以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了。可见,在分类核算的企业会计核算组织框架下,虽然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自然特性并没有差别,但二者在产权内容上却具有明显的差别,这一差别导致了购买商誉可以确认而自创商誉不能确认。
3基于产权视角延伸会计要素的意义
现代财务会计的核算重点和计量基础已较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仍沿用了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由此导致了商誉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相应的会计要素概念存在冲突,进而导致了实务中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基于产权视角延伸财务会计要素概念后,彻底地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商誉等不满足传统要素定义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消除了会计理论界存在的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这对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对于重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永勤,丁方飞论会计要素概念的延伸[J]会计研究,20116:32-37
[2] 杜兴强,杜颖洁,周泽将商誉的内涵及其确认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111:11-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0年版
关键词:会计要素;概念延伸;金融工具;商誉
一、理论界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讨论
目前会计理论界存在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如邓永勤和丁方飞(2011)、以及杜兴强和杜颖洁等(2011)提出的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问题、观点和建议。
1邓永勤等(2011)的会计要素概念延伸思想
邓永勤和丁方飞(2011)在《论会计要素概念的延伸》一文中认为:(1)IAS39和和CAS2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与资产和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相抵触,因此,金融工具不完全符合会计要素定义。(2),金融工具较之非金融资产和负债,最大的特点是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然而,IAS39 和CAS22均提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一确认标准不完全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确认标准。[1]
邓永勤等在该文中提出了实要素和虚要素的概念,实要素是指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象,包括实资产、实负债等。虚要素则是指衍生金融工具等某些未来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资产、负债,或者带来的收入、费用,包括虚资产、虚负债等;并指出“虚要素也是实际存在的,与实要素在会计确认上的地位是对等的,和实要素一样应纳入财务报告内确认”,定义虚要素“意在指出其不能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缺陷”。[1]
笔者认为,邓永勤和丁方飞的上述研究,为我们延伸会计要素概念提供了新的启示和分析思路,这是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会计理论研究参考。但是,其具体建议也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即实要素和虚要素概念的提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为何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当企业成为其他一般合约(如商品买卖合同)的一方时却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
2杜兴强等(2011)关于商誉的讨论
目前广为接受的商誉会计核算方法是核算“外购商誉”,并将外购商誉的初始计量定义为“收购价格超过购买企业所享有的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杜兴强、杜颖洁、周泽将(2011)在《商誉的内涵及其确认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这种“差额观”的计量模式,没有考虑“可能存在由于无法满足严格的确认标准而未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等原因而导致高估或低估并购价格的问题,“完全忽视了商誉的经济性质或商誉的内涵”。为此提出了“确认商誉”的概念,并将“确认商誉”定义为“合并商誉与被并购企业因并购行为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之和”;“合并商誉”则是指外购商誉剔除未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估价错误、过度自负和乐观等因素的影响后的金额。[2]
然而,笔者认为,杜兴强等的上述研究,虽然深刻地指出了目前商誉会计的一些问题,但仍未解决以下关键问题:(1)“被并购企业因并购行为而得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是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因此可以作为“确认商誉”由并购企业来确认。按照这一逻辑,可控制性相对较强的被并购企业就更应当确认该“显性化的自创商誉”。但目前的事实是,各国的会计准则或惯例均规定了只有合并商誉能作为一项资产入账,理论界也很少有支持确认自创商誉的。(2)这一矛盾的存在,是否影响了商誉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3)这一矛盾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二、从产权视角分析会计要素概念的必要性
1产权概述
在经济学中,产权是指主体对财产的一组以利益为目的行为性权力。在法学中,产权被定义为是指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产权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后(即显性化后),就成为了法学中产权。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从内容看,产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的权利,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者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产权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产权权力的配置机制。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其历史发展形态的不同,可分为物权、债权、股权;(2)按其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3)按其客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4)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终极所有权(债权和股权)。
2财务会计要素概述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利润。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被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被定义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有者权益被定义为“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收入被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被定义为“是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 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条件被界定为:(1)符合相差定义;(2)相差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或者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条件被界定为:(1)符合相差定义;(2)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包括放弃了对交易客体的控制权、转移了交易客体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确认,则分别取决于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从会计要素核算的侧重点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核算侧重于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属于“利润观会计”;而现代财务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属于“资产负债观会计”。财务会计核算重点的这一变化,也反映在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变化上,即:由应付税款法发展到递延法再发展到债务法。
从会计要素计量的模式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的财务会计几乎只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现代财务会计则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基于产权视角考察会计要素
