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构建

来源 :中国商界·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ature_shc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其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着重大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在法律真实说的基础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关键词 刑事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的概述
  (一)证明标准的定义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证明主体通过自身的证明活动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其实,证明标准的概念意义并不是很大,作为一种务实的研究,关注的应该是这个标准是什么?
   以证明标准的适用阶段为分类标准,我国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广义诉讼观密切相联系的证明标准观,即“广义证明标准观”;二是,与审判活动相联系的证明标准观,即“狭义证明标准观”。其中,主要从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学者,多数支持“狭义证明标准观”,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传统上,关于证明标准的主流学说一直都是广义证明标准理论。理由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为了达到此目的,就必须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也就是确定控方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指控是否达到定罪标准,因此,在审判阶段必然会存在运用证明标准的问题。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某些事实,如:立案、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也都存在适用证明标准的问题,因此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而不是仅仅体现于审判阶段;而且刑事证明标准是判断对错的尺度,它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活动而言是必须的,即证明犯罪事实必须达到一个程度,达到该程度,则证明成功,未达到该程度,则证明失败,犯罪事实将被否定。
   (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几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如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第140条和第142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则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也被学界认为是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从上述规定看,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一方面按照诉讼的不同阶段规定了不同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则规定了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时,均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可见是没有明确的区分和层次的界限。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绝对的确定性。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是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均没能启用的一个标准。我国适用这样的标准,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显然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办案技术条件及办案人员的侦查水平等方面的不足与限制,很多的案件还达不到绝对确定的标准。
   二、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国家在证据制度上采取自由心证的认定标准,如德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它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法国也有类似的态度,按法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必须根据庭审辩论和各方争辩的材料,作为内心的依据,当证据有存疑问题,解释疑问应有利于被告人。自由心证制度的哲学基础是理性主义哲学,人们认为把证据交由法官作自由判断乃是取得正确结果的最佳途径,这样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程度的“主观”的证明标准,但是,法官的判断都必须建立在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质证之上,不可以主观臆断。
   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他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也就是说,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是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懷疑,而仅要求这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综上,我们可以推断出:排除合理怀疑也是一种主观证明标准,而且是一种消极的否定的证明标准,在犯罪事实被确认之前,事实裁定者内心对该犯罪事实不应存在怀疑,如果对待证事实还存在怀疑且该怀疑未得到合理解释或排除之前,犯罪事实则不能认定。
   从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二者虽然表述不同,但是本质上是一致的。欲达到大陆法系国家确定的内心确信,就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也只有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形成内心确信。因此,“应当说二者具有明显的统一性,它突出表现在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因此似乎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项操作性表述[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法学.2001(11):31.]。”
   三、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构建
   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刑事证明标准上的差异缘于刑事诉讼真实观中“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区别。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诉讼法学界一直将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客观真实论”是我国证明标准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一种学说。既然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那么被告人被确定有罪时,必须以符合客观事实作为裁判的标准,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依据“客观真实论”,我们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自然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真实论”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又一学说,也是对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总结。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是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房国斌,刘聪.刑事证明标准之探微.法学研究.2009(1).]。”该观点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强,有了法律真实的追求目标,以法律事实为标准,诉讼证明活动就能高效准确地进行,而这恰恰是“客观真实”标准所欠缺的。此外,“法律真实论”的支持者进一步认为,在诉讼活动中,纯粹的客观事实是不存在的,同时也是无法达到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应该是经过法律程序重塑的事实,而这种事实是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的。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是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达到法律真实的程度。
   如何客观地看待“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地构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一直是我们刑事法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现在再回头看待“客观真实论”和“法律真实论”,我们会发现:其实两种理论的分歧也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尖锐和不可调和,事实上两者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客观真实论在逐渐的发展中也对传统的客观真实标准进行了修正,承认了每个案件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事实是无法真正查明的;另一方面,法律真实论也从来不否认发现案件的真相是刑事证明的基本目标,它仅仅是反对将客观真实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模式也是可行的。从理论的成熟程度和司法的实践经验看,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仍然是最科学、最经典的证明标准表达方式,原因如下:
   第一,“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表达方式与其它表述方式相比更能符合人类的认识特点。从各种标准的表述看,“内心确信”标准如何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如何成立?这都需要首先把所有的合理怀疑都排除,也就是说人们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从否定怀疑开始的。因此我们更容易选择“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其实证明标准表达方式的选择并非很重要,对于证明标准问题而言,最重要的是对证明标准的实践把握,也就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证明标准到底是什么。即“对我们现在面临的改善证据立法和司法这两个现实任务来说,重要的就不是给证明改个什么名字,而是为其确定所需、所能、所应借鉴的相应的配套规则[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王敏远编.公法(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267.]。”
