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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初审过程中,如能准确掌握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并适时制定正确的方法,往往能取得很好的审讯效果。
面对第一次讯问,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大致分为四个过程。
一、试探摸底及应对方法
在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与审讯人员彼此陌生的机会,进行试探摸底。一般表现为:
一是以静制动。对讯问或是不回答,或是在反复推敲后作开脱式回答。二是做虚假供述。采用假供、乱供的方式以假乱真,试探审讯人员是否相信。如果相信,则表明讯问人员对其所犯罪行知之甚少或不知,反之,则说明讯问人员掌握了较多的证据。三是装糊涂。一般是故意摆出被冤枉的神态,或向审讯人员质问其被传唤的理由,或索性对审讯人员大发脾气,要审讯人员“拿出证据”,从而试探审讯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序。
在这一时期,嫌疑人有着极强的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针对这种心理我们可以如下方法:
一是找准突破口。要深入了解案情,通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找到嫌疑人最关心且最易暴露且又强烈掩饰的薄弱环节,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讯问。二是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和技巧性。讯问人员要沉着冷静,不随意表态,不让内心的喜怒哀乐表现出来。说话要有分寸、态度要坚定,从气势上压倒对方。三是政策教育。要使嫌疑人明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事情只要发生了,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只有坦白交待才能争取从宽处理,隐瞒与狡辩都是徒劳。通过上述方法,对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行有力的打击。
二、侥幸抗拒及应对方法
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嫌疑人的表现一般有:
一是开脱。对关键的问题故意不谈,对无关的问题大谈特谈,即使承认少许问题也会找出众多理由为自己开脱。有时即使被迫承认事实,也不承认其犯罪的目的、动机等。二是反驳。千方百计地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找出破绽。最后伺机反扑,企图变被动为主动,从气势上压倒审讯人员。三是拒供。干脆在审讯过程中拒绝回答讯问人员的所有问题。究其原因,有的是深知罪行严重,认为即使坦白交待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不如拒绝供述,或许还有希望。有的是因为说话中露出破绽,于是三缄其口,以防失言。
针对嫌疑人此时的心理,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让其讲话。让其充分表现,为自己辩解,以便讯问人员从中发现破绽,为下一步的审讯工作打好基础。只要其肯开口,讯问工作就有可能取得进展。二是克服急躁情绪,稳扎稳打。对企图侥幸过关的,应向其指出只有正视现实才能争取从宽处理;对因讯问方法不当而导致对抗心理的,应耐心解释,在原则许可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满足一些嫌疑人的合理要求,消除不信任感,耐心等待突破时机。三是适时使用有利证据。对收集到的有利证据,适时使用,能给嫌疑人当头一棒,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惊恐失措,进而彻底摧毁其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达到突破的目的。
三、犹豫恐惧及应对方法
嫌疑人侥幸和抗拒心理一旦被摧毁之后,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时便产生了恐惧和犹豫的心理。其具体表现为:
一是情绪紧张,出现多余的动作和举止。如不断喝水、上厕所、抽烟等。二是对审讯的态度明显变化。对审讯人员的质问、语言由强硬变为软弱,积极对抗变为低头深思。有时欲言又止,并开始打探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便在交待上能趋利避害,避重就轻。三是在何时交待、如何交待等问题上举棋不定,此时讯问人员应抓住战机,一举突破。具体方法有:1、抓住时机,以情动人。可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及不同的犯罪行为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引導嫌疑人回顾父母养育之恩、夫妻恩爱之情、子女扶养之情;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正确法律分析,消除其过度恐惧。对其以往成绩予以正确评价,唤起其新的生活希望等。2、强化政策、法律攻心。向其讲解《刑法》有关自首、立功的条款,帮助其权衡利弊,加快选择进度,并告知其现在交待问题为时不晚,促使其下定交待决心。
四、不完全交待及应对方法
嫌疑人一旦下决心,并开口供述其罪行,说明审讯人员在讯问工作中已取得了关键性的胜利。此时,嫌疑人的心理也是极其复杂。有的是被确凿证据击溃了抵抗力,而被迫交待;有的是因同伙已交待,为争取主动而交待;有的是在政策攻心和法律的威慑下,良心受到谴责而交待;有的是相信审讯人员能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会正确处理自己的问题而交待等。由于嫌疑人确实已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并不能完全消除,因而在交待问题时不一定会完全彻底。或是趋利避害,交待有所保留,或是在认罪供述中附带申辩和说明理由,附带供述条件等等。对此,审讯人员不能掉以轻心,也应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策。一是鼓励。二是深挖细节、防止翻供。三是对其交待的问题的定性不作实质评价,以利于迷惑嫌疑人,让其不明白审讯人员的真正目的,使其交待出新的案情,扩大战果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萍乡337016)