基于产权视角来考察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会计要素,不难发现:(1)资产的实质是企业所拥有的法人产权,其中,“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是指契约已经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有控制”是指契约已经显性化或者说企业已经获得了产权的权力内容,“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预期产权能够实现。相类似的,负债的实质是企业所负的财产性积极法律义务;所有者权益的实质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归属;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实质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法人产权和财产性法律义务结果的会计表述,即是对企业经营管理法人产权和财产性法律义务效果和效率的会计表述。(2)从最终的判断标准来看,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实际上是两个,一是取得了产权的权力内容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二是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必须履行。(3)财务会计是对企业产权及其变动的精细化反映。首先,会计要素计量模式和会计要素报告侧重点的变化,与会计主体所处的产权环境密切相关。其次,财务会计对其要素的分类,综合了产权的不同分类方法。
三、延伸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构想及意义
1延伸会计基本要素概念的构想
现代财务会计属于“资产负债观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而所有者权益又取决于资产和负债。因此,现代财务会计的关键要素是资产和负债。同时,基于产权视角来考察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其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一是取得了产权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二是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必须履行。因此可以:(1)将资产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产权,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2)将负债定义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财产性积极义务,预期必须履行该财产性积极义务”。(3)将所有者权益仍然定义为“是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这样的定义,不仅使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符合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相关要素定义的本意,而且不会与关于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冲突。
资产负债观基于产权配置视角来看待收益,认为企业收益是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活动而引起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活动”是指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收回股权或债权本金、以及股权分红以外的活动。现代经济学还认为,现代企业应当是产权明晰的企业。在这一理念下,企业的收益应当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而划分为资产经营收益(反映了经理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资本经营收益。因此,可以:(1)将收入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包括资产经营收入和资本经营收入。资产经营收入是指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资本经营收入是指非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以及非因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2)将费用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包括资产经营费用和资本经营费用。资产经营费用是指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资本经营费用是指非因经理履行受托责任、以及非因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减少。”(3)将收益定义为“是指非企业终极所有权人的终极所有权活动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加(或净减少)额,包括资产经营利润和资本经营收益。资产经营利润(可简称为净利润)是指资产经营收入减去资产经营费用(包括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资本经营收益是指资本经营收入减去资本经营费用(包括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也可以统一简化为两项:(1)取得了产权或承担了财产性积极义务;(2)该产权预期能够实现、或者该财产性积极义务预期必须履行。会计要素的计量标准只有一项,就是预期产权的可实现程度、或者预期财产性积极义务的必须履行程度与计划履行程度两者中的较高者。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商誉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IAS39 和CAS22要求,“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工具是指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约。由于金融工具合约的约定是明确而显性化的,各国法律对金融工具合约的保护也是严格的。因此,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就获得了一定的产权或者承担了一定的财产性积极义务;同时,“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一方”本身表明了企业已经预计到了其产权能够实现的、或者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其承担的财产性积极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可见,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可以而且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而当企业成为其他一般合约的一方时却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其原因要么是作为产权的客体尚不存在、要么是尚未获得产权的权力或者尚未承担财产性积极义务,例如成为远期商品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到期不履行合同的处罚条款;也可能是无法预期产权的可实现程度或者财产性积极义务的必须履行程度,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事项已经发生但损失金额尚无法估计。
(2)商誉与延伸后基本要素概念的协调性分析。商誉是指企业预期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企业会计核算组织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划分会计要素和核算项目进行分类核算的。在这种会计核算组织框架下,由于商誉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因而企业自创商誉不具备产权的客体内容,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予以确认;而在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企业是整体被作为并购企业的一项资产而在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的,这时,购买商誉就具备产权的客体内容,因而只要预期该产权能够实现,就可以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了。可见,在分类核算的企业会计核算组织框架下,虽然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自然特性并没有差别,但二者在产权内容上却具有明显的差别,这一差别导致了购买商誉可以确认而自创商誉不能确认。
3基于产权视角延伸会计要素的意义
现代财务会计的核算重点和计量基础已较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有了很大的变化,但仍沿用了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会计要素概念,由此导致了商誉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相应的会计要素概念存在冲突,进而导致了实务中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基于产权视角延伸财务会计要素概念后,彻底地解决了衍生金融工具、商誉等不满足传统要素定义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消除了会计理论界存在的一些关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似是而非的争议和论点。这对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以及对于重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邓永勤,丁方飞论会计要素概念的延伸[J]会计研究,20116:32-37
[2] 杜兴强,杜颖洁,周泽将商誉的内涵及其确认问题探讨[J]会计研究,20111:11-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