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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时,对执行和解所在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申请执行人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情况,并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主体扩展至当事人双方.但是遗憾的是我国依旧没有从立法层面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而产生可诉性问题争议之根本则需追溯至对执行和解定义及性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