面对第一次讯问,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大致分为四个过程。
一、试探摸底及应对方法
在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与审讯人员彼此陌生的机会,进行试探摸底。一般表现为:
一是以静制动。对讯问或是不回答,或是在反复推敲后作开脱式回答。二是做虚假供述。采用假供、乱供的方式以假乱真,试探审讯人员是否相信。如果相信,则表明讯问人员对其所犯罪行知之甚少或不知,反之,则说明讯问人员掌握了较多的证据。三是装糊涂。一般是故意摆出被冤枉的神态,或向审讯人员质问其被传唤的理由,或索性对审讯人员大发脾气,要审讯人员“拿出证据”,从而试探审讯人员对案件的了解程序。
在这一时期,嫌疑人有着极强的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针对这种心理我们可以如下方法:
一是找准突破口。要深入了解案情,通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找到嫌疑人最关心且最易暴露且又强烈掩饰的薄弱环节,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讯问。二是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和技巧性。讯问人员要沉着冷静,不随意表态,不让内心的喜怒哀乐表现出来。说话要有分寸、态度要坚定,从气势上压倒对方。三是政策教育。要使嫌疑人明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事情只要发生了,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只有坦白交待才能争取从宽处理,隐瞒与狡辩都是徒劳。通过上述方法,对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进行有力的打击。
二、侥幸抗拒及应对方法
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嫌疑人的表现一般有:
一是开脱。对关键的问题故意不谈,对无关的问题大谈特谈,即使承认少许问题也会找出众多理由为自己开脱。有时即使被迫承认事实,也不承认其犯罪的目的、动机等。二是反驳。千方百计地从审讯人员的问话中找出破绽。最后伺机反扑,企图变被动为主动,从气势上压倒审讯人员。三是拒供。干脆在审讯过程中拒绝回答讯问人员的所有问题。究其原因,有的是深知罪行严重,认为即使坦白交待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不如拒绝供述,或许还有希望。有的是因为说话中露出破绽,于是三缄其口,以防失言。
针对嫌疑人此时的心理,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让其讲话。让其充分表现,为自己辩解,以便讯问人员从中发现破绽,为下一步的审讯工作打好基础。只要其肯开口,讯问工作就有可能取得进展。二是克服急躁情绪,稳扎稳打。对企图侥幸过关的,应向其指出只有正视现实才能争取从宽处理;对因讯问方法不当而导致对抗心理的,应耐心解释,在原则许可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满足一些嫌疑人的合理要求,消除不信任感,耐心等待突破时机。三是适时使用有利证据。对收集到的有利证据,适时使用,能给嫌疑人当头一棒,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惊恐失措,进而彻底摧毁其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达到突破的目的。
三、犹豫恐惧及应对方法
嫌疑人侥幸和抗拒心理一旦被摧毁之后,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时便产生了恐惧和犹豫的心理。其具体表现为:
一是情绪紧张,出现多余的动作和举止。如不断喝水、上厕所、抽烟等。二是对审讯的态度明显变化。对审讯人员的质问、语言由强硬变为软弱,积极对抗变为低头深思。有时欲言又止,并开始打探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便在交待上能趋利避害,避重就轻。三是在何时交待、如何交待等问题上举棋不定,此时讯问人员应抓住战机,一举突破。具体方法有:1、抓住时机,以情动人。可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及不同的犯罪行为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引導嫌疑人回顾父母养育之恩、夫妻恩爱之情、子女扶养之情;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正确法律分析,消除其过度恐惧。对其以往成绩予以正确评价,唤起其新的生活希望等。2、强化政策、法律攻心。向其讲解《刑法》有关自首、立功的条款,帮助其权衡利弊,加快选择进度,并告知其现在交待问题为时不晚,促使其下定交待决心。
四、不完全交待及应对方法
嫌疑人一旦下决心,并开口供述其罪行,说明审讯人员在讯问工作中已取得了关键性的胜利。此时,嫌疑人的心理也是极其复杂。有的是被确凿证据击溃了抵抗力,而被迫交待;有的是因同伙已交待,为争取主动而交待;有的是在政策攻心和法律的威慑下,良心受到谴责而交待;有的是相信审讯人员能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会正确处理自己的问题而交待等。由于嫌疑人确实已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并不能完全消除,因而在交待问题时不一定会完全彻底。或是趋利避害,交待有所保留,或是在认罪供述中附带申辩和说明理由,附带供述条件等等。对此,审讯人员不能掉以轻心,也应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策。一是鼓励。二是深挖细节、防止翻供。三是对其交待的问题的定性不作实质评价,以利于迷惑嫌疑人,让其不明白审讯人员的真正目的,使其交待出新的案情,扩大战果等等。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江西萍乡33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