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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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2.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1)12-000-01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國现行未成年监护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来。偏离了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因此构建我国的未成年监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亲权 监督机构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定义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在法定监护的范围内,监护是一种义务性的职位。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监护人起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作用。
   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他们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使他们得到生存和发展,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未区分监护与亲权
   我国监护被误认为是一种权利,与我国民法理论未明确区分监护与亲权有关。然而根据传统民法及各国通行的做法,监护与亲权应有较严格的区分。监护与亲权两者存在许多区别,如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采取限制主义;亲权人将患精神病的子女送入精神病院等限制自由场所时,不须有监管主管机关的许可,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为同样行为时,须得有关监护主管机关的许可;亲权因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之发生而自然发生,而监护职责之承担,须取得监护权力机关的许可;行使亲权无专门的机关进行监督,而监护职责的履行,有专门机关的监督等。实际上,比较起来,亲权具有较强的权利性,如果说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监护则是一种纯粹的义务与职责,将两者强行合并,就难免使亲权的权利色彩被带进了监护中,使监护被误认为是一种权利了。
   2.重私力救济,轻公力干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为父母或亲友,只有在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采用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停留在私立救济的领域,注重家庭和亲属责任和义务,而国家或政府未成年人监护中应有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仍处在后位甚至是缺位状态。这充分暴露了在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中未成年人在很大意义上还是家庭人,而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未获确认。这样一旦出现亲属作为监护人放弃或违背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后,被监护人就处于尴尬的境地。
   3.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
   对于监护的性质,有人认为是一种权利,也有人认为是一种义务。监护制度是民事法律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因此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从我国现行规定来看,监护仅是一种权利。但监护人具体有哪些权利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于对监护人规定过多的职责而没有权利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监护人难找、法定监护人相互推诿、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等问题,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法规中应该重视体现监护人的权利。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1.将监护与亲权区别规定
   监护被误认为是一种权利,与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未能严格区分亲权和监护权有关,只是在监护的内容中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之间虽然存在某些联系和类似之处,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同之处更多。因此我国民法将监护与亲权强行合并是不科学的,也容易导致一些错误理论的产生。为了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立法上应该将亲权和监护权区分开来。
   2.集中权力,设立专门监护机构
   由于我国目前实际上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政府及司法机构,缺乏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公力服务体系,本应纳入政府及司法机关管理的事务实际上是一项空白。而没有政府及司法介入的监护,必然使社会上大量发生和存在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和纠纷成为法律的死角和管理的盲区,从而使未成年人的受监护权得不到及时保护。因此,要想有效地发挥监护作用,还应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以促使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监护人,专门履行监护职责。
   3.具体规定监护人权利
   为了使找监护人难的问题得到解决,消除监护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平衡状态,应赋予监护人又辞职权等权利。
   另应明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扶养义务,但精神病人的父母担任起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除外。在其他情况下,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由他自己的财产承担。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的,由民政部门或慈善基金酌情承担。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民法总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
  [2]徐国栋.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1.
  [3]罗丽华,丁峰.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法学杂志.2007(2).
  [4]蔡文辉.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
  [5]吴国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政法学刊.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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