   第二,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法官于法庭在证据规则的指导下,通过质证与认证,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即案内证据形成严密的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则,会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布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实现诉讼结构的当事人化,这样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就代表国家承担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护方则享有辩护的权利。随着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急需制定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运用予以规范,对证据的可采用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例如,在日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往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表述,但随着日本诉讼结构的当事人化,现在表述为“无任何合理怀疑”。因此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尤其是控诉方的证据能否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并认定被告人有罪,在实践中是可行的。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确立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长远而快速地发展。我们且不说这是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在联合国文件涉及刑事证明标准的地方,也大多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提法,因此不得不说该标准的确立是一种国际趋势。
   但是,毕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只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在实践中把握时务必要注意:一方面,“排除合理怀疑”只是在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时应达到的标准,即定罪标准,而司法经验表明,单一的证明标准是不符合实践需要的。“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在总体上是一个认知难度与要求逐步升高的逻辑关系。”[ 段书臣.证明标准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7.]当刑事诉讼活动随着诉讼阶段的不同而依次推进时,后一阶段对证明标准要求应当高于前一阶段的要求。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建立起多层次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以更好的指导刑事诉讼活动,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对多层次证明标准的构建就不再做具体阐述;另一方面,“排除合理怀疑”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最低标准,在拟判处被告人死刑时,应适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怀疑’的最高标准。这是由死刑案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以及判决结果事关人命所决定的。
   综上,构建“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人员对证明标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也有利于诉讼活动中关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公平和司法效率等各种价值目标的平衡,可以说,该标准的确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实践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构建刑事证明标准不仅是构建定罪标准,其它诉讼阶段证明标准的更新与完善同等重要,所以我国还应当健全与“排除合理怀疑”相关的证明制度和证明规则,让刑事证明标准发挥出更大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宋振武.非此非彼的“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7(3).
  [2]董玉庭.刑事证明标准之证成.刑事法评论.2009.
  [3]段書臣.证明标准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4]房国斌,刘聪.刑事证明标准之探微.法学研究.2009(1).
  [5]宋英辉,汤维建.证据法学研究评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6]王敏远.公法.法律出版社.2003.
  [7]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法学.2001.
其他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对于民生而言,行政诉讼究竟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是为民请命的正义之剑,还是不堪一击的花瓶摆件?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诉讼的阐释来讨论现行的行政诉讼体制是如何实现对民生的保障的以及什么样的行政诉讼才能实现维护民生的本意。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民生 行政訴讼法  举凡教育、医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博客,又名网络日志,其为公民抒发言论、交流思想提供了理想的平台。然而博客中时有发生的侵犯名誉权案件却不容忽视,且其发展趋势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众人物之间的名誉权纠纷,而扩展到包含普通公民的名誉权案件。如何界定利用博客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认定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确定相应的免责事由是本文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2      摘 要 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已成为衡量社会先进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社会中介组织目前已经成为连接政府、企业、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的推进,中介组织的作用日益凸现,譬如,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需要有第三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近年来在网络虚拟世界中频繁出现的种种网络犯罪行为,已经向我们发起了挑战。但仅靠技术与管理的手段是不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如何从立法上完善网络犯罪进而防范和制止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行为,成为现代犯罪刑事法律对策研究领域的紧要课题。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立法  一、网络犯罪概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国内每年亲子鉴定的具体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申请开展亲子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更是层出不穷,然而对于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制却仍是我国法律的空白点,我国急需一个亲子关系法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亲子鉴定所涉及的繁多的权利之中,应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为核心,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以未成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拥有的最经常的一种权力,目前很多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关系研究深入,但对于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这一领域却涉足不深,争议颇多。以下从司法实践和立法中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等方面阐述自我的拙见。   关键词 司法 行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现代社会环境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造成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但中国关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规定,这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因而对中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 要 民事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再审,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实际上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仍然属于法院。而法院、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均属于公权力的范畴。法院提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行,使得在法律适用中必须要进行解释。本文首先是对于我国司法解释的由来进行了整理,然后对司法解释“立法化”所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学者的研究成果做以归类,并论述了我国法律解释未来发展所要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法律解释权 司法解释 立法化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國现行未成年监护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偏离了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因此构建我国的未成年监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亲权 监督机构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定义   监护是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