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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流模式——第三方物流(TPL),可提供系列化一体化服务,其显著特征即物流服务关系的合同化。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主体相对较为多元、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关系性契约而非个别性契约为其特点。现行法推演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从实证法角度、系统论角度和交易成本理论角度出发都能推断出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具有必然性和正当性,当下应该制定《第三方物流合同示范规则》这种“软法”,以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