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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使银行操作的一大部分由人工变为机器,导致了一定风险,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尤其是银行卡中的存款被冒领更是经常见诸报端。对这种纠纷,各地法院适用法律、判决结果不完全相同,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金融界较大的关注。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2日,深圳某公司经理易某被犯罪分子段某(女)诱至其家中从事嫖娼违法活动,被段某伙同其他四名犯罪分子对易某实施抢劫。段某等人抢得易某的银行卡,威迫易某交出身份证和披露银行卡密码。同日,段某持上述银行卡及密码在ATM取款5000元。1月3日,段某持上述银行卡及密码跨行取款5000元,并在某行柜台取款13万元。1月3日9时30分,易某同事史某某报案。2006年4月8日,段某等五人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抓获。2006年10月16日,福田区法院认定段某等五人抢劫罪成立,并分别量刑。
2006年10月26日,易某以银行疏忽过失,侵犯財产权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人民币13万元。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
经调查,易某被劫后,段某前往某银行取款时使用的并非本人的身份证件,而是持伪造的名为“谭某”的身份证,其取款时提交了易某的身份证和“谭某”的身份证。银行的取款回执上记录了易某身份证信息和取款人“谭某”的身份证信息。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表见代理瑕疵引发侵权赔偿的案件。表见代理,是代理制度中最为复杂的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却过于原则化。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合理性在于:由于法律没有强制委托人公示其代理人及代理权限,相对人只能信赖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根据委托人的某些行为来进行判断。若相对人判断失误,则会出现一个立法上两难的法益选择:是保护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还是保护委托人因表见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而主张善意相对人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则相对人就会失去交易安全感,从而影响我国代理制度的运用和效益,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平衡委托人与善意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来维护代理制度,提高代理制度的社会效益,是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所在。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由五方面要件构成:一、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二、表见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三、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四、委托人在裁判前没有追认代理行为;五、表见代理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本案中,段某取款时提交了易某即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作为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持有易某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已经完全具备了被授权的表象。如果段某取款时持其本人真实身份证取款,而非持伪造身份证,银行据此办理存款支取业务就应当被认定是善意且无过失,段某的表见代理行为符合法定要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易某承担,银行不应对易某存款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但在段某持伪造身份证取款的情况下,银行在办理该笔取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并因此而承担责任就涉及到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对身份证件审核的义务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银行在存款业务中对身份证件审核承担实质审查义务还是形式审查义务并没有法律层面的定论。长期以来,金融机构也均认为其对客户的身份证件仅承担一般(形式)审查责任。人民银行在其相关文件中也规定了银行在存取款中业务中的形式审查义务。如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对此人民法院似乎有不同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付款人未能识别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开了金融机构承担实质审查义务的先河,虽然该规定仅适用于票据纠纷案件,但对存储纠纷案件的处理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最高法院在储户聂某存款冒领案的再审判决中指出:审核的应有之义就包含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审核提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是否与存款人本人相一致。当时相关文件虽未明确上述内容,但不能因此免除银行因此应尽的审核义务。该项认定表明,最高司法机关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核是实质性的,即使相关金融规章未明确审核义务的内容,审核的也应包括两项内容,包含真实性的审核义务。
尽管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但依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易某在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被犯罪分子抢劫,其银行卡、身份证和密码被犯罪分子掌握。这是导致易某银行存款被犯罪分子侵占的直接原因,易某对此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某银行在本案中由于未能识别出伪造的身份证,人民法院可能会据此要求该银行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银行风险提示
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和内部操作规程核实身份证件。按照现有的条件,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核缺乏可靠的设备,主要还是依靠一线柜台人员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身份证的实质审核义务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应该对身份证审核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努力提高对身份证件的审核能力,包括开发身份信息鉴别技术设施、提高审核手段、增加审核要素等方法。
对于存在代理人的业务背景中,应谨慎对待代理人的授权审查。在表见代理中,银行应当承担“谨慎核查”的义务,即储蓄机构在受理大额存款支取、存单挂失申请、补领新存单等业务时,为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按照该行业法定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合格的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辨别力为标准,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在对申请人的代理行为、真实身份等应当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实施查实和确认行为,多渠道印证表见代理人的代理真实性,如在开户时约定第二联系人,或通过电话录音、短信通知、传真确认等形式确定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另外,互联网上不少查询性网站可以查询身份证信息,储蓄业务员可以透过互联网查询身份信息后,再设法询问表见代理人,以核实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
(作者单位:北京银行风险管理部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