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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上期,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就《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88号)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预提所得税问题进行详细解答,本期,该负责人将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 文 吴魏
4、问: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包括哪些?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国家明確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规定包括两个目录,均经过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据此,为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进行判定,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两个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如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以及开展研发活动等。
上述两个目录目前均为2017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时,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鼓励类项目是符合当时目录范围的,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鼓励类项目即使有所调整,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认定,财税[2017]88号中明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即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问: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分配的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能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答: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6、问: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因此,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不予代扣预提所得税。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则,财税[2017]88号第三条明确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分配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分配企业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据此,财税[2017]88号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经核实境外投资者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7、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但之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对境外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方式处置股权的情形,财税[2017]88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8、问: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至财税[2017]88号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直接投资符合财税[2017]88号规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财税[2017]88号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财税[2017]88号规定。尽管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财税[2017]88号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符合财税[2017]88号规定的直接投资,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因预提所得税实行按次征收、代扣代缴的制度,上述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对于这部分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财税[2017]88号明确,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财税[2017]88号印发之后发生的情形。
□ 文 吴魏
4、问: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包括哪些?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国家明確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规定包括两个目录,均经过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据此,为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进行判定,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两个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如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以及开展研发活动等。
上述两个目录目前均为2017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时,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鼓励类项目是符合当时目录范围的,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鼓励类项目即使有所调整,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认定,财税[2017]88号中明确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即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两个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5、问: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分配的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能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答:为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则不能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6、问: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因此,境外投资者申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需要依靠扣缴义务人进行操作,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不予代扣预提所得税。按照“合法”、“合理”和“方便操作”的原则,财税[2017]88号第三条明确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分配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分配企业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据此,财税[2017]88号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经核实境外投资者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7、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但之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财税[2017]8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对境外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方式处置股权的情形,财税[2017]88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8、问: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至财税[2017]88号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直接投资符合财税[2017]88号规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财税[2017]88号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财税[2017]88号规定。尽管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财税[2017]88号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符合财税[2017]88号规定的直接投资,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因预提所得税实行按次征收、代扣代缴的制度,上述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对于这部分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财税[2017]88号明确,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财税[2017]88号印发之后发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